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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员为牟利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公司,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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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6日15:17: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技术研究员为牟利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公司,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张某某、钟某某是A公司技术研究员,且与A公司签订了合法的保密协定。2014年至2016年,为牟取利益,二人违反保密规定,以邮件发送的方式将A公司商业秘密售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给A公司造成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为了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就职公司的保密协议,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出售给竞争公司,造成了就职公司的重大损失。即二被告人属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形。二被告人的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赔偿A公司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新规定,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从犯罪形态上来讲,本罪从原来的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可,最终是否造成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在所不问。此项规定的调整实质上进一步打击了此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各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二、从客观行为上来讲,在原有法定行为的基础上新增了“电子侵入”的方式,顺应了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犯罪形式,有利于防范相应的刑事风险;其三、从犯罪罪名上来讲,新增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所规定的“服务境外的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跨境商业侵权问题,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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