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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土地纠纷以倾倒淤泥等方式致使工厂不能生产经营,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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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5日11:29: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因土地纠纷以倾倒淤泥等方式致使工厂不能生产经营,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9日至10月25日,因土地使用权纠纷,高某三次到A公司厂区,以倾倒淤泥、放置废弃集装箱堵大门等方式,破坏A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A公司及租用仓库的B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与A公司发生争执,为了报复A公司以泄私愤,高某采取倾倒淤泥、放置废弃集装箱堵大门的方式,致使A公司及仓库租用方B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即高某某属于由于泄愤报复,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形。其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高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由于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依据《刑法》第276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无论国有或私有,无论涉及何领域,只要破坏了生产经营,即可成立本罪;其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方法,都必须对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设备予以破坏。若是对已废弃或者闲置的设备/耕畜等进行毁坏或残害,则不构成本罪;其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其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且往往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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