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徐某某为了非法获利,应A公司职员卢某的要求帮忙购入了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A公司增值税成本。发票金额486,518.45元,税额14,595.55元,价税合计501,114.00元。据调查可知,A公司为发票购买方,B公司为出卖方,两家公司无资金往来,上述发票属于虚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A、B两家公司无实际资金往来,仍然帮A公司职员卢某购入5张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成本,逃避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即徐某某属于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成本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虚开发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虚开发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本罪实质上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具体分析如下:
目的一:虚开普通发票的目的;
行为一: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目的二:逃税的目的;
行为二:逃税的行为。
要成立本罪,必须主观上必须具有目的二(逃税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行为一(虚开的行为),最终是否有逃税的行为在所不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