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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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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8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9日16:23: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1时许,许某以撬锁入户的方式窃得张某商店内香烟3包(价值137元)、现金1020元,被盗商品共计价值1157元。另查明,2012年1月19日,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盗窃时未满18周岁),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涉嫌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的商店,并秘密窃取了价值1157元的商品。即许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转移了张某对于涉案物品的占有。其行为与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但是,虽然许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此前因盗窃被判刑时属于未成年犯,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在其成年后所实施的此次盗窃犯罪不应当视为累犯,不适用《两高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条第1项关于盗窃惯犯的盗窃数额减半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形。综上,被告人许某盗窃所得不足2000元,未达到入罪标准,不属于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罪。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之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本制度予以理解与适用:

其一、从适用条件上讲:(1)行为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即属于未成年犯。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而非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2)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即属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型犯罪;

其二、从封存机关上讲:(1)提起公诉的各级检察院需要对该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审判该未成年犯的法院需要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其三、从例外情形上讲:(1)司法机关(主要指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若因为办案需要,可以对封存记录予以查看;(2)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封存记录进行查询,但需要对查询过的资料予以保密;

其四、从适用结果上讲:因为我国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行为人未成年时的犯罪被依法封存,但其成年后实施相同犯罪行为的,不应视为累犯或惯犯,而应当对其成年后的犯罪行为单独评价,依法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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