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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人员违规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该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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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3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4日16:31: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行业人员违规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该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桑某是A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2017年5月11日,桑某获悉了A公司收购B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A公司股票14.46万股,并于7月27日全部卖出,共计获利13万余元。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桑某将上述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王某。王某使用本人与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A、B公司股票27.74万股、6.55万股,并于7月10日全部卖出,共计获利17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桑某作为A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非法获取A、B公司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A、B公司涉案证券的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即桑某的行为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相符,王某的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鉴于桑某到案后拒绝退赃退赔,且认罪态度差,无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证券类犯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依据《刑法》第180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犯罪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二、主观上属于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其三、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即在涉案证券的关键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或者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其四、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具体是指多次进行内幕交易、非法交易数额较大、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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