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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利用社区团购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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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5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4日11:39: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疫情之下利用社区团购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以来,因A市疫情暴发,社区团购成为A市市民生活采购的主要途径。2022年4月7日,龚某某得知社区团购需出具居委会证明。4月7日至9日,在未保障货源的情况下,龚某某隐瞒其无团购资格的事实,伪造居委会证明,在B、C小区微信群内组织团购。期间,为非法占有他人钱财,龚某某采取隐瞒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谎称预售套餐的方式骗取了73人共计4.7万元,并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客观上违规组织社区团购,在团购过程中通过隐瞒预收资金的真实用途、谎称预售套餐的方法骗取73名被害人共计4.7万的财产。即龚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与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龚某某借社区团购发“疫情财”,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防疫秩序,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也可以对其从轻处法、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观点

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要构成诈骗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其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其二、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让被害人自己转移了对财产的占有;其三、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四、诈骗数额至少达到“较大”的标准。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某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团购人员的财产,客观上隐瞒了其无团购资格的事实,伪造了居委会证明来骗取被害人参与团购,并在此过程中采取多种借口让被害人向团购平台预交资金,最终导致73名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此外,目前仍然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打赢防疫攻坚战,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此类借疫情发横财的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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