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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治基层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从源头扼制腐败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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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3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3日16:20: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严厉惩治基层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从源头扼制腐败的发生!

 

案情简介

余某是A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为侵占国家财产,余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妻子毛某(另案)为本村4名孤儿申办了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但未将补助金存折交给抚养人。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12月12日,余某夫妻二人取走了4名孤儿账户上的7.2万元。余勇还利用职务之便,在村民杨某不知情的情形下用其户口申请了农村低保,并于2020年1月14日2021年11月7日期间从其账户取走低保款共1.14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涉嫌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主观上为了非法侵吞国家财产供个人挥霍,客观上采取申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低保的方式使得有关机关拨付了对应钱款,并私自取走了原本属于4名孤儿与村民杨某的款项。即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实务中常见的职务犯罪,即“小官大贪”的贪污行为。依据《刑法》第382条之规定,要构成贪污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二、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之便,此处的利用是指实质性的利用;其三、具体行为是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四、行为结果是导致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是A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属于一名基层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掌管村民事务的职务之便,将上级划拨的农村低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等补助资金侵占挪用,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不仅侵占了国家的财产,也抹黑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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