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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中,如何判定是否已履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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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6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23日11:32: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过失犯罪中,如何判定是否已履行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王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4年2月26日9时许,其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被执法检查的李某拦下。为逃避查处,王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并辱骂、殴打了李某。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期间,李某突感不适,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李某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的心力衰竭,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以成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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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具体理由如下:其一、王某对李某辱骂、殴打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李某死于冠心病发作,而王某对李某辱骂、殴打的行为致使了李某情绪过激,并在双方发生纠纷后短时间内死亡。其二、王某违反了注意义务。其作为一名认知正常的成年人,在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前,应当预料到若实施该行为可以导致李某人身受损的严重后果。但其属于“应当预见但未预见”,即未履行注意义务,对李某的死亡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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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一大问题是如何界定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行为人要构成过失犯罪,是因为其违反了注意义务。而违反注意义务的前提是要存在注意义务。对于注意义务的来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大类:

其一、基于特定关系而存在注意义务。主要包括:(1)基于特定亲属关系,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监护义务;(2)基于合同约定,如保姆通过雇佣合同的签署而对雇主具有照顾义务;(3)基于特定的职业,如消防员具有灭火的义务、警察具有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4)基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依附关系,如猎人在森林中捡到弃婴并将其带着家中的照顾义务。

其二、基于特定领域而存在注意义务。此种情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主要包括:(1)酒店的管理者;(2)驾驶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3)独居房屋的房主或租客。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客观上已经让李某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其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先行行为。且其有与其行为能力相符的注意能力,应当对该先行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有所预知。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先行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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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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