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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解环境资源类犯罪的“保护伞”,严惩帮助非法采矿者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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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8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8日16:16: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瓦解环境资源类犯罪的“保护伞”,严惩帮助非法采矿者逃避处罚的行为!

 

案情简介

毛某系A市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毛某利用职务之便,明知朱某某等人使用改装的“三无”采砂船非法采砂,仍为其提供了值班巡查、专项整治行动等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最终造成6.6万余吨江砂被盗采,涉案江砂价值315万余元。毛某自身也收受贿款32.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涉嫌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首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而言,被告人毛某利用其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了朱某某等人的贿赂款32.2万元,并通过向朱某某等人透露针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检查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即毛某的行为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其次,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言。毛某作为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对非法采砂行为负有查禁职责,但其非但没有查禁,反而向非法采砂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即毛某的行为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毛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环境资源类犯罪,并反映出犯罪分子与当地官员相勾结,非法采砂,形成所谓的“保护伞”。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平、良好的社会风气,应当对此行为严厉打击,瓦解非法采砂者背后的“保护伞”,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此外,就本案涉及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的对象仅仅是一般的犯罪分子,若其帮助的是毒品犯罪分子,则应当以《刑法》第349条所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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