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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抢劫,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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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4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6日10:07: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抢劫,依法应予严惩!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1日14时许,因赌博欠下的巨额网络贷款即将到还款期限,为偿还该笔借款,业某某决定实施抢劫。通过几天的踩点后,业某某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等物品至N市某小区,冒充疫情防控情况信息登记员骗取房主赵某某开门。随即,业某某闯入室内持刀对赵某某威胁让其交出钱财,并用透明胶带将其捆绑,共计劫得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业某某涉嫌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业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相威胁压制了被害人赵某某的反抗,并成功劫取2000元的钱款。其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业某某持刀入室抢劫、冒充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抢劫,具有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也给疫情防控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予以严惩。但念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且其也积极退赃退赔,获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抢劫罪的量刑应当如何把控。被告人业某某具有以下依法需要加重量刑的情形:其一、业某某持刀入户抢劫,依据《刑法》第236条第1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加重处罚;其二、业某某冒充疫情防控人员实施了抢劫行为,一方面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另一方面也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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