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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将固体废物运入境内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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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6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4日11:22: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随意将固体废物运入境内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萧某某在未取得进口许可证但明知进口废塑料需要该证的情况之下,仍然从境外采购了大量废塑料,并委托陈某1和陈某2以包某包税的方法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514柜、10495.875吨到国内销售牟利。2017年12月19日,H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萧某某走私废物一案。2021年3月21日,萧某某向H海关缉私局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为逃避海关的监管,被告人萧某某伙同陈某1、陈某2在未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形之下,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且走私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其行为符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此外,萧某某虽为货主,但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其并未参与通关的活动,而是采取包税方式将货物交给陈某1、陈某2两人,即萧某某在该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萧某某为初犯,且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有以下两点:其一、被告人萧某某是否主观属于明知。若其基于法律认识错误,认为“包税包某”不属于走私行为,则可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理;其二、在走私废物罪这一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萧某某发挥了何种作用,处于何种地位。本案中,萧某某是采取的“包税包某”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境内,其自身并未参与具体的海关监察、通关验收等活动,在走私的犯罪过程中未发挥主要作用,不能因为萧某某是货主身份而认定其是主犯,要求其承担参与犯罪的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二条二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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