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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与客车司机发生争执,暴力抓扯司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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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2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3日17:17: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乘客与客车司机发生争执,暴力抓扯司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 8点40分左右,刘某某乘坐了目的地为Y市的某客车。司机贾某到点准备发车时,刘某某的弟弟尚未上车,其遂要求贾某晚点发车。为保障准点发车,贾某并未理会刘某某的要求,驾驶载有20余名乘客的客车出站,沿省道西行。刘某某因其弟弟未能乘车而与贾某争执,并去抓扯贾某的安全带和衣服,导致客车撞到公路北边的花带里,迫使客车急停,售票员陈某因撞到车门而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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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与司机贾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车辆已经处于行驶状态,且车上乘客较多的情况下,仍然用手去抓扯贾某的安全带与衣服,造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也使得售票员陈某受到了人身损害。刘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此外,念及刘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无再犯危险,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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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要成立本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其一、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驶;其二、对司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其三、行为人的行为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了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乘坐的客车属于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其去抓扯司机贾某的行为属于对司机当场使用暴力,最终导致客车撞向花带及售票员受伤的结果属于对客车行驶造成了干扰、危及了公共安全。因此,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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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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