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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刘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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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31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4:51: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刘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抓获,临时寄押在江苏省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同月24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汕尾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林某、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汪某2于2011年11月份与蔡某1交交易麻黄素成功之后,2011年12月份中下旬,经密谋,汪某2向蔡某1交虚构四川的朋友有10桶麻黄素要卖,价格是每桶人民币120万元。后经汪某2与蔡某1交等人在深圳市再次商谈后,双方商定由蔡某1交向汪某2介绍的卖主购买8桶麻黄素(每桶25千克),同时约定蔡某1交须在深圳先交920万元人民币给两名外省男子(即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黄某3),然后其中一名外省男子同案人黄某3作为人质与蔡某1交等人回陆某,另一名外省男子被告人刘某甲充当四川贩卖麻黄素老板的角色,拿蔡某1交的920万元人民币离开,待带回8桶麻黄素到陆某交给蔡某1交之后,才将作为人质的黄某3放走。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11年12月20日左右,蔡某1交在深圳市某4区某酒店门口接到刘某甲、汪某2、黄某3等人后,蔡某1交就带刘某甲、汪某2、黄某3等人到郑某的一个废品站清点920万元人民币。清点完人民币后,刘某甲和刘某1开车带走920万元人民币;蔡某1交、郑某开车带着作为人质的黄某3与汪某2等人回到陆某,住在陆某市某5镇某6酒店。在黄某3被当作人质期间,刘某甲用直板手机单线通知黄某3虚报麻黄素运送的位置,然后黄某3将消息转告蔡某1交、汪某2等人。三天后,刘某甲用单线手机联系告知黄某3根本没有货,说是刘某2等人为了设局骗钱,叫黄某3找机会逃跑。同月26日下午,刘某7通过私人关系向陆丰市公安局某8派出所报警,说蔡某1交等人在某6酒店房间里吸毒。某8派出所处警后,将蔡某1交等人带回派出所审查。后蔡某1交拿给某8派出所民警蔡某2、李某4(另案处理)现金15万元人民币,派出所答应放走蔡某1交等人。而作为人质的黄文江则由原陆丰市公安局民警戴某9(另案处理)和某8派出所副所长彭某10(另案处理)等人送走。蔡某1交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后,并没有收到麻黄素,同时看到作为人质的黄某3的手机信息后,意识到被人设局诈骗,于是蔡某1交多次找汪某2等人交涉,要求归还920万元人民币。之后,刘某2等人汇款还蔡某1交20万元人民币,余款至今未还。

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不认识蔡某1交,没有密谋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没有实施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一、刘某甲没有和汪某2等人实施诈骗的共同主观故意。二、刘某甲之所以出现在收款现场,是因为汪某2要他帮忙收一笔茶叶款,收款后,由汪某2、黄某3陪买主去提货。三、在黄某3被骗去做人质的第三天,刘某甲和黄某3才意识到他们被汪某2设局所骗。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同案人汪某2联系蔡某1交(均已判刑),约定向蔡某1交贩卖位于异地的大量麻黄素,交易方式为蔡某1交先在深圳交付货款并带走卖方的人质,蔡某1交在陆某收货后再放人质。

2011年12月20日左右,蔡某1交在深圳市某4区某酒店门口接到被告人刘某甲、汪某2、同案人黄某3(已判刑)等人后,蔡某1交就带刘某甲、汪某2、黄某3等人到郑某(已判刑)的一个废品站清点920万元人民币。清点完人民币后,刘某甲和刘某1(另案处理)开车带走920万元人民币;蔡某1交、郑某开车带着作为人质的黄某3与汪某2等人回到陆某,住在陆某市某5镇某6酒店。在黄某3被当作人质期间,刘某甲用直板手机单线通知黄某3虚报麻黄素运送的位置,然后黄某3将消息转告蔡某1交、汪某2等人。三天后,刘某甲用单线手机联系告知黄某3根本没有货,说是刘某2等人为了设局骗钱,叫黄某3找机会逃跑。同月26日下午,刘某7(另案处理)通过关系向陆丰市公安局某8派出所报警,说蔡某1交等人在某6酒店房间里吸毒。某8派出所处警后,将蔡某1交等人带回派出所审查。后蔡某1交拿给某8派出所民警蔡某2、李某4(另案处理)现金15万元人民币,派出所答应放走蔡某1交等人。而作为人质的黄文江则由原陆丰市公安局民警戴某9(另案处理)和某8派出所副所长彭某10(另案处理)等人送走。蔡某1交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后,并没有收到麻黄素,同时看到作为人质的黄某3的手机信息后,意识到被人设局诈骗,于是蔡某1交多次找汪某2等人交涉,要求归还920万元人民币。之后,刘某2等人汇款还蔡某1交20万元人民币,余款至今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一)书证

1.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15日上午,该所在无锡市某厂内抓获在逃人员刘某甲。

2.湖南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3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汕尾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尿液经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

4.本院(2002)汕中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某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揭阳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5.公安机关调取林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清单,证实2012年1月18日收到许某的账号转来的200000元。

6.郑某于2011年12月29日至30日入住深圳某号房。2011年12月11日至13日入住深圳某大酒店。同年12月13日至20日入住深圳某酒店。同年12月29日至30日入住深圳某足浴休闲中心。12月30日又入住某大酒店。12月27日入住深圳某休闲中心。12月28日至29日入住某大酒店。2012年2月2日18时入住东兴市某大酒店(广西防城港),2月25日退房。

7.本院(2016)粤15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刑终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汪某2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同案人黄某3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庄某1的证言:2011年年底的时候,在陆某某5某6酒店,我和蔡某1交、蔡某1交的妻舅、一个外省年轻男子,还有一个大概50岁左右的本地男子共5人因吸毒被某8派出所带走。我知道蔡某1交和派出所的人在谈,具体谈什么我不知道,过几个钟后派出所就把我们所有人放了,我和蔡某1交、蔡某1交的妻舅和那个50岁左右的男子一起走的。

经混杂相片辨认,证人庄某1辨认出同案人黄某3就是被蔡某1交作为人质的那名外省人。

2.证人王某的证言: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我在陆丰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某队任副中队长(负责某队全面工作)。2012年9月至今借调到陆丰市公安局某镇某派出所工作,履行副所长职责。2011年12月26日左右约16时,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告诉我,是我岳父的朋友刘某2,有个线索要向我举报,说在某5镇某6酒店的某号房有人在吸毒,问我能不能去某号房抓这些人。我有问刘某2,人在哪里,刘某2没有正面回答我,而是要求我们公安局去抓捕某6酒店某房的吸毒人员。我当时考虑到我们巡警比较忙,单位的警力大部分用于应付某事件,所以我就对刘某2说:“我们单位现在比较忙,你最好叫派出所去抓,或者是报110”。刘某2说:“报110没什么用,110转到下面的派出所也未必能出警落实,我将这个线索提供给你,你能不能去处理一下”。听到刘某2说这些话,我就感觉到刘某2有点不高兴了,我在电话里说:“好的,我看能不能把这个线索交给派出所”。之后,我想到某5镇某6酒店是属于某8派出所管辖的,该所所长是郑某,郑某与当时任陆丰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的王某2的关系比较好,王某是陆丰市公安局的领导,由局领导将线索转到下面的派出所,派出所会更重视。我就打电话和王某2说,有人向我举报,某5镇某6酒店某房有个吸毒点,这个酒店是属于某8派出所管辖的,你能否叫某8派出所去处理一下。王某2在电话里说:“那好,我叫派出所去处理一下”。然后我们挂了电话。约过了半个小时,王某2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哪个房间,我说在某房。这样,当天我和刘某2、王某2都没有再联系。

经辨认混杂照片,证人王某1辨认出同案人刘某2就是向其举报某5镇某6酒店某房有人吸毒,并要其出警抓捕吸毒人员的人。

3.证人郑某的证言:2011年12月底我又见到汪某11(汪某2),当时是蔡某1交叫我开车从陆某送他到深圳某酒店跟汪某11见面。我知道蔡某1交带了一大笔现金放在我们开的宝马车上。我们到某酒店与汪某11会合之后一起开车到宝安区某我开的废品站,来废品站的原因是蔡某1交和汪某11想找一个地方清点现金。到了废品站后,我和蔡某1交、汪某11及两个外省人(这两个外省人和汪某11是坐一台车的)将放在我们车尾厢的现金搬进了废品站,我们在废品站清点了所有现金,清点之后我才知道这笔现金是920万元。然后我们把现金另装到大箱,装了三箱,由汪某11和那两个外省人将这三箱钱搬到汪某11坐来的小车上,再由其中一个外省人开车上了高速,而汪某11和另一个外省人就跟我们回陆某。我记得当晚我们四个人在陆某某5的某6酒店住,在住宿的过程中,蔡某1交还有一个朋友跟我们一起住,我们五个人在某6酒店住了一两晚。之后,陆某某8派出所的民警来查房,说怀疑有人吸毒,于是将我们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民警对我们简单询问了基本情况,还给我们作了尿检,当时查出蔡某1交和汪某11有吸毒,但不知为什么,到了晚上11点多,派出所的民警说可以让我们走了,然后大约在12点多我们就离开了某8派出所。

经混杂相片辨认,证人郑某辨认出同案人汪某2。

4.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记得2012年初的一天,蔡某1交来到我的某瓷砖厂找我,在这之前我不认识蔡某1交,是我厂工人蔡某3介绍我们认识的。蔡某1交说有事要找某村的党支部书记李某12,要我带他去李某12家,于是我便带蔡某1交一起去李某12家。晚上七八点钟,我们到了李某12家,发现李某3也在李某12家,蔡某1交将他的来意告诉李某12,大概是蔡某1交有一笔钱被别人吃了,那人又不肯还,所以才来找李某12解决。我记得当时李某12有叫那个吃了蔡某1交那笔钱的人过来,这个人也是某人,中年男子,50岁左右,中等身材,但我想不起他叫什么名字。因为我在喝茶,也没注意这个中年男子跟蔡某1交说了什么,只记得他与蔡某1交之间在讲有关钱的事。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证人李某2的证言:汪某11(汪某2)是陆某市某镇某寨人,他有个外号叫“汪鬼某11”,汪某11和我堂姐有亲戚关系。2012年初的一天,某村的村民李某3带了蔡某1交及另外一个人来到我家,李某3介绍了蔡某1交是甲西镇博社村人。蔡某1交跟我说“汪鬼某11”设局吃了他一笔钱,叫我去跟汪某11讲,我听蔡某1交这样讲,就打电话叫汪某11过来我家里。我将李某3和蔡某1交的来意告诉汪某11,并问汪某11有没有吃蔡某1交的钱,有则叫汪某11把钱还给蔡某1交,汪某11信誓旦旦说他没有吃蔡某1交的钱,这钱是被别人吃掉,并且汪某11当场答应了蔡某1交尽量去追回他的钱。在我的印象中,蔡某1交讲汪某11吃了他900多万元。

6.证人王某的证言:2008年2月至今我在陆丰市公安局任某书记。我记得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个朋友告诉他某酒店(印象中是某6酒店或某酒店)某房间有人在吸毒,王某1又说是某8派出所辖区,叫我可以通知民警去抓。我问王某有没有报110或派出所,他说可能来不及,吸毒的人可能要走了,叫我赶紧打电话给某8派出所。我叫王某1直接打电话给某8派出所所长郑某,王某1说跟郑某不熟,我听后就直接打电话给郑某,我对郑某说在某酒店某房间有人吸毒,叫他派人出警去抓。过了一会,王某1又打电话给我,说派出所的民警还没到,我便说我再打个电话给郑某问问,接着我打电话问郑某出警了没有,郑某说已经出警。当天晚上,郑某打电话给我,说在酒店的那些涉嫌吸毒人员已经带回派出所,我就说按程序办理。后来郑某有打电话跟我说,那些涉嫌吸毒人员经过尿检,没有发现吸毒,人已经放走了。之后,我没有回复王某1,我觉得没有必要回复他,王某1事后也没有打电话给我。

7.证人蔡某1都的证言: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接到蔡某1交的电话,他说被某8派出所抓了,而且他跟民警讲好要交15万元才能出来。蔡某1交要我马上筹15万元送到某5,我说好。过后我打电话给李某3,将我弟蔡某1交被某8派出所抓获一事告诉他,且要他跟我一起去陆某某5镇。我很快在家里清点了15万元现金,装在一个塑料袋里,然后提着钱到某大富豪附近的士站与李某3一起搭车到某5。我在车上打电话给蔡某1交,蔡某1交叫我们到某8派出所附近的金德丰商场门口等他,我们到达金德丰商场,过了不久,就有一辆小车朝我们靠过来,车里的人打开车窗叫了我,我看到是蔡某1交,于是我与李某3一起走了过去,并且我将手里装着15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拿给蔡某1交,他接过钱后就叫开车的人把车开走了,而我与李某3也跟着到某8派出所门口等蔡某1交他们出来。我与李某3在某8派出所门口等的时候,蔡某1交的几个朋友也过来某8派出所,他们开了一辆黑色的小车过来,到了晚上10点多,蔡某1交打电话给我,叫我把开出派出所的那辆警车拦下,于是我把这事告诉李某3,由李某3指挥人手去拦这台警车,但由于警车上的人要我们让路,我们只好把路让开了,但我和李某3及蔡某1交的朋友坐上小车跟着这辆警车,之后这辆警车又开回了某8派出所,过了一会,这台警车又开出派出所,而我们还是开车跟在后面,不久这台警车又开回了派出所,我们也跟着回派出所。过了一会,蔡某1交叫我们不要再拦车和跟车了,就这样,那辆警车又开出了派出所。没多久,蔡某1交等人也出来了,我们开车回某。我们跟随的警车上有三个人,其中一个是蔡某1交要我们拦下的外省人,其他的两个人我不认识。

8.证人李某3的证言:因蔡某1交的弟弟蔡某1锦开小车在某镇沿江路撞到人,因被撞的人与我有点亲戚关系,且我平时也有帮别人处理一些纠纷,因此蔡某1交的父亲蔡祖椅通过他人找到我,且委托我去处理这件事故。在我开始处理蔡某1锦事故的二、三个月后的一天晚上,因为蔡某1锦撞人的事已经谈好7万元息事,之前蔡某1交已拿了3万元,但还欠4万元,所以我打蔡某1交电话向他要4万元,但蔡某1交的电话一直没听,所以我打了蔡某1交哥哥蔡某1都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跟我说蔡某1交在某5的一个酒店吸“冰毒”被公安民警抓获了,蔡某1都请我陪他一起到某8派出所看看,于是我就和蔡某1都在某包了一辆的士过来某5的某8派出所,大约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到了某8派出所,之后我还上到派出所二楼,当时楼上的大办公室人很多,我看到蔡某1交和汪某11,当时汪某11身上背有一个包,我看了他们一眼就走了。出了派出所,我去了某8派出所附近的商场(商场的名称记不起了),呆到10点多钟,蔡某1都在派出所出来,跟我说事情差不多搞定了,大概12点多的时候,蔡某1交等人从派出所出来了,随后我坐蔡某1交的车一起回某。在车上,蔡某1交说被汪嫱骗了880万元,钱是给汪某11骗去的,但后台老板是刘某2。大概半夜1点多到了某的戏院吃粥,蔡某1交还了我120元打的的钱,之后我就回家了,至于蔡某1交去做什么事,我不清楚。当天中午1点多钟,我和蔡某1交拿了4万元一起去被蔡某1锦撞到的伤者家,了结这宗交通事故。之后我们共见了两次面,第一次是在某8派出所见面后隔了4、5天,蔡某1交来找我商量被设局骗钱的事,我跟蔡某1交说,我们去某村书记李某12家商量吧,然后我和汪某11、蔡某1交及蔡某1交的朋友蔡某4来到了李某12家,当时在场的还有村民李潜,我跟蔡某1交和汪某11说:“你们做什么事,做什么生意,我不管,之后如果发生什么事也不要牵连到我来,你们要怎么解决是你们的事”。隔了3、4天后,蔡某1交又打电话给我约在甲西派出所对面的“某”瓷砖店见面,当时在场的人有我和蔡某4、李某1(某村人,50多岁,某瓷砖店老板)、蔡某1交、蔡某1都和汪某11,我还是跟蔡某1交和汪某11说同样的话:“你们做什么事,做什么生意,我不管,之后如果发生什么事也不要牵连到我来,钱的事你们自己去解决”。蔡某1交叫汪某11还他的钱,到时可以打一下折。汪某11在这两次都有承认拿了蔡某1交的这笔钱,并在场答应了蔡某1交尽量去追回他的款。我还跟蔡某1交和汪某11说:“如果你们真正解决不了就去报警处理。”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同案人汪某2供述:2011年12月初,蔡某1交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麻黄感冒药,说要大量的,我答应蔡某1交去问一下,然后我回去某的时候刚好碰巧遇到刘某2,因为我知道某7哥的人际关系比较广,所以我顺口跟刘某2说有个朋友要麻黄素,问刘某2有没有门路,刘某2答应说要去问一下。过了几天,刘某2打电话给我,说麻黄感冒药就没有,麻黄就有,接着我就打电话给蔡某1交说没有麻黄感冒药,但是有麻黄,蔡某1交就说有麻黄更好。接着蔡某1交就说要见面商谈。我把这个情况跟刘某2说后,刘某2跟我说,他自己是不会出面的,他会叫两名外省人跟蔡某1交买卖麻黄,并且说好叫两名外省人在深圳谈麻黄的事。隔了两三天之后,我到了深圳与蔡某1交两人在某酒店(酒店名想不起来)见面,并商谈如何交易麻黄的事情。隔了两天左右,蔡某1交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深圳某大酒店,接着我打电话给刘某2,过了不久,刘某2安排了两名外省人过来某大酒店门口,接着我出来酒店上了车,跟在蔡某1交开的车后面,然后到了傍晚的时候我们到了深圳某镇一废品站,我们在那里完成了现金的交易,金额是920万人民币。现金给一名外省人带走,当时现金是搬上刘某2儿子开的小车,给他们两人带走了,随后另外一名外省人跟我、蔡某1交一起回陆某,入住陆某市某5镇某6酒店。两名外省人其中一名叫黄某3,也就是人质;另外一名叫刘某甲,外号胖子,是充当外省老板的角色,我只知道两名外省人是刘某2叫过来帮忙的,至于刘某2如何叫他们过来的就不清楚;刘某2跟我说他们是麻黄厂家的人。我没有向两名外省人介绍说开车的人就是刘某2的儿子。这两个外省人我之前都没有见过,去废品站的时候我们是第一次见面,这两个人是刘某2叫过来的,我刚上刘某2儿子的车的时候,我感到惊奇,为什么刘某2的儿子也过来,我心里就开始怀疑不对劲。刘某2的儿子刘某1和外省人把钱接走之后,我和蔡某1交、黄某3就去陆某了,我没有亲眼看到他们把钱接到哪里,所以不清楚,现在那笔钱确定是给刘某2吃掉了。我不认识一个叫“老李”的人。我是第一次认识刘某甲,他和刘某1接走钱之后我都不知道他们去哪里,况且我都不知道这个外省人叫刘某甲。我根本没有拿手机给这两名外省人。起初我们不知道有人报警,后来某8派出所的民警来房间查房,说房间有人吸毒,所以来查房,然后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了,我是后来才知道是刘某2报的警。

整件事情的幕后指挥策划者是刘某2,他的老婆林某也是有参与在里面,最后的时候他老婆还汇款二十万人民币给蔡某1交。因为我和刘某2是老乡,刘某2的两个儿子儿时的时候,我就经常见到他们,所以可以辨认,我一直交代的都是刘某1,不是刘子锋。我之前不认识这两名外省人,去废品站交易钱的时候是第一次跟他们见面。出事之后,我和蔡某1交一直都在一起,当时我们入住陆某某的金海酒店,蔡某1交当时知道被骗后,要我交出幕后老板。他跟我说这生意是我介绍的,现在这钱肯定是黑吃黑,被人吃掉了。于是我当着蔡某1交的面在酒店打电话给刘某2,我当时手机是开着扩音,我跟刘某2说:“某7哥,这事情不对劲,这生意肯定给黑吃黑,我朋友要求你要出来面对面解决”。开始刘某2不肯出来见面,最后通过我跟刘某2做通工作之后,刘某2最后才答应出来解决事情,但刘某2有个要求就是只能我、刘某2、蔡某1交三人出来见面,不能有其他人参与,蔡某1交也同意了,然后我们约好在我某的老家(没有人在那里居住)商谈。见面的时候,我就说:“这样,我先说,因为这个生意起初是我介绍的,现在卖方是某7哥叫来的,有什么事情你们两个去谈,跟我没有关系,我只是介绍而已,现在我带你们双方来解决。”我说完,蔡某1交就说:“某7哥,有没有钱先借200万,因为这200万是我跟我叔叔先借的。”刘某2说:“快过年了,我现在哪里有钱,要不这样,我手里有劳力士手表、深圳有两间店铺、还有一辆奔驰轿车,这些你可以先拿去卖掉。”蔡某1交接着说:“现在快过年,你叫我怎么去卖,我现在急着要200万。”接着蔡某1交说要一起去找做人质的黄某3,刘某2回答说现在快过年了,要去过完年在一起过去找黄某3。年初六,我、蔡某1交、刘某2、还有蔡某1交的妻舅郑某一起过去找黄某3。我们开着刘某2的奔驰车一起过去,车开到广州的时候,车就坏了,然后刘某2叫他的同学(具体叫什么不知道,知道他在广州做窗帘的生意)过来拖车,然后我们就开刘某2的同学借的车再过去广西,到了广西的东兴,我们入住了酒店(叫什么想不起),刘某2找了某的老乡(叫“阿成”),意思就是看阿成对平果县熟不熟,叫他过来一起来找黄某3。一到酒店之后,蔡某1交就自作聪明,自己一个找了一部车,自己一个人去找黄某3,我和刘某2、郑某开始都不知道蔡某1交去哪里,本来是要找蔡某1交商谈找人的事情,他自己却一个人跑去找人。后来蔡某1交自己一个回来酒店,我才知道他去找黄某3的路上,车不知道怎么翻车了,所以才跑回来酒店。蔡某1交回来之后,刘某2跟蔡某1交说:“我的药只带了两天的药,现在没办法,没药了,要回去了”。所以我们没找到人就各自回来了,刘某2比我们三人先离开了,我和蔡某1交、郑某三人后离开。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汪某2辨认出11号男子(刘某1)就是开车接走现金920万元的刘某2的儿子。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汪某2辨认出1号相片的男子就是同案人蔡某1交;2号相片的男子就是同案人刘某2;2号相片中的男子(郑某)就是2012年正月初五一起去广西的年青人;11号相片中的男子就是同案人黄某3。汪某2对郑某在深圳的废品站、陆某某6酒店的照片进行指认。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同案人黄某3的供述:刘某2和汪某2(外号杨哥)、刘某甲三人事前商议合伙,通过买卖麻黄素的名义诈骗蔡某1交人民币920万。2007年我刚从揭阳监狱服刑出来,我出狱后两年(即2009年),刘某甲也从揭阳监狱出来,我们之前是在揭阳监狱认识的。刘某甲出来之后,我们有保持联系,刘某甲经常在我面前提起刘某2这个人,听刘某甲说,刘某2以前是搞走私的,在社会上有关系,很有势力。我在2011年是第一次认识刘某2,当时刘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叫我跟他去陆某市某镇刘某2的家里看望刘某2,因为当时刘某2生病,所以去看望他;接着我们就约好时间一起过去某看望刘某2,这是我第一次和刘某2见面,之后第二天我们就离开某了。到了2011年12月份,刘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深圳那边有生意要做,是“某7哥”(指刘某2)的,是“某7哥”叫刘某甲,然后刘某甲叫我过去帮手的;随后,我和刘某甲到了深圳,住了一间小旅馆,到了深圳之后,刘某甲跟我说,这桩生意是“某7哥”的;我们在入住小旅馆期间,刘某2有过来跟我们见面,主要向我们交代一些事情(叫我们收钱、接货之类),坐了一会儿某7哥就走了;刘某2走后,有叫刘某甲单独出去谈话,刘某甲回来之后问我要不要做,到时给我两万元作为报酬,刘某甲说如果我不做的话,某7哥就要找别人做,我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之后,刘某甲出去外面回来小旅馆后,他拿了一部直板手机给我,说到时候会跟我这部电话联系,到时候把我自己身上的手机先拿给他,用这部直板手机;拿直板手机给我是为了我们到时候做事情时,我和刘某甲单线通报货的实时位置;这直板手机是刘某2在小旅馆和我们见面的时候,我亲眼看刘某2拿两部直板手机给刘某甲,然后刘某甲拿了其中一部给我;我和刘某甲在小旅馆住期间,我只见过刘某2一次,刘某甲见过刘某2两次,我记得有一次刘某甲自己出去过一次,他回来的时候跟我说是去见了刘某2和汪某2,具体见面谈什么内容,刘某甲没有跟我说;我们在小旅馆住了2、3天左右,刘某甲跟我说,某7哥叫我们去深圳某4区某酒店的一个房间,我们到了酒店之后,我看见某7哥和汪某2在房间里,这是我第一次见到汪某2,接着我们就开始在房间里开始商谈这次交易的事情,主要是接货的事、货的线路、发货的时间、货到广东的路上安全的话等;这次谈话,刘某2根本没有提到茶叶,主要还是和汪某2用潮汕话在那里交谈,接着我和刘某甲就离开某酒店回小旅馆了。在某酒店商谈完之后,我们回小旅馆又住了2、3天,刘某甲跟我说,某7哥打电话过来,叫我们开始去做事,接着我们打的士到了深圳某小区,我们在小区等了10分钟之后,我们上了一个男青年的车,这个男青年就是刘某2的儿子,接着小车开到了深圳某酒店的门口,我们到了之后没有下车,过了一会,汪某2上了我们的车,接着还有一辆宝马车在前面带路,开宝马车的人就是蔡某1交;宝马车离开酒店不久,在酒店门口撞到了一辆白色小车,接着蔡某1交下车处理事情,我们在一边等了好久,等处理完之后,我们就跟着这宝马车开到了深圳市某镇一废品站,到废品站的时间差不多是傍晚时间;我是事后逃脱到广州之后,刘某甲亲口告诉我开车接走现金的人是刘某2的儿子;到了废品站之后,我们坐的小车停在废品站门口,我、刘某甲、汪某2下了车,刘某2的儿子没有下车,在车上等我们,蔡某1交也下车,他的车也停在废品站门口,接着蔡某1交带我们三个人进去废品站里面交易现金,蔡某1交叫废品站里面的人出来从他的宝马车上搬钱下来;当时现金是装在纸皮箱里,纸皮箱被拿进废品站之后再被倒出来,倒出很多现金;刘某甲叫我去帮忙汪某2清点现金,都是10万一捆,清点了一段时间之后,总共有现金人民币920万;清点完之后,现金重新装回纸皮箱,接着蔡某1交、我、汪某2就把纸皮箱搬到刘某2的儿子的小车上,接着刘某甲就坐着刘某2的儿子开的车,带着钱离开废品站,我事后去广州找刘某甲的时候,刘某甲亲口告诉我现金已经拿给某7哥(刘某2)了;刘某甲走之前,叫我留下来跟着他们走,于是我跟着汪某2一起坐着蔡某1交的车回陆某。我不认识一个叫“老李”的人,刘某甲也没有在我面前提过这样的人。是刘某甲叫我过去的,刘某2叫了刘某甲,然后刘某甲叫我过去的;当时刘某甲跟我说,某7哥有生意要交易,叫我负责过去点钱,点完钱再去接货,接完货就可以回来。幕后老板是刘某2,当时去做事之前刘某甲叫我过去帮手的时候,刘某甲跟我说这是某7哥的生意,其实说白了,我和刘某甲两人就是刘某2的马仔,只是刘某甲的角色比我重要,我是一个可要可不要的棋子。刚开始刘某甲不知道刘某2要设局骗蔡某1交的钱,他是后来我在陆某做人质的时候,他发信息给我说根本没有货,那时候刘某甲才知道是某7哥在设局骗蔡某1交的钱。我是在陆某做人质的时候,大概是第三天还是第四天早上,刘某甲打电话给我,他说有没有人看你,看得紧不紧,可不可以逃跑,然后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钱给某7哥拿走了,某7哥根本没有货给人家,我那时候才知道刘某2设局骗走蔡某1交的钱。我们到了陆某,入住了某6酒店,当时入住酒店的有我、汪某2、蔡某1交、蔡某1交的朋友等;期间,我每天都有用直板手机跟刘某甲联系,每天至少三个电话;第二天早上,刘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已经发货了,叫我把电话拿给汪某2听,汪某2说好,小心点,注意开车,接着汪某2就告诉蔡某1交已经发货了;接连几天,我和刘某甲都是保持联系,主要是通过我,然后告诉汪某2货的具体位置,情况怎么样之类,然后由汪某2再告诉蔡某1交;期间刘某甲一会说车开得很慢,一会说下冰,路不好走;从我入住酒店的第二天开始,蔡某1交的几个朋友就在房间里面吸毒,有些还有纹身,他们不让我离开房间,当时我有点害怕;到了第三天,刘某甲打电话给我,问我房间里面的人看我看得紧不紧,我问他究竟什么事情,刘某甲就说,根本就没有货,是某7哥设的局,想吃掉对方的钱,叫我找个机会逃跑,然后我说没办法跑掉,反正某7哥给我下的这个局,你要叫某7哥保证我的安全,如果某7哥不保证我的安全,我就跟对方(蔡某1交)实话实说,说某7哥没有货,要吃掉他们的钱,接着刘某甲叫我不要紧张,他会叫某7哥想办法的;到了晚上,我跟汪某2说,天气冷了,我要出去买衣服穿,汪某2说好,然后蔡某1交和他的朋友几个人跟我去外面买衣服,我本来想借买衣服跑掉的,可是根本跑不了;到了第四天,我当着汪某2他们的面打电话给刘某甲,问他货到了哪里了,刘某甲在电话里假装说货到了广西境内,挂完电话之后,我跟汪某2说货到了广西境内;接着我偷偷发信息给刘某甲叫某7哥想办法救我出去,我说某7哥不是有关系吗,叫某7哥报警救我出去,接着刘某甲发信息过来,叫我不要紧张,他已经跟某7哥说了,某7哥已经在准备报警了;到了下午,刘某甲发信息过来“某7哥已经报警了,等下警察就到”;过了一会,警察来了之后,我们就被带回派出所了。我事后逃脱到广州之后,刘某甲亲口跟我说是刘某2报的警;我跟刘某甲说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事先没有跟我讲清楚,刘某甲跟我说,他刚开始也不知道,也是被刘某2骗了;我去广州找刘某甲的时候,刘某甲亲手拿人民币2万块给我,他拿给我的时候说这钱是某7哥给的,还说刘某2只分了十万块给他。事后,刘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下家有去我老家找我,要我还钱,叫我不要回家。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黄某3辨认出同案人汪某2;蔡某1交;刘某2;被告人刘某甲。并对商谋买卖麻黄素的某大酒店、清点920万元的废品站及回陆某后入住的某6酒店、在陆某买衣服的地方均进行了指认。

3.同案人蔡某1交的供述:我是通过汪某2介绍麻黄素卖家给我,开始汪某2跟我说是四川的麻黄素卖家,后来我才知道原来是假的,其实是刘某2和汪某2叫过来合伙一起来骗我钱的,他们通过买卖麻黄素的名义骗走了我900万,因为后来刘某2有通过转帐还了我20万。这两名外省人,一个叫黄某3,就是被我们拿来做人质的外省人;一个叫刘某甲,胖胖的,是充当卖麻黄素的老板;他们两个人其实都不是麻黄素的卖家,都是刘某2和汪某2叫来合伙骗我钱的,他们两个是刘某2叫来的。在2011年11月份的时候,我有向汪某2成功买了2桶多的麻黄素,所以第一次交易成功之后,我对汪某2产生了信任。到了2011年12月份的时候,汪某2打电话给我,说有四川成都的麻黄素样板,约我到深圳的布吉某酒店见面(具体名字想不起来了,叫什么鹏的酒店),到了12月份16、17日左右,我和汪某2两人单独在该酒店房间见面,汪某2拿了麻黄素样板给我看,我看了之后说这种麻黄素好;接着汪某2就说,这批麻黄素是从四川过来的,一共有10桶,每桶的价格是150万,现在他的老板(指刘某2,当时汪某2还没告诉我他的老板是刘某2)要2桶,剩下的8桶给我,一共1200万,他的老板要的2桶共300万先打给四川的卖家做为定金,如果我不要这8桶的话,就要赔这300万的定金,我考虑了一下就答应了,接着汪某2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他老板,汪某2跟他的老板说,我要这8桶麻黄素;刚开始我向汪某2提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就是直接到四川成都交易,汪某2就说如果这样的话就要先拿钱给四川货主才可以交易,于是我就说这样不如回来陆某某交易麻黄素;最后我和汪某2谈成,我先把钱交给汪某2由货主先带走,货主那边留下一个人作为人质给汪某2,人质由汪某2负责,我是不能碰这个人质的人和身上的手机,汪某2还要求不能跟这个人质说话,等货主发货到陆某完成交易之后,这个人质再由汪某2放走。到了2011年12月下旬,我凑够了现金920万,和汪某2约好在深圳的某酒店碰头,当时我在某酒店的门口与汪某2见面,汪某2说酒店不方便点钱,所以我就说到我妻舅郑某的废品站点钱,汪某2也答应了,汪某2当时叫了一辆车过来接钱,汪某2上了他们的车,车上一共有开车的司机(后来我才知道是刘某2的儿子)、汪某2、汪某2叫过来的两名外省人,我和我妻舅郑某坐一辆车(我自己的宝马车,我妻舅负责开车),刚出酒店门口的时候,我的车在倒车的时候碰到别人的小车,接着我下车处理完这事故之后,我们两辆车才开往深圳某镇的废品站,到了废品站之后,把我宝马车上的现金搬进废品站里面一个集装箱的客厅去清点,汪某2的车上下来三个人,有汪某2、黄某3、刘某甲,刘某2的儿子就没有下车,他在车上等;清点钱的人有我、汪某2、黄某3、郑某有时有在帮忙一些,钱是每10万元一捆,我先把算好的钱拿给汪某2,汪某2算好后再拿给黄某3,黄某3算好后再把钱装进纸皮箱里;其中刘某甲没有算钱,他是在一边看;钱算好之后,被搬上了刘某2儿子开来的小车,钱被刘某2的儿子和刘某甲接走了;汪某2、黄某3(作为人质)和我一起坐着郑某开的宝马车去了陆某。在现金交易之前,我没有和这两名外省人见过面,根本不认识他们,更没有和这两名外省人商谈麻黄素的事情,我只是和汪某2商谈。从开始到后来钱被骗,我都没有见过刘某2,也没有和他商谈麻黄素的事情,我是后来被骗后,我逼汪某2交出后台老板,才知道幕后老板是刘某2,刚开始知道是和刘某2做买卖生意的话,我打死都不会和他交易,因为他的名声很臭,随便在网上都可以找到他的违法犯罪事情,他是连判了死刑都可以出来外面的人。刘某甲和黄某3这两人是后台老板叫来的,汪某2后来跟我说是刘某2叫过来的。我是听我妻舅说的,因为我们在点钱的时候,我妻舅在桌球旁边开了一间士多店,他在士多店见到刘某2的儿子在车上,我妻舅后来跟我说开车的人是刘某2的儿子。汪某2事后也有跟我提起过开车的人是刘某2的儿子。汪某2刚开始跟我说刘某甲是四川麻黄素的卖家,其实他是充当麻黄素卖家的角色。汪某2对我来说就是我的上家,我是直接跟汪某2商谈的。我和汪某2、黄某3、郑某到了陆某之后,入住了某5镇某6酒店,当天晚上我没有在酒店住,我回了博社村自己家住,到了第二天汪某2打电话给我,说货已经发出了,开始前两天,汪某2有告诉我货到了哪里哪里,有时说天气下雪,路面结冰,不好走之类,有时说车在服务区停车休息等等;到了第三天,我叫了朋友在某5镇华逸酒店开了两间房,本来想搬过去那边住的,但是汪某2不肯换酒店,汪某2还提出天气冷了,叫我带黄某3去买衣服给黄某3穿,接着我、汪某2、黄某3、郑某等人一起到某5镇马街买衣服给黄某3穿,买完衣服之后,我们去吃晚饭,当时我就怀疑黄某3有想跑掉的念头,吃完晚饭后我们又回来某6酒店,我自己又回博社村家;到了第四天中午,汪某2打电话给我,说货(麻黄素)差不多到了,叫我马上回去酒店,我到了酒店是下午4点左右,我问汪某2货到了哪里,他说差不多到广州了,接着我叫他们(我的朋友、郑某、汪某2、黄某3等人)出去外面吃饭,汪某2不同意外面吃饭,不同意离开酒店,我就叫朋友出去外面买饭盒回来酒店吃,隔了10分钟(从我回到酒店差不多20分钟),陆丰市公安局某8派出所的民警(彭某10、李某等6、7人)就过来查房了,以在房间吸毒为由,把我们都带回了派出所。派出所的人把我们带走是刘某7通过陆丰市公安局一个叫戴某的人,然后戴某联系某8派出所的民警,叫派出所的人把我们带走的,幕后的策划人是刘某2和汪某2两人。我通过花钱人民币15万,派出所的人将我们放走,但是黄某3已经被派出所的人先行放走,不知去向;离开派出所后,我、汪某2、郑某开车回某准备交易麻黄素的时候,在车上,我问汪某2麻黄素有没有来,汪某2说有货;在路上,我把这名外省人(黄某3)的手机开机,开机后,我发现一条信息:“跟着那个公安走,他会带你走出陆某”,我看到这条信息之后,就知道给人设局了,于是把这条信息拿给汪某2看,我就要求汪某2把钱还我,汪某2说好,待他去联系幕后老板,在车上,汪某2打老板(刘某2)的电话,打不通;到了某之后,我和郑某入住了金海酒店,汪某2回了自己的家,我交代汪某2去联系幕后老板,将钱还给我。入住金海酒店后的第二天中午,我和郑某去汪某2的家里找他,我跟汪某2说,如果你负责不了,就叫幕后老板出来,汪某2说好;到了下午,汪某2叫我去他老家(没有人居住的老厝),到了他老家之后,汪某2这时才告诉我幕后老板是刘某2,汪某2还跟我说,等下刘某2到了,叫他“某7哥”可以了;过了一会,刘某2到了汪某2的家里,我对刘某2说:“某7哥,因为这件事,我现在欠人一身债,这件事你是幕后老板,这920万你要先拿来还我,这920万其中620万我是向别人借的”,刘某2就说好,就算是卖房子、卖车也要把钱还给我,我问什么时候还我,刘某2说他去弄钱还给我,这样我们就各自离开汪某2家了。这钱当时是给刘某2的儿子接走了,所以到后面这钱肯定是给刘某2拿走了。第一次和刘某2见面后,我经常去找汪某2讨钱,经常打电话给汪某2,汪某2跟我说,刘某2要拿他的奔驰小车、“金某”牌的手表给我去卖,钱算入这920万,我不同意,我叫他(刘某2)只还现金给我。到了2011年农历12月底,汪某2说刘某7在深圳市某4区东门有店铺和房子,刘某2答应要将东门的店铺和房子卖掉,将钱还给我;汪某2跟我说,刘某2的房子和店铺卖不出去,我就跟汪某2说要亲自过去深圳找刘某2要房契,由我自己去联系买家,汪某2也同意我的做法。第二天(2011年农历12月26、27日),我、汪某2、郑某(开车)三人去深圳找刘某2要房契,到了深圳某4区的某酒店,我开了一间房给汪某2住,我和郑某去我朋友那里住,到了当天晚上,我打电话问汪某2情况如何,汪某2说刘某2联系不到买主,我就跟汪某2说,去向刘某2拿店铺、房子的房契证书,由我来联系买主,因为我之前自己也有联系买主,汪某2答应好。到了第二天下午(农历12月27、28日)3点左右,我再次打电话给汪某2,问他有没有拿到房契,汪某2说刘某2的老婆不肯拿出房契,汪某2说他自己已经离开深圳去海南准备过年,我跟汪某2说你自己偷偷回去海南,这样做法讲不过去;接着汪某2在电话里叫我报个银行卡号给他(汪某2),说刘某2要还钱给我,我当时报给汪某2的账号是我弟媳许泽某的银行账号;过了2、3天,我弟媳的账号收到了20万元,随后汪某2打电话给我,说刘某2先还给我20万元人民币,我说920万只还我20万,汪某2说,等过完年,刘某2叫我们一起过去广西找外省仔,我说好;我是把账号直接报给汪某2,然后汪某2把账号报给刘某2,这20万元是通过刘某2的老婆(林某)的账户汇给我的,我是后来去银行查流水才知道的。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因为我在废品站的时候有看见刘某2的儿子坐在车上,并且我们搬钱上他车的时候,我有特别留意这个人;因为毕竟是很多钱的现金,所以我搬钱上车的时候特别留意车上开车的这个人,所以印象深刻。刘某甲是刘某2叫过来的,在废品站时,他是充当老板的角色过来收钱的;我不认识刘某甲,我在废品站只见过他一次面;刚开始点钱的时候,他没和我说话,是钱搬上刘某2儿子的车之后,他和刘某2的儿子准备开车走的时候,刘某甲还主动跟我握手,跟我说“再见”。我们有去广西找黄某3,当时提出去找黄某3是刘某2提出来的;时间是过完年后不久,我和刘某2、汪某2、我妻舅郑某四人一起过去广西找黄某3;刚开始刘某2是带我们到了广西的东兴,差不多和越南交界,其实我知道黄某3不在东兴,他是在平果县,所以我怕刘某2要做什么手脚,到了东兴入住酒店之后,我就叫我广西的一个朋友过来酒店车我,我自己一个人和朋友偷偷去平果县找黄某3,但是在路上车翻车了,所以没有去成,半路就回来了;到了酒店之后,刘某2说没有药吃了,要回去,所以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刘某2汇了二十万给我之后,我有一直找汪某2要钱的事情;因为我是通过李某3认识了汪某2,所以我就找了李某3出来帮忙解决这事;李乃双就找了某村的李振财村书记帮忙解决这事,当时是我、李某3、汪某2、“塔”(开石场的,跟我爸是朋友)四个人在李某5的家里商谈这事,李某5当时也有说到:“现在赶快把钱还了,要不然蔡某1交跑去报警的话,你们(指汪某2和刘某2)都不会有好下场”,但是这事谈了之后也没有什么进展。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蔡某1交辨认出7号照片的男子(刘某1)就是刘某2的儿子,在深圳废品站接走920万现金的人。

经混杂相片辨认,同案人蔡某1交辨认出同案人郑某、刘某2、汪某2、黄某3、被告人刘某甲。对清点920万的现场即郑某在深圳的废品站及交付920万后回陆某入住的酒店、汪某2的住宅进行了确认。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带到公安机关。因为我们还没有交货还不清楚是什么制毒物品,不知道具体数量和价格,总共是收了九百多万元人民币。当时收这九百多万元货款的时候,有某11哥、黄某3和我三个人向另外一个老板收钱,那个老板把钱放在矿泉水箱,然后某11哥叫我们清点钱,黄某3清点完后说是九百多万元,具体现在记不起来。2011年底,某11哥(也就是汪某2,广东陆某人,当时在揭阳监狱服刑的时候就认识他了,他也在那里服刑)打我电话,说“某7哥”有笔生意要做,让我多叫一个兄弟去搭把手,问我有没有兴趣,我答应了,随后我就打电话给黄某3问他要不要一起去,黄某3也答应了,随后我们就按照汪某2的安排,到了深圳后在一个小旅馆住下,小旅馆的名称我忘记了。“某7哥”就是刘某2,广东陆某人,50多岁,是当时我因抢劫罪关在海丰看守所的时候认识的,他是因为涉毒被关在那里的。住了大概一两天后的日间,汪某2打电话给我,让我走出来小旅馆门口,见面后汪某2给了我2部用于相互联系的直板手机,交代我说一部(尾数是8还是9的我忘记了)是给我用的,一部是给我兄弟用的,让我跟黄某3一起跟他去收货款,还说我的样子比较胖,看起来像老板,让我到时候在一旁不要吭声,让黄某3搭把手干活就可以了,过一两天就要开工了;过一两天后的一个下午,汪某2派了一台小车过来小旅馆接我和黄某3,接着我们到了一家大酒店,酒店名字我忘记了,当时那酒店是插了好多红旗的,汪某2就在这家酒店走出来,汪某2也上了小车,开车的是“某7哥”的儿子(当时在车上的时候汪某2有跟我说的),我坐在副驾驶位,汪某2坐在驾驶位后排,黄某3坐在我的副驾驶位后排;接着我们就到了一个偏僻的郊区,那边的环境比较杂,我们进了一个地方,门口有台球桌,里面杂七杂八的堆放着很多杂物,到了那后,汪某2、我还有黄某3进去了,司机就没有下来,在门口那里等,我们进去了一间棚屋,棚屋里面有4、5个人在那里,都是不认识的;我们进去后,汪某2用海陆某话跟他们打了下招呼,这4、5个人就拿出纸皮箱打开后往地上倒出了钱,我看见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汪某2就跟我说“让你的人帮忙点一下钱吧”,随后我就看了黄某3一眼,也就是示意黄某3开始点钱的意思,汪某2、黄某3和对方的人就一起开始点钱了,总数有900多万,我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数钱,他们装回箱子后就搬上了“某7哥”儿子开来的车上的后尾箱了;走出棚屋前,汪某2跟我讲让我的兄弟跟他一起去接货,我就向黄某3示意了一下,随后,我们就走出来了,上“某7哥”儿子的车之前,汪某2告诉我,待会会由“老李”联系我,让我听他的安排。随后黄某3就和汪某2一起坐另外的车子走了;我们上车以后,“某7哥”的儿子开车,我坐在副驾驶位开了出来,在路上开没有多久,汪某2给我的手机就响了,我接听后,对方跟我讲“我是老李,你们现在开到哪里了?”,因为之前汪某2有交代说“老李”会联系我,我就告诉他我们的位置了,但由于我对深圳不熟悉,就问了一下开车的“某7哥”的儿子,随后就把路名告诉老李,老李回答说他就在我前面的一个检查站等我,车子开着双闪灯,让我直走过几个红绿灯就能看见的了;到了那以后,我看见一个人站在一台小车旁边,因为天黑了,没有看清车型,我们的车停在那台车后方,我下车,他就过来跟我打招呼了,说他是老李,问我钱放在哪里,我告诉他钱放在后尾箱,随后他到后尾箱去搬到他车上,但由于太重,他搬不动,就让我去帮忙搬到了他的后尾箱;随后他跟我说“干得漂亮,今天辛苦了,现在先在市区找个地方住,明天听安排,好好干,‘某11哥’不会亏待你的,”,然后就从他的夹克上衣内袋里掏出了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的东西塞给我,我接过手一摸,就知道是钱了;随后老李就走了,我回到“某7哥”儿子的车上,让他在周边逛一下,到了一个比较热闹的地方,我就让他给我下车,他开车走了,我就在下车附近的地方找了间招待所住下了,名字忘记了,当时有用身份证登记,到房间后,我就打开了那个红色塑料袋,里面装着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一叠一万,总共五万元,然后就在招待所休息了;第二天早上8、9点,老李打电话给我,问我起床了没有,然后交代我打电话给黄某3,告诉他货已经从四川出发了,我就用直板手机打给黄某3,问他到哪里了,黄某3告诉我,他和汪某2一起到了陆某了,现在酒店里面,房间里有很多人,我就让他告诉汪某2,货已经从四川出发了;过了两个小时左右,老李又打电话来,让我告诉黄某3送货的车已经上高速了,我又转告了黄某3;到了晚上的时候我就去网吧上网了,随后回到招待所休息,到了第三天上午,老李打电话来让我转告黄某3说路结冰了,暂时走不了,过了几个小时又让我转告黄某3说车子已经慢慢在开了,就这样来来回回地转告车和货的位置给黄某3和汪某2;到第三天还是第四天的时候,黄某3用直板手机发信息告诉我,他有点害怕,因为房间的人有很多,都在吸毒,看起来不对劲;我就打电话给汪某2问情况,汪某2挂断没有接,回头发信息告诉我“不要打电话,听老李的安排就好了”,我就打电话给老李,问他到底怎么回事,毕竟我的兄弟黄某3在陆某那边走不了,老李接电话后反而不高兴了,对我发火,还说“男子汉没点胆气,某11哥跟他(指黄某3)在一起,他的手机又没有人敢动他的,你们就按照安排做,某11哥不会亏待你的。”挂完电话后,我觉得事情不对劲,要么是没有货,要么是汪某2他们要吃掉这笔钱,当晚我就离开深圳,跑到广州去了,同时我也告诉黄某3,让他有机会的话赶紧跑。汪某2到深圳我和黄某3入住的小旅馆门口给我2部手机的时候,跟我说过,事成之后会给我8-10万左右的报酬,没有明确说给我叫来的兄弟黄某3多少报酬,那天搬完900多万的现金交给老李后,就收了那5万元,没有其他的得利了;至于黄某3,因为是我叫来的,他的报酬就由我付给他。我到了广州以后,收到了老李发来的信息,让我转发黄某3,信息内容大概是“你跟公安同志走,他会带你走的”,转发给黄某3后,我以为事情搞定了,就没有在意什么了;到广州的当天深夜,我在白云区的一家旅店入住,黄某3打我的另外一个手机号码,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广州,第二天他就过来找我了,他说这样安排他去当人质,差点把他害死了,跟我吵了一架,我安慰了一下他,给了他2万元,随后我们就分开了。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我当时不知道汪某2他们搞的是毒品,我只是受汪某2的指使,叫上黄某3搭把手,具体的事情由汪某2安排。我当时就想到有钱赚,他们都是做大生意的,就没有多问了。

我在揭阳监狱服刑的时候就认识“某11哥”,他也在那里服刑,他当时在住院部;当时“某7哥”也在揭阳监狱服刑,“某7哥”也在住院部,当时“某11哥”就是跟着“某7哥”,帮“某7哥”做事的,“某11哥”是“某7哥”的马仔。我在2011年6月份出监狱后,过了几个月后,我去揭阳监狱第五监区探望我堂妹夫的时候,我在门口刚好遇到了“某11哥”,在那时候我们互留了手机号码,然后没聊几句就各自走了;我们留了电话之后,大概隔了一段时间,差不多年底(2011年)的时候,“某11哥”就打电话给我,打完之后,没过几天,我和黄某3就过去深圳了。我跟黄某3在揭阳监狱认识的,我和他在同一个监区,是室友;他比我先服完刑期出来,我出监狱那天,他还亲自过来监狱接我,我和他的感情很好,他当时在潮州的一个鞋厂打工,我出来之后我们相互留了手机号码,我经常电话联系;我服完刑出监狱是2011年6月份,我回去老家一两个月,然后我又过来广东揭阳帮一个狱友打工,狱友是揭阳人,他出来后开了一间茶烟店,我在那里帮他打工,我在打工期间就经常有跟黄某3联系,电话联系了有两三个月时间,差不多到年底了,我们就一起过去深圳做事情了。我跟黄某3的关系很好,像兄弟一样。我从头到尾都没有看到货,我从头到尾都没跟那些买货的人说过一句话,是“某11哥”交代我,叫我不要跟任何人(买货的)说话,叫我摆摆样子,装装门面,假装当老板。我之前说“他们设的一个局,是要吃人家的钱,可能货都不会来的”当中的他们是指“某11哥”“老李”他们,但不知道“某7哥”有没有参与,我不敢肯定,因为当时我只跟“某11哥”和“老李”接触过,我自己个人认为这样的事情后面应该有更硬的后台或者人物在操作。事情过后“某11哥”有打电话给我,叫我打电话给黄某3,叫他躲起来,自己擦自己屁股,自己善后,这个事情要是有什么出来,不要说跟他有什么关系,叫黄某3不要给买货的人抓到,要不然会给搞死的。

经混杂相片辨认,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出第一组相片中的11号就是“某11哥”(同案人汪某2);第二组相片中的9号就是“某7哥”(同案人刘某2);第三组相片中的10号就是同案人黄某3。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汪某2等人以贩卖异地麻黄素为名,在收取蔡某1交购买麻黄素的货款920万元后,未交付麻黄素,充当交易人质的同案人黄某3经同案人刘某2设局得以脱身,事后蔡某1交追款未果的事实,有同案人汪某2、黄某3、蔡某1交、郑某的供述及涉案公安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货款交付,并在黄某3充当人质期间,单线联络黄某3虚报麻黄素运送位置,并通知黄某3趁机逃跑。被告人刘某甲即使其事先并未知道汪某2、刘某2等人设局诈骗蔡某1交,但其在中途参与过程中有所怀疑,仍继续参与并收取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所指控“2011年12月份中下旬,经密谋,汪某2向蔡某1交虚构四川的朋友有10桶麻黄素要卖,价格是每桶人民币120万元。后经汪某2与蔡某1交等人在深圳市再次商谈后,双方商定由蔡某1交向汪某2介绍的卖主购买8桶麻黄素(每桶25千克),同时约定蔡某1交须在深圳先交920万元人民币给两名外省男子(即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黄某3),然后其中一名外省男子同案人黄某3作为人质与蔡某1交等人回陆某,另一名外省男子被告人刘某甲充当四川贩卖麻黄素老板的角色,拿蔡某1交的920万元人民币离开,待带回8桶麻黄素到陆某交给蔡某1交之后,才将作为人质的黄某3放走。”的事实,仅有同案人黄某3的供述证实,同案人蔡某1交、汪某2均供述密谋麻黄素交易方式的只有蔡某1交、汪某2二个人,故对该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以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系受同案人刘某2串招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陈某

审判员 骆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某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汕尾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汕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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