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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黄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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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2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20:52: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3刑终某号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粤03刑终某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男。

辩护人旷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乙,男。

指定辩护人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丙,男。

指定辩护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丁,男。

指定辩护人韦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戊,男。

指定辩护人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己,男。

辩护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庚,男。

原审被告人陈某辛,男。

原审被告人倪某壬,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奸罪,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乙、李某庚、顾某丁、刘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辛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倪某壬犯包庇罪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19)粤0305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甲、聂某丙、唐某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黄某甲、唐某乙、李某庚、聂某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陈某辛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纠集同道等途径,网罗“两劳人员”文某1、陈某2,社会闲散人员“某3”、“某4”、文某5、陈某6、潘某7、黄某8等人,在深圳市某县某镇、某2镇(现某区某街道、某2街道)一带争勇斗狠,为非作恶,并利用其与当地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陈某9(已判决)的密切关系,相互勾联,相互利用,同时又通过文某1、陈某6、陈某2等人逐级扩充势力,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文某1、陈某6、陈某2、潘某7为骨干成员,以刘某东、徐某、欧阳某某、文某昌、陈某辛球、廖某甲、黄某耀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黄某甲、唐某乙、李某庚、聂某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为一般参加者,包括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黄某、杨某伟、宋某合、钟某乙、唐某、肖某斌、廖某庚、姚某胜、霍某光等数十人在内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某、某2地区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

以陈某辛森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某街道、某2街道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土地开发、废品收购、赌场、一次性碗筷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文某1、黄某、廖某甲的证言,潘某7、黄某耀、杨某伟、付某某、汪某、吴某君、廖某甲、黄某、刘某东、雷某、邹某华、温某国、黄某明、冯某学、李某东、张某文、陈某辛炎、吴某铜、李某龙、刘某、陈某辛、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甲、唐某乙、李某庚、聂某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的供述和辩解。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对该七名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黄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组织李某某、汪某、吴某君、严某军、王某军等人招揽赌客参赌,参与赌场盈利分成,在深圳市某区某街道某大道西附近一海边空地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安排杨海武做荷手发牌,并抽水和协助管理赌场内各项具体事务,安排陈某辛乃做荷手发牌和放高利贷,安排张弛放高利贷,还安排其他人员望风巡逻和接送赌客。该赌场开设持续约20至30天,每天抽水盈利约人民币3万元,黄某甲、李某某、汪某、吴某君、严某军、王某军等庄家每日收入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其他工作人员每日收入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不等。2017年5月,黄某甲离开上述赌场后,由李某某接手,后将赌场搬离至附近一山上继续开设。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李某某、汪某、吴某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某辛乃、袁某汉、陈某辛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原判认为,黄某甲团伙开设的该赌档持续时间较长、参赌人数多,获利巨大,属情节严重。黄某甲伙同多名黑社会组织成员开设赌场,该犯罪应认定为组织内犯罪。

三、聂某丙开设赌场的事实

自2016年5月始,黄中组织张某文、周某、李某等人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2村某号301房出租屋内以“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张某文提供场地,被告人聂某丙代黄中占股,并负责管理赌场,如保管水钱、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等,杨某、程某做荷手发牌并抽水,王友祥、蒋某、吴某等人负责望风并开门给赌客,唐某、黄某、马某负责放高利贷。该赌档开设持续约6个月,黄中、张某文、周某、李某每日收入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其他工作人员每日收入人民币200元至500元不等。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自2017年4月始,黄中、张某文、陈某辛炎、胡某宇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山上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起初由陈某辛炎经营,后黄中安排被告人聂某丙等人加入。聂某丙负责管理赌场,如保管水钱、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等,蒋某、闫某、吴某等人负责望风,黄某、马某负责放高利贷,杨某、程某、李某做荷手发牌并抽水,唐某负责巡逻和放高利贷。该赌档开设持续约20天,庄家每人每日收入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不等,其他工作人员每日收入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福二路赌档照片;某山赌档照片;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张某文、李某、蒋某、程某、黄某、陈某辛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中、闫某、马某、王友祥、张海燕、田应举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聂某丙、陈某辛、顾某丁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刘某戊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原判认为,黄中、聂某丙团伙开设赌档持续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获利巨大,属情节严重。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聂某丙帮黄中持股,并具体负责管理赌档,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聂某丙伙同多名黑社会组织成员开设赌场,该犯罪应认定为组织内犯罪。

四、李某庚故意伤害黄某淋、巫某彬的事实

2017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乙(已判)、被告人李某庚、唐某、温某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派对酒吧喝酒后准备回家,经过酒吧附近的一奶茶店时,唐某见其女友韦某与被害人黄某淋、巫某彬在聊天,便上前要韦某早点回家,后与黄某淋言语不和发生口角。黄某淋便拿起一盘子砸向唐某的头部,双方开始发生争执推打,唐某随即用奶茶店的椅子砸黄某淋,唐某乙则用胳膊勒住黄某淋,李某庚、温某见状后也上前帮忙围殴黄某淋,将黄某淋打倒在地。期间巫某彬上前劝阻后也被殴打。黄某淋见打不过对方便往马路外跑,被追上后唐某乙继续用手勒住黄某淋,唐某、李某庚、温某则拳打脚踢黄某淋,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巫某彬的损伤程度轻微伤。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黄某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巫某彬的陈述;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温某、唐某、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唐锦绵、杨某、李姣姣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唐某乙、李某庚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报告:深圳市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鉴(法临)字[2017]6070号、[2017]58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原判认为,李某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乙、李某庚的上级杨某帮忙调解,该犯罪得到黑社会组织的追认,应认定为组织内犯罪。

五、唐某乙、李某庚故意伤害雷某、邹某华的事实

2015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乙、李某庚、温某等人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派对酒吧喝酒,期间因敬酒琐事与曾春平、被害人邹某华等发生争吵推打,后被酒吧保安及时制止。曾春平电话联系被害人雷某要其赶到酒吧,在与邹某华等人准备离开走至酒吧门口时,唐某乙已纠集李某庚、温某等人在外等候,而刚赶到的雷某见状后遂上前与唐某乙谈判,自称认识唐某乙的大哥“高佬”(杨某),希望唐某乙不要嚣张惹事,双方因此又发生争执。后唐某乙、李某庚等人手持钢管、砍刀,将雷某、邹某华打伤并逃离现场。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邹某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原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雷某、邹某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资洋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唐某乙、李某庚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深圳市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深宝)鉴字[2015]6108号、[2015]61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

原判认为,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乙、李某庚的上级杨某帮忙调解,该犯罪得到黑社会组织的追认,应认定为组织内犯罪。

六、顾某丁、刘某戊、陈某辛故意伤害梁某方的事实

2016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刘某等人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社区某俱乐部喝酒,期间因砸坏酒杯被俱乐部要求赔偿,双方开始发生争执。刘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顾某丁、吕某(已判)前来帮忙,但仍旧协商未果。后顾某丁、刘某、吕某等人离开俱乐部去吃宵夜,并预谋对俱乐部保安即被害人梁某方、谢某、卫某进行打击报复。

次日凌晨3时许,顾某丁纠集吕某、吕春平(已判)、被告人陈某辛、刘某戊等十余人乘坐两部车前往俱乐部寻找梁某方、谢某、卫某,并携带了事先准备的钢管,其中陈某辛、刘某戊负责开车接送。在俱乐部附近见到梁某方等人后,吕某、吕春平等人手持钢管追打梁某方、谢某、卫某,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方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2.被害人梁某方的陈述;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谢某、卫某、刘某的证言,吕某(同案已决犯)、吕春平(同案已决犯)、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顾某丁、刘某戊、陈某辛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深圳市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深宝)鉴字[2016]45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频资料。

原判认为,顾某丁纠集其他同案人报复被害人,并在现场指挥,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顾某丁系主犯;刘某戊、陈某辛负责开车,系从犯。案发后,顾某丁的上级黄中从赌档中抽水给顾某丁的家人作为安家费,该犯罪得到黑社会组织的追认,应认定为组织内犯罪。

七、卢某己洗钱的事实

2017年7月,廖已生为进入湖南某商会进而逐步漂白黑社会成员身份,与被告人卢某己、汪某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新村商量开办某装潢公司,准备经营装修业务和私房菜,廖已生占股50%,卢某己和汪某各占股25%。卢某己在明知廖已生系黑社会组织成员,收入主要来源于长期垄断某2街道某村的一次性碗筷和开设赌场的情形下,仍同意该提议,出资38万元入股某装潢公司,并负责公司的营业执照申办事项和前期装修,期间先后两次收取了廖已生现金共2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的装修和运营等费用。2017年8月23日,某装潢公司正式开业后,卢某己将公司交由廖已生管理,后公司逐步成为廖已生谈判生意和组织成员聚餐的据点,为廖已生掩饰隐瞒其违法犯罪所得提供帮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2.证人廖已生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己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原判认为,卢某己为其上级黑社会组织成员洗钱,该犯罪应认定为组织内犯罪。

八、黄某甲容留卖淫的事实

2010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妻子戚丰勤(已判)租下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社区某村某号经营某足浴店,容留张某、赵某勤等卖淫女卖淫,并雇请许某(已判)看店,负责向嫖客介绍服务,向卖淫女收取嫖资提成。卖淫女每次交易价格为100元,足浴店提成30元。2010年5月20日,许某介绍嫖客花某笋与卖淫女周某进行性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足浴店内查获另外两名卖淫女张某、赵某勤。

黄某甲于2010年6月4日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后,于同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取保候审。

原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许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某、花某笋、戚丰勤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记录。

九、黄某甲强奸的事实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杨某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酒吧认识。2015年12月20日晚上18时许,黄某甲电话联系杨某一起陪客户吃饭,开车接送其到某社区某酒店附近的一家餐馆。饭后又约杨某吃宵夜,期间在场的男子向杨某灌酒,导致杨某醉酒不醒。后黄某甲将杨某带至某酒店九楼某号房,脱去杨某的衣服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黄某甲为防止杨某报警,还通过陈某辛、王某师帮忙调解,并赔偿杨某3万多元现金。

经鉴定,现场床单上提取到可疑斑迹检出人精斑;杨某内裤、阴道拭子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现场床上提取的可疑斑迹STR分型各等位基因。现场床单上提取可疑斑迹检出的STR分型与黄某甲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92×1018。杨某内裤斑痕、阴道拭子均检出混合STR分型,均包含黄某甲的STR分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王某师、陈某辛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公(深宝)鉴字[2016]0368号、[2016]0379号检查报告,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DNA)字[2019]01061号鉴定书。

十、聂某丙盗窃罪

2011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聂某丙撬坏防盗网进入深圳市某区某街道上星第三工业区某旅馆被害人邓某居住的445房,盗走邓某的一条铂金项链和一部某基牌笔记本电脑,并逃离现场。

经鉴定,现场床上提取苹果啃咬处擦拭物的STR分型与聂某丙的血样STR分型在D8S1179等13个基因座相同,似然比率为2.18×1015。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3.被告人聂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公(深宝)鉴字[2011]9828号鉴定书、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龙公(司)鉴(DNA)字[2018]03169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记录。

十一、倪某壬包庇的事实

陈某自2009年开始强行占用深圳市某区某2街道某酒店某号客房。按照每间客房包房价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自王某2013年11月接手经营某酒店至案发时陈某尚未支付房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约312000元。2018年3月,陈某的妻子即被告人倪某壬在某酒店8楼办公室与王某见面,提出陈某因涉黑案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求王某向公安机关隐瞒陈某长期霸占酒店客房的犯罪事实,并配合伪造陈某租用客房的合同和收据。王某同意后向倪某壬提供了2016年和2017年两份合同和收据,交由倪某壬签名,企图掩饰陈某长期霸占酒店客房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1日,倪某壬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深圳市某区某2某酒店客房租赁合同二份,经王某辨认是其作假的客房租赁合同,收款收据14张(复印件),某2某酒店及某房间照片,经王某、陈某辨认,转让协议书;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熊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魏某、胡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倪某壬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认定全案事实的综合性证据还有:

1.人口信息,2.抓获经过,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强奸罪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某甲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某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淋、巫某彬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聂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聂某丙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聂某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顾某丁、刘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二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刘某戊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顾某丁承认故意伤害罪、刘某戊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顾某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通过投资方式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卢某己承认控罪,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陈某辛承认控罪,酌情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倪某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其承认控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

本案侦查机关扣押了黄某甲雷克萨斯汽车一辆、卢某己手表一块、手链一条、戒指二个,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未能出示相应的证据证实所查扣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故在现阶段对所查扣的上述财产不能判决予以追缴或没收,待查清后再另行处理。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唐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二千元。

三、被告人聂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

四、被告人顾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唐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七、被告人李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八、被告人卢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九、被告人陈某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十、被告人倪某壬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扣押的作案工具黄某甲VIVO手机一部,唐某乙苹果手机一部,李某庚苹果手机、VIVO手机各一部,聂某丙苹果手机一部,顾某丁苹果手机一部,卢某己苹果手机二部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唐某乙、聂某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原审判决对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重。2.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认定赌场存在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长达6个月,而之后又指明该赌场持续约20至30天,时间明显矛盾,原审仅以各被告人的供述,推断赌场持续时间较长、参赌人数多、获利巨大,而认定情节严重,明显缺乏充足的证据。3.认定其构成容留卖淫罪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4.对其犯强奸罪量刑过重,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希望二审重新审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上诉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原审判决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同级别的同案犯相比量刑过重。2.关于故意伤害犯罪:2015年8月13日的故意伤害案中,唐某乙没有纠集李某庚等人参与,也没有殴打被害人,冲突发生时其已离开了现场。原审认定唐某乙等人手持钢管、砍刀将雷某、邹某华砍伤等情节与事实不符,唐某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017年10月28日的故意伤害案中,其被判缓刑后,劝说温某、李某庚到某2派出所自首,其此行为应构成立功。3.其参与黑社会组织未从中获利,原审判处十万元罚金过重。综上,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聂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原审对其开设赌场罪量刑过重。在黄中开设的赌场中,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全都是黄中安排的,不是其安排的,其只是赌场中的工作人员,不是股东,应认定为从犯,原审认定其为主犯,因而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2.在盗窃罪中,被盗物品仅有报案人所报的价格,没有相应的发票证实,也没有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上诉人顾某丁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认定顾某丁有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没有体现,其不应当与其他同案犯判一样的刑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原审认定顾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3.顾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4.顾某丁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抓后,主动交代了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2016年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其是被纠集参与的,且没有追打被害人,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审认定其为主犯证据不足。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原审对刘某戊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2.对刘某戊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重,判处罚金过高,与刘某戊的犯罪情节不符,其负担不起。希望二审减轻处罚。

上诉人卢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其是被胁迫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是一般参加,既没有受益也没有参加组织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原审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和八万元罚金过重。2.关于洗钱罪,其不清楚廖已生是黑社会成员的身份,不清楚廖已生投入的20万元是非法所得,因此,不是帮助廖已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原审对卢某己洗钱罪的量刑及罚金明显过重。综上,上诉人卢某己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极小。请求二审判决免除其罚金和返还个人物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黄某甲承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唐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聂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聂某丙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顾某丁、刘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二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刘某戊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顾某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卢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通过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该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李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某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黄某淋、巫某彬的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辛认罪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倪某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其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上诉人黄某甲、唐某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甲、唐某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和参与程度不同,参与组织内犯罪的次数和程度不尽相同,量刑情节不同,因此,在对其处罚时也有所区别。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等情节所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当,黄某甲、唐某乙、顾某丁、刘某戊、卢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对于第2点意见,在案证据证实,黄某甲开设赌场期间,赌场每月开设20至30天。原审判决第32页第1-2行“该赌场开设持续约20至30天”实属笔误,应为“该赌场每月开设20至30天”,在此予以纠正。认定黄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有证人李某某、汪某、吴某君作为赌档股东的指认,同时有证人陈某辛乃、袁某汉、陈某辛的证言证明,且跟李某某、汪某、吴某君关于黄某甲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规模、每天抽头渔利数额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因此,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原审判决根据黄某甲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规模及赢利情况认定情节严重,并据此对其做出的量刑并无不当。对于第3点意见,证人许某、周某、张某证实上诉人黄某甲是足浴店的老板,会查看足浴店的帐目,黄某甲还要求许某如果被公安机关查获不要如实交待。三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黄某甲系足浴店的老板,知悉卖淫情况。因此,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案发后,公安机关虽对黄某甲取保候审,但未对其进行处罚,现依据黄某甲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所适用法律并未不当。对于第4点意见,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黄某甲对被害人的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二审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上诉人聂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对于第1点意见,原判认定聂某丙代黄中持股,并负责管理赌场的事实,有证人张某文、李某、黄某、陈某辛炎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聂某丙自己也承认其在赌场中帮黄中持股,负责看台面、发精神费和计数。因此,现有证据足能认定聂某丙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主犯,原审据此作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对于第2点意见,原审对所盗物品并未进行价值认定,入室盗窃已经实施,不论其盗窃数额大小,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原审根据其入室盗窃的事实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聂某丙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对聂某丙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在2015年8月13日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雷某、邹某华均指认唐某乙殴打了自己。同时,雷某还证实唐某乙带着一些人要打“湖南林”……指着其对他的一帮小弟说“就搞他”,然后很多人上来打其;证人资龙洋、杨某也证实唐某乙打了被害人。因此,现有证据足能证明唐某乙纠集他人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唐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2017年10月28日的故意伤害案中,根据原审被告人李某庚的供述、证人温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案发后唐某乙、唐某被抓,杨某和李某庚、温某商议,杨某出面协调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等法院判决之后李某庚、温某再去派出所自首。因此,在案证据证实李某庚、温某去派出所自首是之前与杨某商议好的,二人到公安机关自首不是唐某乙劝说的结果,因此唐某乙没有立功表现。原审根据唐某乙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对其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并不当,上诉人唐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顾某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对于第1点意见,原审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对顾某丁的量刑既考虑了其有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也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综合评判后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对于第2点意见,上诉人顾某丁参加黑社会组织的事实,有证人黄某、冯先学、张某文、吴济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也有同案人刘某戊的指认,足能认定顾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第4点意见,在顾某丁归案前,已有故意伤害案的同案人被判决,顾某丁归案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因此,顾某丁不具备自首的情节。顾某丁纠集同案故意伤害被害人梁某方的事实,有证人吕某的证言及上诉人刘某戊的供述证实,足能认定,上诉人顾某丁纠集、组织他人报复被害人,并在现场指挥,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因此,上诉人顾某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根据其在本案中地位和作用,已对其减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卢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意见,经查,廖已生证实,其开某装潢公司投的钱都是其从赌场里赢的钱。卢某己供述,其拜了廖已生做大哥并举行了仪式,从此之后廖已生会对别人说其是他马仔,廖已生靠垄断一次性碗筷和赌档起家。因此,卢某己对廖已生黑社会成员的身份已明知,也知道廖已生投入某装潢公司的资金为非法所得。原审对卢某己洗钱罪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卢某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不当,在此予以指正。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深圳市涉黑案件刑事律师,广东深圳刑事二审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钟某

审判员 杨某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某(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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