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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赖某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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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98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23:48: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赖某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1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8月02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

诉讼代表人王某2,男,汉族,1962年出生,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辩护人吴某、郑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乙,男,1979年出生,原系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2事业部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叶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丙,男,1986年出生,原系深圳市某3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18年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臧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穗检公二刑补诉[2016]某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和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0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粤刑终某号刑事裁定,认为本院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某2、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经理被告人赖某乙为拓展该部门业务,向该公司董事长杨某1(另案处理)汇报并经其同意后,从事进口纸尿裤业务。之后经被告人谢某丙推荐货源,被告人赖某乙通过香港某4公司垫资为广州某甲公司在香港采购某地纸尿裤等货物。被告人赖某乙授权被告人谢某丙以香港某4公司的名义,以低于实际采购价格的价格为基础制作申报用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虚假申报资料。广州某甲公司委托广州某6有限公司持上述虚假资料向海关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货物进口后在国内销售,其中部分货物由谢某丙的深圳某3食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销售。同时,被告人赖某乙将低报价格部分的差额货款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给香港某4公司。经统计,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及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通过上述低报价格的方式另进口纸尿裤等货物135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684906.46元。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二、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丙以深圳某3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州市某5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纸尿裤等货物提供虚假申报资料10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02726.19元。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在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赖某乙偷逃应缴税额,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丙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认为广州某甲公司不构成犯罪,赖某乙和谢某丙不是其公司员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对赖某乙和谢某丙的走私行为并不知情,请求法庭判决公司无罪。

其辩护人认为:1.某甲公司是国有企业,走私犯罪不符合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体制,也不具有以走私来牟利的动机和驱动力。2.某甲公司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行为并不知情,该行为不代表公司意志,某甲公司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3.即便本案存在单位犯罪,按照单位内设机构可以以单位犯罪来认定的法律规定,犯罪主体也是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而不是某甲公司。4.本案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所起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只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对某甲公司作出公平、公正判决。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赖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赖某乙有自首情节,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赖某乙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谢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走私的部分数额有意见,认为其是单位犯罪,有自首情节,对原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认为:谢某丙的行为是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偷逃税款有误,应当予以纠正。谢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没有获得非法利益,且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甲公司)经董事长杨某1(已判决)批准成立某2事业部,聘请被告人赖某乙为该部经理,负责经营管理。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间,广州某甲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赖某乙联系深圳某3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丙(后担任广州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市场经理助理)负责联系货源和在境内销售。被告人赖某乙按广州某甲公司安排通过香港某4公司垫资为广州某甲公司在香港采购某地纸尿裤等货物,由谢某丙以香港某4公司的名义,以低于实际采购价格的价格制作申报用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虚假申报资料,广州某甲公司委托广州某6有限公司持上述虚假资料向海关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在上述期间,广州某甲公司走私进口纸尿裤等货物共135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684906.46元。

二、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间,深圳某3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3公司)经被告人谢某丙决定,为广州市某5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已判决)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纸尿裤等货物提供虚假申报资料5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68394.51元。

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接受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到广州某甲公司接受调查。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者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书证材料,证实广州某甲公司于1996年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胡某,王某2为诉讼代表人。

2.深圳某3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材料,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谢某丙。

3.被告人谢某丙、赖某乙身份资料,证实谢某丙、赖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

4.广州某甲公司低报价格进口135票货物的相关书证:新港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调取的涉案货物报关单证(报关用的发票、合同、装箱单及税款缴款书),制作的虚假发票及查获的真实发票,广州某甲公司汇款东莞某4电池有限公司明细表、银行流水单据、入账凭证及情况说明,广州某甲公司向香港某4公司采购纸尿裤的发票、订购合同等资料,广州某甲公司统计制作的进口纸尿裤的货物实际成交价和数量、货款、劳务费以及支付情况统计表、进口纸尿裤的费用对比表、明细账、账目流水,广州某甲公司工商银行和赖某乙招商银行及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广州某甲公司走私进口纸尿裤等货物135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684906.46元。被告人谢某丙,证人王某1、梁某1就上述书证分别进行签认。

5.某5公司低报价格进口5票货物的相关书证:黄埔海关调取的涉案5票货物报关单证(报关用的发票、合同、装箱单及税款缴款书),《谢某丙做单部分统计表》(二),谢某丙签认的销售给某5公司纸尿裤的真实发票及货款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谢某丙为某5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纸尿裤等货物提供虚假申报资料5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68394.51元。

6.鉴定意见:

(1)黄埔海关出具的埔审新港计核走字(1511003)、(1511002)、(1511001)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纸尿裤40票偷逃税共计1254948.61元。

(2)黄埔海关出具的埔审新港计核走字(1601001)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纸尿裤95票偷逃税共计3某9957.85元。

(3)黄埔海关出具的埔审新港计核走字(52201502448)、(52201502449)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某5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纸尿裤5票偷逃税共计168394.51元。

7.侦查机关提取复制电子证据经过,证实2015年7月23日对王某3冲使用的手提电脑直接导出与本案相关的一批电子资料。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8.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7月24日,侦查机关扣押谢某丙苹果手机一台、涉案资料一批;2015年9月23日扣押涉案纸尿裤一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53773.43元。

9.被告人赖某乙的“中国银行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证实被告人赖某乙于2017年11月27日代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47某15102104、47某15102某、47某15102106),证明涉案扣押的纸尿裤品牌是MERRIES(3104包)、MOONY(3223包)、GOON(1082包),产地是某地。被告人谢某丙和赖某乙均签认。

11.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某丙到案的情况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赖某乙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经过,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的归案时间及谢某丙、赖某乙在未被侦查机关传唤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之前,为配合调查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

12.证人杨某2(广州某甲公司公司董事长)证言:“我是广州某甲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方向、业务考核等。公司进口某地纸尿裤的业务应该是2014年初就开始,后来我把广州某6有限公司介绍给了姚某2和赖某乙,大概在2014年中的时候就由广州某6有限公司帮我们代理进口。姚某2是广州某甲公司的总经理,赖某乙是公司某2事业部的经理。因为广州某甲公司有很大一部分婴童产品的业务,所以当时赖某乙找到了纸尿裤的货源,然后就跟我汇报了这个事情,我觉得可以做,就让赖某乙他们的某2事业部去具体跟进。广州某甲公司的纸尿裤是找境外供应商买的,但是这个境外供应商是谁我没有具体过问。由于我同时兼任香港某4公司董事长,所以为了给香港某4公司带点业务,做大业务量和收益,所以就把香港某4公司介绍给了赖某乙,让香港某4公司买下纸尿裤然后再卖给广州某甲公司。香港某4公司帮广州某甲公司付了货款,然后收取一点手续费。广州某甲公司申报的价格我不清楚,但是我提醒过他们按照规定申报,赖某乙跟我说按照他所了解的海关指导价格来报关没有问题。我不知道广州某甲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价格与实际购买的价格是否一致。我们公司付款给广州某6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某6公司),广州某6公司付外汇给香港某4公司,香港某4公司再付给供应商。东莞某4公司是香港某4的全资子公司,我不知道广州某甲公司付款给东莞某4公司,没有人请示过我”。

12.证人我们某2事业部大概是在2014年9月份成立,负责人是赖某乙,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我负责进口采购。一是进口采购,主要是负责对外联系某地花王、大王系列的纸尿裤的采购以及跟单、请款,二是事业部现在所有产品的销售工作。根据市场的需求确定下订单的数量,之后以公司的名义向香港某8公司下采购订单,香港某8公司那边接收我们的订单之后,就在香港那边组织货源并安排海运公司运输到中国的目的港,之后,由海运公司通知经营单位广州某6公司。我们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广州某6公司将这些货物申报进口之后通知我们支付代理费用以及各种税费,并安排车辆将这些进口的货物送至我们公司的仓库。报关用的合同、发票是由我这边提供给广州某6公司,具体包括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这些。合同、发票上面标注的价格比我们向香港某8公司采购的价格要低,这些资料据我所知是香港某7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7公司)那边做出来的,标注的价格都是日元价格。香港某8公司也是国有企业,他们那边是为了增加经营额,所以我们才向香港某8公司下采购订单,实际上我们从一开始就是跟香港某7公司在拿货,香港某8公司那边插一手进点差价。货款我们这边是分两部分支付出去的,一部分就是报关那部分货款是通过广州某甲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转钱给广州某6公司,由广州某6公司对外付汇给香港某8公司,剩下那部分货款是通过赖总的私人账户转到香港某8公司在东莞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当时香港某8公司给了他们所有的转账账户给我,里面就有东莞某8公司的对公账户。谢某丙大概在2015年的6月份到我们公司工作,做我的助理,他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跟香港某8公司的进口单子。我们对外联系业务是用广州某甲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我们对外销售的这些进口纸尿裤的货款以及利润都是交到广州某甲公司,我们这边没有任何的保留。香港某7公司是跟谢某丙联系,而深圳某3公司帮我们代为销售一部分进口的纸尿裤。谢某丙跟我讲,建议用行业内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纸尿裤,另外使用这个价格也可以降低我们公司的成本,使我们的纸尿裤在市场销售上更有竞争力,而这个价格比香港某7公司卖给我们的价格要低一些。能够反映我们之间真实交易价格的相关合同、发票、装箱单这些资料都是谢某丙提供给我的,香港某8公司那边没有给过。谢某丙发过报关用的装箱单、合同、发票这些资料,都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我的,都是拿来报关使用的,我拿到这些资料之后就加盖广州某甲公司的公章,并将这些资料拿给广汽公司那边用于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使用。通过广州某6公司付款是层层审批一直到杨浩波签字才可以对外支付的。后来杨浩波离开是姚伟民总经理签字,差额部分的货款支付给东莞某8公司不需要纸质的审批,最初有几次是发邮件给赖某乙,并抄送给毛海波副总,后来就只需要汇报给赖某乙就可以了”。王某1我们某2事业部大概是在2014年9月份成立,负责人是赖某乙,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我负责进口采购。一是进口采购,主要是负责对外联系某地花王、大王系列的纸尿裤的采购以及跟单、请款,二是事业部现在所有产品的销售工作。根据市场的需求确定下订单的数量,之后以公司的名义向香港某8公司下采购订单,香港某8公司那边接收我们的订单之后,就在香港那边组织货源并安排海运公司运输到中国的目的港,之后,由海运公司通知经营单位广州某6公司。我们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广州某6公司将这些货物申报进口之后通知我们支付代理费用以及各种税费,并安排车辆将这些进口的货物送至我们公司的仓库。报关用的合同、发票是由我这边提供给广州某6公司,具体包括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这些。合同、发票上面标注的价格比我们向香港某8公司采购的价格要低,这些资料据我所知是香港某7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7公司)那边做出来的,标注的价格都是日元价格。香港某8公司也是国有企业,他们那边是为了增加经营额,所以我们才向香港某8公司下采购订单,实际上我们从一开始就是跟香港某7公司在拿货,香港某8公司那边插一手进点差价。货款我们这边是分两部分支付出去的,一部分就是报关那部分货款是通过广州某甲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转钱给广州某6公司,由广州某6公司对外付汇给香港某8公司,剩下那部分货款是通过赖总的私人账户转到香港某8公司在东莞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当时香港某8公司给了他们所有的转账账户给我,里面就有东莞某8公司的对公账户。谢某丙大概在2015年的6月份到我们公司工作,做我的助理,他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跟香港某8公司的进口单子。我们对外联系业务是用广州某甲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我们对外销售的这些进口纸尿裤的货款以及利润都是交到广州某甲公司,我们这边没有任何的保留。香港某7公司是跟谢某丙联系,而深圳某3公司帮我们代为销售一部分进口的纸尿裤。谢某丙跟我讲,建议用行业内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纸尿裤,另外使用这个价格也可以降低我们公司的成本,使我们的纸尿裤在市场销售上更有竞争力,而这个价格比香港某7公司卖给我们的价格要低一些。能够反映我们之间真实交易价格的相关合同、发票、装箱单这些资料都是谢某丙提供给我的,香港某8公司那边没有给过。谢某丙发过报关用的装箱单、合同、发票这些资料,都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我的,都是拿来报关使用的,我拿到这些资料之后就加盖广州某甲公司的公章,并将这些资料拿给广汽公司那边用于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使用。通过广州某6公司付款是层层审批一直到杨浩波签字才可以对外支付的。后来杨浩波离开是姚伟民总经理签字,差额部分的货款支付给东莞某8公司不需要纸质的审批,最初有几次是发邮件给赖某乙,并抄送给毛海波副总,后来就只需要汇报给赖某乙就可以了”。(广州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市场部经理)证言及辨认、签认笔录证实:“我们某2事业部大概是在2014年9月份成立,负责人是赖某乙,负责全面管理工作,我负责进口采购。一是进口采购,主要是负责对外联系某地花王、大王系列的纸尿裤的采购以及跟单、请款,二是事业部现在所有产品的销售工作。根据市场的需求确定下订单的数量,之后以公司的名义向香港某8公司下采购订单,香港某8公司那边接收我们的订单之后,就在香港那边组织货源并安排海运公司运输到中国的目的港,之后,由海运公司通知经营单位广州某6公司。我们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广州某6公司将这些货物申报进口之后通知我们支付代理费用以及各种税费,并安排车辆将这些进口的货物送至我们公司的仓库。报关用的合同、发票是由我这边提供给广州某6公司,具体包括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这些。合同、发票上面标注的价格比我们向香港某8公司采购的价格要低,这些资料据我所知是香港某7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7公司)那边做出来的,标注的价格都是日元价格。香港某8公司也是国有企业,他们那边是为了增加经营额,所以我们才向香港某8公司下采购订单,实际上我们从一开始就是跟香港某7公司在拿货,香港某8公司那边插一手进点差价。货款我们这边是分两部分支付出去的,一部分就是报关那部分货款是通过广州某甲公司的对公账户直接转钱给广州某6公司,由广州某6公司对外付汇给香港某8公司,剩下那部分货款是通过赖总的私人账户转到香港某8公司在东莞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当时香港某8公司给了他们所有的转账账户给我,里面就有东莞某8公司的对公账户。谢某丙大概在2015年的6月份到我们公司工作,做我的助理,他主要负责的工作就是跟香港某8公司的进口单子。我们对外联系业务是用广州某甲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我们对外销售的这些进口纸尿裤的货款以及利润都是交到广州某甲公司,我们这边没有任何的保留。香港某7公司是跟谢某丙联系,而深圳某3公司帮我们代为销售一部分进口的纸尿裤。谢某丙跟我讲,建议用行业内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纸尿裤,另外使用这个价格也可以降低我们公司的成本,使我们的纸尿裤在市场销售上更有竞争力,而这个价格比香港某7公司卖给我们的价格要低一些。能够反映我们之间真实交易价格的相关合同、发票、装箱单这些资料都是谢某丙提供给我的,香港某8公司那边没有给过。谢某丙发过报关用的装箱单、合同、发票这些资料,都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我的,都是拿来报关使用的,我拿到这些资料之后就加盖广州某甲公司的公章,并将这些资料拿给广汽公司那边用于申报进口纸尿裤等货物使用。通过广州某6公司付款是层层审批一直到杨浩波签字才可以对外支付的。后来杨浩波离开是姚伟民总经理签字,差额部分的货款支付给东莞某8公司不需要纸质的审批,最初有几次是发邮件给赖某乙,并抄送给毛海波副总,后来就只需要汇报给赖某乙就可以了”。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13.证人谢某(香港某7公司总经理)证言:“香港某7公司成立于2013年,我本人是法人兼负责人,主要经营范围是做贸易,包括纸尿裤及化妆品等某2用品和美妆类。谢某丙是我弟弟,深圳某3食品有限公司是做国内贸易的,谢某丙是负责人,实际运作公司业务。他在国内有纸尿裤销售的业务,对纸尿裤国内行情比较了解。开始与我接洽的是广州某甲公司的赖某乙,但后来实际成交是香港某7公司与香港某4公司签订买卖合同。2014年中左右,谢某丙看到国内市场某2用品卖的比较好,就有跟广州某甲公司拿货在国内销售,随后谢某丙在2014年中左右介绍赖某乙向我购货。成交是香港某7有限公司与香港某4公司,成交方式是CIF香港。在第一次与赖某乙会面过程中,赖某乙介绍我联系香港某4公司的邱总。因为成交价格是在某地采购价基础上加上一定幅度,谢某丙可以计算出来,他知道成交价格。收取货款是直接由香港某4公司直接付到香港某7公司账户上的”。

14.证人李某(广州某6公司业务员)证言:“在2014年中开始,广州某甲公司找我们帮忙做代理进口业务,当时我就认识杨某1以及他们公司的毛总。开始我们公司主要是和广州某甲公司谈代理报关报检以及代理费的问题,当时广州某甲公司是毛总在和我们公司谈。我们公司是做纯代理的,我们只是根据某甲提供的报关资料进行报关报检,并负责帮他们安排货物从码头到他们仓库的物流。某甲公司提供箱单、发票、合同以及头程提单的扫描件给我们公司。2014年国庆之后谢某丙开始发这些资料给我,每票货物只有一套发票,都是完整的报关资料。我不知道某甲公司提供给我们的资料是从哪里来的。我们公司是按照货物价值的千分之四收取代理费的,最低800元。我们帮广州某甲公司进口的货物基本都是纸尿裤,我和赖某乙、谢某丙是在做进口纸尿裤业务过程中认识的,我从来不知道他们的实际成交价格”。

15.证人梁某1(东莞某4公司财务经理)证言:“香港某4公司系我司的香港母公司,香港某4公司的母公司是广州某9集团。2014年7月开始,广州某甲公司给我们转账汇款。2014年7月的一天,香港某4公司财务部袁某打电话给我,说广州某甲公司会汇来一笔款项,是给我司用于生产使用的,要冲减我司对香港某4公司的应收账款,过了一两天,我们查账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来,每当广州某甲公司汇款来之前一两天,香港某4公司就会通知我们查账接收,我们收款后会电话回复香港某4公司已收到。汇款户名一直都是叫‘赖某乙’的私人账号,汇款用途是‘东莞某4花某’、‘花某货款’、‘某甲花某劳务合同还款’等字眼。2015年6月30日,广州某甲公司汇来最后一笔款项220万元,户名就是‘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用途是‘货款’。我们统计了一下,上述汇款总额大概有1100多万元。我们只是按照香港某4公司的指示接收款项,并不清楚广州某甲公司汇款的原因”。

16.证人邱某1(香港某4有限公司财务)证言:“我们公司向广州某甲公司追货款,经杨某1和赖某乙同意,赖某乙通过他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货款到东莞某4公司,我记得广州某甲公司也有用他们的账户支付过一笔200多万的货款到东莞某4公司”。

17.证人姚某1(广州某甲公司总经理)证言:“2013年杨某1做广州某甲公司的总经理,单独成立了一个某2事业部,由杨某1直接负责管理,赖某乙是杨某1找回来负责某2事业部的,由赖某乙承包,每年利润的20%上缴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上半年,杨某1提任广州某甲公司董事长,但某2事业部这部分业务,还是由赖某乙直接向杨某1汇报的,由杨某1直接管理。在公司涉嫌走私案发后,赖某乙说低报价格进口纸尿裤的行为是有向杨某1汇报,得到杨某1批准的。我在案发后才知道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有部分货款是走私账支付给东莞某4的,这种付款方式明显不符合公司规定,我不清楚对此情况杨某1是否知情。在2015年的6月,某甲公司从公司的账户支付220万元的费用给东莞某4公司,当时杨某1有打电话给我说先借给某2事业部周转,我签名支付这笔费用到东莞某4公司”。

18.证人梁某1海(某5公司总经理)、朱某1(某5公司销售经理)证言:深圳某3公司和香港某7公司是某5公司最大供应商之一,某5公司向深圳某3公司购买纸尿裤。2014年5月之后,谢某丙希望某5公司以外汇结算的方式和他结算货款,所以将业务转到了香港某7公司,但是购买合同还是和谢某丙谈,同时谢某丙介绍了广州某6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某5公司和香港某7公司签订进口货物到岸价格合同,香港某7公司负责在某地揽货、发货、运输到港,国内报关、缴税、货物到仓费用由某5公司负责,但是谢某丙会制作两套货物发票帮忙报关进口,一套是真实发票,另一套是用于报关的发票。具体的报关事务由朱某2操作,和广州某6公司联系报关。

19.被告人赖某乙的供述:“我是在2013年的4月份被广州某甲公司聘为职业经理人,集团有正式文件任命我为某2事业部部长。销售经理刘文轩,市场经理刘成,进口经理王某3冲,助理谢某丙,其中谢某丙是临聘人员。我是通过中介人陈俊杰联系上供应商香港某7公司。广州某甲公司对外采购的纸尿裤在确定采购后,先会与香港某4公司和广州某6易公司签订三方合同购买纸尿裤。与香港某4公司签订合同是因为需要香港某4公司垫资,我司的资金不足。而与广州某6公司签订合同是因为要使用广州某6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并通过其对外付汇。进口的花某纸尿裤,成交价格是人民币100元左右,申报价格我不太清楚。对于成交后如何开具发票、申报进口,是王某3冲和谢某丙在做。王某3冲和谢某丙有提到除了正常付汇之外,还有部分劳务费要对供应商香港某4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没有包含在申报费用里。申报资料是由谢某丙制作的,估计他有渠道获取行业价格。行业价格听谢某丙说就是该行业申报进口花某纸尿裤一般使用的价格。这个价格应该比实际成交价要低。因为我司进口的纸尿裤,最终是要在国内销售的,要是进口后的成本过高,最终是无利可图,我和谢某丙沟通过我能接受的成本,估计谢某丙如果按照实际成交价报关,成本会高,那我也不会再通过谢某丙进口纸尿裤,谢某丙出于这个原因采取了行业性的价格申报,少缴税款,促成交易获利。货款是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是正常申报付汇,另一部分差额部分,是以我个人账户汇出,正常情况下,钱是转给东莞某4公司。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我们做纸尿裤生意必须要向广州某甲公司的董事长汇报,时间在2014年的4月份,我跟陈俊杰一起向公司的董事长杨某1汇报过这个事。当时是直接去西华路134号杨总的办公室汇报,杨总听完后,说可以试着做一下,看看情况怎么样。我们进口纸尿裤资金的流转一定要总经理审批。大约2014年7月份,姚某2接任公司总经理,姚某2接任后,初期两个月都是杨总主管我们工作,我们进口纸尿裤资金的流转前期都是需要杨总签名审批的,后期就由姚某2签名审批了。在探讨开展业务初期,是杨总建议用广州某6公司帮我们报关进口的,我负责跟进广汽公司与谢某丙之间的联系。香港某4公司帮我们垫付货款,我们公司因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导致无法通过外汇管理局将全部货款付出境外的香港某4公司。在2014年8月,我将此情况向杨某1汇报,经杨总协商,同意将除申报价格外的剩余货款汇入香港某4公司属下的东莞某4公司,并告知我可以用我的私人账号汇款给东莞某4公司。我们所支付的纸尿裤货款有审批,我们支付给广州某6公司的用于付外汇出去的货款是有按照流程进行审批的,但是支付的低报的那部分货款,也就是付给东莞某4公司的是没有纸面审批的。谢某丙是以某甲公司的名义进口的,他其实是在为某甲公司做事。当初我跟他说过每个月给他二三千元的补助,但我也没有从这个事中获得经济利益”。

20.被告人谢某丙的供述:“我于2015年4月初进入广州某甲公司,担任该公司市场经理助理,直接上司为王某3冲,我主要负责该公司代理的产品销售,王某3冲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货物的采购及销售。我对广州某甲公司进口纸尿裤的相关情况是了解的,广州某甲公司是通过香港某4公司向外商采购纸尿裤,然后委托广州某6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广州某甲公司进口申报首先是准备报关资料,这部分是我制作,因为广州某甲公司都不熟悉进口报关业务,最后赖某乙授权我来制作报关资料。制作的申报资料包括申报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我是按照行业接受的申报价格来制作,没有使用真实成交价,行业价一般情况下比实际成交价要低。行业价毕竟比真实成交价略低,能少缴税减少点成本。我也是打工的,做单其实也是以香港某7公司中间人的身份帮赖某乙做,也是赖某乙授权才这么做的。我制作好的申报资料是没有盖章的,我把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送给了香港某4公司和广州某甲公司,由他们完成申报工作。真实成交有开具发票,是香港某4公司开具的,通过邮件发送给到我和王某3冲的邮箱,有部分还发送到了赖某乙的邮箱。需要说明的是,广州某甲公司申报进口的纸尿裤等货物的申报资料不全部由我制作,我只负责部分,其中以广州某6易公司作为经营单位申报的报关资料是由我制作的。报关用的那些合同、发票的模版我是从网上下载的,数据都是直接在模版上填写进去的,申报用的价格我在以前跟同行买货的时候看到过或是了解过他们的申报价格是多少,我就是按照我之前了解到的申报价格来制作的这些资料,数量那些都是按照提单、装箱单那些资料上的实际情况填进去的,第一次按照这个价格申报就通过了,后来的资料我都是只是需要更改数量就可以了,其他的多报价格就一直沿用之前采用的价格,赖某乙以及王某3冲都知道,我口头告诉他们就可以了,不用直接交纸质单证,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王某3冲。公章是广州某甲公司那边自己盖上去的,具体是怎么盖的我不知道。我从来没有参与过广州某甲公司向海关进行申报的具体工作,也没有参与他们的付款。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我代销的纸尿裤,由广州某甲公司按照境外的真实采购价格再加上他们自己的利润卖给我们,并且都有开出正式的国内销售发票给深圳某3公司,这些资料都是可以查到的。我们这些纸尿裤在国内销售掉之后,也都是通过深圳某3公司公司账户将钱转给广州某甲公司的公司账户。低报价格所偷逃的税款全部由广州某甲公司所得,我没有拿到一分钱利益,我只按照赖某乙的意思去做报关的合同发票等资料,我做这个事完全从属于广州某甲公司,应由广州某甲公司负责,我是对赖某乙负责,同时我也是某甲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赖某乙在2015年4月正式任免我担任某2事业部的市场经理王某3冲的助理,公司还为我印制了名片。香港某7公司是我姐姐开的,我只是介绍广州某甲公司从香港某7公司进货,我没有从香港某7公司获得任何好处。我担任市场经理助理后,赖某乙说给我3800元一个月工资,但是我还没有领过任何工资。我是主动投案的,当时赖某乙打电话给王某3冲,叫她回公司配合海关调查,我当时和王某3冲在深圳,我就和王一起回到广州某甲公司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了走私的问题。

香港某7公司和某5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应该都是CIF到岸价,具体货物到港后,由某5公司自行向海关申报。2014年5月,我介绍了广州某6公司给某5公司作为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这时候才开始给某5发送真假两套发票,假发票是应某5公司要求给他作为参考,并无盖章,后续事情我无参与。我提供一些申报价格给广州某6公司和某5公司作为参考价格,我知道某5向海关申报会低报价格,我认为他们肯定会像以往一样去低报。这个低报价格是低于我的CIF广州价格的,但是低多少幅度我不知道”。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查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被告人赖某乙、谢某丙的辩解及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现有证据表明广州某甲公司领导层对以低报成交价格申报进口涉案货物是知情的。被告人赖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向广州某甲公司董事长杨某1汇报了用海关指导价申报进口涉案货物,杨某1对此予以证实。证人广州某甲公司总经理姚某2证实在因低报价格与境外供货商产生货款支付问题时,由公司领导出面协调处理。证人香港某4公司总经理邱某2证实香港某4公司在向广州某甲公司追货款过程中,广州某甲公司董事长杨某1同意用赖某乙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货款到其公司属下的东莞某4公司。因此,广州某甲公司主观上对走私普通货物是明知的。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现有书证合同、报关单、发票、代理报关委托书、付款凭证、财务审批手续等证实被告单位广州某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涉案货物进口合同、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委托代理报关并支付税费,涉案款项的财务管理、核算及流转等均是被告单位直接管理和控制,贸易所需资金也是被告单位提供。被告人赖某乙作为广州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部长、被告人谢某丙作为广州某甲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对外代表广州某甲公司从事业务交往,制作虚假报关合同、发票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经营的非法收益亦归属被告单位,某2事业部没有分配到非法利润。海关核税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查证的相应涉案证据出具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证实广州某甲公司走私进口纸尿裤等货物135票,偷逃应缴税额4684906.46元。案发后,广州某甲公司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953773.43万元。

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实:在其上任之前某甲公司与赖某乙签订了《某2项目合作协议》,当时加盖公章是毛海波批准的,但杨某1是否有参与签订这份协议,查不到了。2015年初杨某1提出要按照承包协议分80万的利润给某2事业部,其才知道某2事业部被承包出去,也才知道有这份承包经营协议的存在,但由于从公司的财务报表上看不出有利润,而且加上公司投入的场地、水电、仓库等等,计算之后还是亏损,所以至今也没有分红给过某2事业部。某2事业部的资金都是由某甲公司提供的,做账都是由某甲公司统一做账,某2事业部没有独立的财力部门。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某甲公司与某2事业部不存在承包经营关系,因为该部的运作费用和获利利润都归某甲公司所有,该部也没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是某甲公司统一做账的。2014年某甲公司没有与赖某乙签订承包协议,之后公司已经将协议文本制作出来,准备与赖某乙签约,但后来有没有签约其就不清楚了。被告人赖某乙的供述证实:《某2项目合作协议》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但当时杨某1对其说过以后国企改革会向承包经营方面去发展,某2事业部一直都没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经营运作都是需要经过公司领导同意才能去做,其也曾经问过毛海波和姚某2年终奖的事情,他们说去商量一下,最后的结果是没有。该份协议从来没执行过,其在公司一直都是领取工资和奖金。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向某4公司、广汽公司的借款都是杨某1借回来的,都是用于某2事业部的纸尿裤生意,不足部分是某甲公司这边拿钱出来填补进去的,大约4000万元左右。结合杨某1的证言、赖某乙的供述,可以确认某2事业部的纸尿裤资金都是由广州某甲公司提供的,而非赖某乙个人。因此,虽然《某2项目合作协议》上赖某乙的签名,但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实该协议被实际履行,且作为时任广州某甲公司董事长、决策成立主管某2事业部、聘请赖某乙为该部经理的杨某1都明确否认广州某甲公司与某2事业部存在承包经营关系,该协议并没有实际执行,赖某乙作为广州某甲公司职员,是以广州某甲公司的名义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犯罪所得归广州某甲公司所有,也应由广州某甲公司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至于广州某甲公司原董事长杨某1被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认定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影响对本案广州某甲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广州某甲公司主观上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州某甲公司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谢某丙参与某5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数额应当认定为168394.51元

被告人谢某丙作为深圳某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5公司进行交易并帮助某5公司从香港某7公司进口涉案货物,协助制作部分虚假报关资料。(1)证人梁某2、朱某2证言及谢某丙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14年5月至10月之间是谢某丙协助报关。经核对该时间段的报关资料,谢某丙通过低报价格方式帮助某5公司走私进口纸尿裤具体有五票,这五票对应的税款共计人民币168394.51元应当予以认定。(2)对于起诉认定的另外涉案五票货物的认定:首先,证人梁某2、朱某2认为交易价格是包税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书证佐证,被告人谢某丙亦始终没有供认。其次,在案证据显示,上述五票货物的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的制作及报关、缴税等工作均由某5公司自行负责,难以认定被告人谢某丙参与其中。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地位、作用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单位工作广州某甲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其属下某2事业部是该单位的一个部门,在财务上无独立核算和资金管理、支配及使用的权力,对外以广州某甲公司的名义从事进口纸尿裤业务,所有行为都经广州某甲公司授权,所得非法利益亦归属广州某甲公司,故应广州某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乙作为广州某甲公司某2事业部部长,具体负责涉案货物的采购、进口和销售,积极参与涉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行为,是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丙作为广州某甲公司市场部经理助理及深圳某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帮助广州某甲公司、某5公司提供和制作虚假的报关单证,是广州某甲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深圳某3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关于量刑情节

由前述所述的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谢某丙到案情况的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赖某乙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赖某乙、谢某丙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案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接,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赖某乙在案发后,积极筹借资金20万元代被告单位退缴作为违法所得,弥补国家造成的部分税收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谢某丙帮助被告单位提供虚假的报关单证,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赖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谢某丙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深圳某3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前述单位走私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赖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代被告单位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谢某丙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赖某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谢某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四、扣押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3773.43元,被告人赖某乙代被告单位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3531133.0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五、扣押的被告单位广州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走私货物3票纸尿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广州市走私罪刑事律师,广东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庞某

审判员 蔡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某

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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