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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张某甲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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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2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19:47: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张某甲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闸刑初字第某号

案  由: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裁判日期: 2016年07月25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某号起诉书和沪闸检金融刑追诉[2016]某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6年2月15日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二次,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张某甲在未经证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上海某1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上海某2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自己持有的挂靠在股东王某某名下的上海某3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信息公司)股权共计41.14万股,获得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8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张某甲又接受某3信息公司股东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转让该些股东持有的某3信息公司股权,张某甲仍通过某1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某3信息公司股权近200万股,获得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张某甲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十万元。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暂住地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侦查及审理阶段共计退出人民币115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某、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股份转让事务约定书》,《授权委托书》、《股份出让委托代理协议》,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快速汇款回单,骆某某等100余名某3信息公司股权购买者的证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凭单》、《股权过户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股权过户凭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某3信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资料,《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甲到案后退出了其本人股权的全部转让款及部分好处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广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律师,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龚某

代理审判员 钱某

人民陪审员 唐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广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律师,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广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律师,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广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事律师,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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