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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何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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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01:12: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何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1204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2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出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某甲为偿还高利贷,虚构刘某1出售高要区某花园车位的事实,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陈某2购买车位款项合计人民币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退还被害人陈某243200元。

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肇庆市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1.物证:黑色手机1台;2.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书证;3.证人符某媚、何某金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应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能退还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何某甲辩解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且已经退还了四万多元给被害人,经查属实,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何某甲辩解其家庭成员需要抚养、医疗等情况,家庭情况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随案移送的黑色手机1台,是被告人何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存档备查。肇庆市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对于被告人何某甲诈骗被害人陈某2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责令其退赔,被告人何某甲应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36800元。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甲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3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肇庆市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员 袁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肇庆市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肇庆市诈骗罪辩护刑事律师,广东肇庆刑事取保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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