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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赖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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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38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12:36: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赖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1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甲,男,1963年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某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及其辩护人吴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赖某甲多次通过曾某(另案处理)从某国采购冻红目鲢鱼等冻品,以伪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进口至我国境内并销售。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赖某甲通过曾某(另案处理)从某国采购冻红目鲢鱼等冻品共计21柜517吨,后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通过广州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湛江某2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广州某区海关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全部在国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赖某甲进口上述货物,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98914.56元,偷逃税共计人民币215152.48元。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赖某甲多次通过曾某(另案处理)从某国采购冻红目鲢鱼等冻品,以伪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进口至我国境内并销售。具体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赖某甲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赖某甲已存入本院代管款账户的人民币275055.06元作为本项罚金执行)。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在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赖某甲通过曾某(另案处理)从某国采购冻金线鱼等冻品共计7柜173.9吨,后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通过厦门某3有限公司向厦门某海关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全部在国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赖某甲进口上述货物,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49473.78元,偷逃税共计人民币59902.58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报关单、结算单、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张某5、吕某9等人的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材料;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意见,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赖某甲与曾某是共犯,曾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赖某甲起帮助作用,是从犯。2、赖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缴纳税款,认罪认罚,请求合议庭对赖某甲判处缓刑。

一、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赖某甲通过曾某(另案处理)从某国采购冻红目鲢鱼等冻品共计21柜517吨,后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通过广州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湛江某2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某2公司)向广州某区海关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全部在国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赖某甲进口上述货物,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98914.56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15152.48元。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在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赖某甲通过曾某从某国采购冻金线鱼等冻品共计7柜173.9吨,后以低报价格的方式,通过厦门某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向厦门某海关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全部在国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赖某甲进口上述货物,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49473.78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9902.58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飞的证言:2008年,我和赖某甲在陈某4的某4水产经营部销售冻鱼,赖某甲辞工后,于2013年找我进口冻鱼,各占50%股份,但没有签协议。我和赖某甲没有注册成立公司,也没租过档口办公。2015年之前在陈某4的某4水产经营部与客户谈生意,陈某4被抓后,我们没有固定谈生意的地点,一般是电话联系客户。我和赖某甲刚开始投入了二十多万元,一直没有拿出来,现在累积在赖某甲那里有八十六万元左右。赖某甲负责境外采购进口冻鱼,我负责销售,赖某甲的侄子赖某负责收货,包括冻库的进仓和出仓、记账。我和赖某甲每月工资5000元,赖某3500元。每次进口冻鱼到货前,赖某甲通过信息或微信将冻鱼的种类和重量发给我,我开始联系购买冻鱼的客户。货车将冻品运到黄埔某冻库,我通知客户来看,客户看上货就付钱直接请车拉走。有时没联系上客户或客户没有买,我们就将冻品存入黄埔某冻库,与某冷库签合同是用赖某的名字。收款由赖某负责,有时由我收,再转入赖某或赖某甲的个人账户。我销售冻鱼没有做账。赖某甲没有告诉我有关进口的事,我好像听他提过曾某的名字。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证人赖某的证言:赖某甲是我的亲叔叔。赖某甲做冻鱼生意一共有3个人,分别是他本人,负责采购冻鱼和运输的事情,一个是我,负责在冷库卖鱼,我帮赖某甲打工;还有黄某飞,平时和我一样卖鱼。我在2014年7月左右开始跟赖某甲做冻鱼生意,在黄埔某冷链的冷库熟悉操作过程,帮黄某飞打下手,从2015年6月开始,我开始自己经手卖鱼、收货款,卖鱼这块由我和黄某飞一起做,钱主要由我来收。采购冻鱼这块由赖某甲负责。每次有冻鱼到之前,赖某甲会提前一天通过电话或微信通知我,冻鱼的数量、运输司机的电话等,到货当天,我和司机联系后到月台监督卸货,司机和仓管一起清点冻鱼的种类和件数,清点完我会打电话告诉赖某甲。冷库月台会有买鱼的客户在等,看中了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鱼没卖完就存入冷库等其他客户过来,每件冻鱼正常重量为10公斤,某冷链会按吨数来收冷藏费。我在月台卖鱼给客户基本上直接给现金。我们销售冻鱼会手写流水账记录卖了什么鱼及价钱交给赖某甲。流水账我没有留底,没有做电子账。我收到现金后先存进我的私人银行账户,再转给赖某甲的私人账户。我名下和赖某甲有钱款往来的银行卡有三张,分别是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为62某34,这张卡是工资卡;农行储蓄卡,卡号62某71;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62某42,后面两张卡都存过冻鱼货款和转钱给赖某甲。包装上标明帮赖某甲卖的这些鱼基本上都是某地产的。我经手卖的都是红目鲢(大眼鸡)和金线鱼(红三鱼),其他鱼我没经手。目前某冷链的冷库中没有我们的冻鱼,在2017年2月己全部卖光。我和赖某甲之间的冻鱼款己结清。我没有提成分红,每月固定3000元工资。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3.证人张某5的证言:我于2012年底进入广州某1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做文员,主要负责与客户之间进行单证交接,与报关行联系报关,与客户进行报关费用、杂费等对账,清关之后我再和客户就报关的费用进行对账。冻海产品的进口报关流程:客户需要进口冰冻海产品的话会事先和我们联系商拟代理费用及相关细节,商榷无误后签订报关协议,就开始代理客户的进口业务,客户有货需要进口,就通知供应商将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邮寄到某1公司,我整理好这些资料后交给我同事去报关,报好关出了税单后,通知客户缴纳税款,缴清税款后安排车辆帮客户将货物运送到冷库。2015年初我休产假,同年6月回公司工作直到2016年初被海关查获。某1公司位于某区某路266号某,老板是邓某,公司经营进出口货物代理业务,联系报关行委托报关。某1公司委托广州某报关报检有限公司报关,都是老板找的报关公司。我记得有一个姓赖的客户,该客户从2012年到2014年期间有业务往来,在2015年之后我印象中没再做过。这个客户是邓某的弟弟邓某乙介绍的,主要是做某地产的冻鱼如红三鱼、大眼鸡等。我和他之间联系都是通过邮箱和电话联系,我用的邮箱是124某@qq.com,而赖生的邮箱是lsc某@126.com(前期用过lsc某@hotmail.com)。赖生的冻鱼全部在莲花山进口,某1公司的客户中只有赖生做某地产的冻鱼,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是湛江某2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或是广州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具体要看报关单。赖生在货到之前会先通过电子邮箱发资料电子档给我看,我核对原产地上货物仓号、数量、品名、税号与发票、装箱单上是否相符,将原件由某地通过国际快递寄到公司,收到报关资料原件后再找报关行报关。我们收到报关资料原件之后不用再制作一套报关的申报资料,赖生的货是某地产的,申报时必须用原始的单证来申报,有的原始单由某地直接寄过来。赖生的货的代理费对账由我交给邓某乙,我们公司按每柜代理费2000元人民币向邓某乙收取,报关费、报检费、码头杂费实报实销。赖生的货送到黄埔区的冷库,由莲花山港货运码头的车队负责运输。我的邮箱自从2016年初公司出事之后没有再用,之前邮箱rit某@126.com的邮件都保存在里面没有删除。赖生发给我的资料主要有原产地证明、卫生证、原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但不是每次都齐,有时只有其中一部分,但发票、装箱单是肯定有的,发票上的价格不知道是谁确定的。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证人张某5签认,电子邮件是在2013年10月到2014年5月期间,其和赖生(lsc某@126.com)之间的往来邮件,赖生通过某1公司代理进口冻鱼时,通过邮箱发给其的冻鱼发票、装箱单等资料,由某地方面通过国际快递寄给其,原件交某报关行用于报关。

4.证人龚某、黄某5的证言:某1公司股东、老板是邓某,公司位于某区西环路腾航大厦13A,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代理冻品、瓷砖等货物进出口报关,法人代表以前是邓某,在2015年年初变更为韩某,财务部有龚某和黄某5,张某5负责进口货物资料的整理和制作,韩某(2015年年初入职)是跑码头递单。2015年1月底,张某5生小孩休息期间的工作由韩某接手,直至5月中旬张某5回来上班。广州某7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7公司)是邓某开的,股东是邓某,陈某乙是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出口报关工作,出纳由某1公司的黄某5兼任。某1公司以邓某的名义开帐户收代理费;某7公司以陈某乙名义开帐户收代理费和支付公司的费用。某1公司在代理进口过程中需要为客户垫付商检费、运费等,老板同意垫付税款,这种业务叫包税。

证人龚某、黄某5分别辨认出邓某。

5.证人林某、刘某华、罗某的证言:三人均在某1公司工作,某1公司、某7公司的老板都是邓某,公司主要业务是代理报关,张某5是公司员工。

证人林某、刘某华、罗某分别辨认出邓某。

6.证人陈某兵的证言:我是湛江某2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某2公司)财务,公司主业是冻鱼、机械等方面的进出口代理和国内贸易,冻鱼进出口业务是某1公司或者某7公司负责。某1公司、某2公司和某7公司是邓某乙、邓某两兄弟的公司,根据客户进口的东西选择不同公司的名义代理进口,负责冻鱼进口业务的是张某5,客户及冻鱼的报关代理费是邓某乙谈的,邓某是某1公司、某7公司老板。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证人陈某兵辨认出邓某。

7.证人卢某的证言:我在湛江某2公司工作,主要跑政府关系和公司内部行政管理,某2公司实际老板是邓某乙、邓某两兄弟,某1公司的老板也是他们,某2公司实际是广州某1公司在湛江开的公司。某2公司主要从事冻鱼、机械设备等货物的进出口。

8.证人吕某9的证言:2015年上半年,台湾人曾某到厦门来找我,让我帮代理进口他发给广州的赖先生的货物,曾某说有一些杂鱼要进口交给广州的赖先生(赖某甲),他会提供发票等报关材料给我,让我计算一下代理费、税金要多少钱,我给他的报价是代理费每吨500元人民币,增值税按发票金额计算,总费用是每柜人民币40000至46000元左右,这个费用包括进口税费及代理费。曾某把报价给了赖某甲,赖某甲同意这个报价后开始做冻鱼的进口。我每柜赚2000多元。我帮赖某甲进口冻鱼的流程:每次进口前,曾某会在微信里告诉我有冻鱼要进,冻鱼从某地发出后,把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材料的电子版通过邮箱发给我,我再发给文员汪某核对,如果有错误我再联系曾某去改,没有错误的话汪某就直接发给刘某8,由刘某11按照某地的发票制作进出口合同和代理进口协议,之后由汪某找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有关的海关税费由刘某11按单支付。货物到港清关后,汪某联系车运到广州。赖某甲收到货后,我就通过微信告诉他应该转给我的钱,包括货款、进口代理费、海关税费,他就用他的私人账号汇给我的厦门农行的私人账号(卡号是62某15)。我确认收到款后,我就用我建设银行的账号(62某07)再通过网银把货款转给刘某11,通知他买汇付汇到某地,代理费及利润就留在我的账户内。海关税费是我帮垫付的,货到了他会汇给我。赖某甲汇给我的钱,第一票和第二票是一笔笔汇,包括货款、税款和代理费,后面的是分两笔汇,一笔是货款,一笔是税费加代理费,总进收到9次汇款。我是以某3公司名义代理进口赖某甲的货物,赖某甲进口主要是某地产的金线鱼、大眼鱼(红目鲢鱼)、白口、三牙等。我不清楚我代理进口赖某甲的货物是否存在低报,价格都是赖某甲报给我的,我按照他的价格申报进口,总共7个柜共12份报关单的冻鱼。某3公司是刘清扬找来的,我用这个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并用来付汇、缴纳相关税费等,刘某11不是我的员工,他挂在我公司帮我联系某3公司、买汇付汇等工作,我按一柜1500元付钱给他。从我公司打印的帮赖某甲进口冻鱼的进出口报关材料、银行的资金往来流水资料、以及与赖某甲结算的邮件资料我确认过了,都是我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赖某甲进口冻鱼的材料,反映的情况都属实。

证人吕某9分别签认:①以下资料共35页,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提供的,是其62某15银行借记卡的交易明细表,“△”符号标注的资金来往明细,是以某3公司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厦门申报进口七个货柜冻金线鱼等,收取广州客户赖某甲资金、货款的详细情况。②以下复印件共30页,由黄埔缉私局提供,邮件中的进口对账单资料和资金转账凭证反映公司自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代理广州客户赖某甲进口七柜(12票报关单)冻鱼的进口对账及资金往来情况。③以下复印件共41页,由某3公司提供,反映其公司自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以一般贸易代理的客户赖某甲进口七柜冻鱼的报关资料(共12票)。

9.证人刘某11的证言:某10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0公司)是我于2013年注册的,法人是吕某9,公司成立是为了代理吕某9的业务,我想把公司注销时,吕某9让我把公司转让给他,因吕某9名下有一家全资公司,第二家公司不能是全资股东,故在工商注册时留了5%的股份给我。吕某9从事进出口业务,平时以某10公司、厦门某12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12公司)、某3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上班地点都在某路某号,他的员工汪某负责资料收发,我负责外汇支付等。进口冻鱼,主要以某3公司为进口经营单位,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为广州的客户赖某甲进口了七个货柜12票报关单的冻鱼。厦门某12公司、某3公司都是我朋友成立的公司,目前由我操作。冻鱼进口的业务操作流程:吕某9联系到进口货物后将外商发过来的即将进口货物的发票等资料交给汪某核对,汪某核对后给我发清单发票等单据给我,我接收到这些单证后根据发票内容制作报关用的进出口合同、代理进口协议书,做好后通过发邮件的形式发回给汪某用以报关,报关核定进口税款后,汪某通知我在网上进行税款的支付。进口货物到港前,吕某9会将货款通过银行转给我,通知我按发票价格进行购汇及外汇支付。我用我的1iu某@126.com邮箱与汪某的邮箱111某@qq.com联系,吕某9通过1vz某@yeah.net的邮箱通知我对外支付。我不是按照每票货物报某金额对外支付货款,吕某9将收款人名称、账号等银行资料以及支付数额发给我,我按照进口货物的顺序,将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单据对外付汇,一票报关单的金额付完就换下一票报关单证。我只要掌控外汇额度,将钱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就行。我支付这些费用几乎是吕某9建行私人账号转到我建行的私人账号上,我再把钱转到公司的公账上进行支付,我的建行账号是62某59。吕某9决定向海关报关用哪个公司做经营单位,汪某发给我的资料上面有经营单位的名称。我与吕某9之间是代理关系,我不拿他的工资,我只收取他每票人民币1000元左右的劳务费或者代理费。我经手进口的冻鱼,相关外汇及税费全部办结付清了。

证人刘某11签认,以下材料共8页,由其本人提供,原件已保留,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在代理进口冻鱼过程中,其以某3公司名义,买汇付记的情况,一共七票,第一页是银行发的短信,第二页至第八页是其收到款后去兴业银行买汇付记的申请书。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证人刘某11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概述为:某3公司进口某地冻鱼是吕某9委托我公司办理进口手续,我们之间为代理性质,进口时我们负责支付进口换单费、网付税费及办理进口付汇手续。货款是吕某9通知并转款后我们才办理付汇手续,付汇的金额由他指定,付汇金额是收到他的邮件后我们按他的要求支付。

10.证人汪某的证言:我是某3公司的单证操作文员,某3公司、厦门某12公司、某10公司都是吕某9用来做进出口贸易的经营单位,用这几个公司的名义做进出口贸易。赖某甲是我们公司在广州的一个客户。公司代理赖某甲进口冻鱼的流程:货物进口前,供应商把报关用的发票、清单、产地证、提单、卫生证书等发到吕某9邮箱,他发给我核对,核对无误发回给吕某9联系供应商改,没错的话发给刘某11做报关用的代理协议和合同,等报关资料的正本从某地的三宝垄公司寄来我们公司,我们拿给报关行报关。货物到港海关放行后,我们公司帮他将货物从厦门运到广州,我通知赖某甲收货并发检验检疫证书、卫生证、报关单、报检单、和国外的卫生证书等给他。报关资料中的价格确定要问老板吕某9,对外付汇是刘清扬负责,代理费是吕某9和赖某甲结算的。在帮赖某甲进口冻鱼的过程中,吕某9转发给我报关资料的邮件中我看到曾某和郭志铭的名字,应该是某地那边的供货商。我的邮箱号是111某@qq.com,我邮箱内的邮件,我已确认是我发给吕某9和刘某11用于报关的资料、报关行发过来的资料。

证人汪某签认,①以下材料共41页由其提供,是某3公司帮赖某甲进口冻鱼的报关资料,从公司的电脑打印出来,反映公司帮赖某甲进口冻鱼通关环节的情况。②以下资料共22页,是从其邮箱111某@qq.com打印的电子邮件复印件,反映公司代理广州客户赖某甲进口某地冻鱼的业务往来邮件情况。③以下资料是从其邮箱发给赖某甲的,是赖某甲通过某3进口冻鱼的原产地等资料,这票货是WHLu7732874,是其发给刘某11的报关资料,是帮赖某甲进口冻鱼的发票、清单、提单、柜号是WHLU7732874。

11.证人陈某4的证言:赖某甲于2011年或2012年在我们广州某4水产经营部负责销售,约2012年离开。某4水产经营部的办公地址在本市黄埔区满前路2号某、115号某冷链厂区内,都是我的,进口冻鱼的采购及付款都是我负责,他从来没有负责过,我所有的货都是我与某地华人陈某丙订的。我没有听说过曾某、郭某。黄某飞在2010年左右在经营部负责销售,2015年或2016年离开。

(二)书证、物证

1.冷藏仓储合同、2017年入库单、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出库记录

(1)仓储服务合同3份,证实:广东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与赖某于2015年12月24日、2015年5月12日、2016年12月23日三次签订合同,赖某选择1、2、3号冷库为商品存储仓库。

(2)商品入库单2份,证实:赖某于2017年1月9日分别入库1270.5kg的金线鱼、2100kg的*红三到广东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3)吞吐明细表,证实:赖某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在广东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冻冷藏仓储进出库金线鱼、鱿鱼、马交鱼、红三鱼KPT、丁鱼共计163.7805吨,进库共计163.7805吨。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证人赖某对上述(1)-(3)签认,复印件共45页,由新沙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经其仔细看过,是其和黄埔某冷链签订的冷藏仓储合同。2017年入库单及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出库记录可反映出2015年到2017年冻鱼入库情况和全部的出库情况。因仓储合同是用其的名字签订,故出库记录中所有提货人都是其的名字,但实际上其只经手过当中部分红目鲢和金线鱼(红三鱼)的出库提货,其他的鱼如鱿鱼、丁鱼等提货手续并非其本人经手。

2.证据大表

(1)厦门某部分,包括品名、产地、数量、柜号、总价等制表,证实:被告人赖某甲走私进口冻鱼案(厦门某部分)偷逃税额共计59902.58元。

(2)赖某甲走私进口冻鱼案证据大表,证实:以货主、进口口岸、柜号、报关单号为连接点,将真实价格和申报价格比对。

3.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处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关于赖某甲走私进口冻鱼案涉及广西边贸部分走私事实的情况说明》,证实:广西部分涉嫌走私的部分正在侦查过程中,暂不移送起诉。

4.莲花山港进口冻鱼的有关邮件、虚假发票、实际对账结算资料,经被告人赖某甲签认,确认此打印件共123页,由黄埔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向其出示,是2013年至2014年其从莲花山港进口的冻鱼过程中相关的邮件,包括某地供应商所做的假发票,其与供应商曾某实际结算单等资料。

5.厦门某进口冻鱼的有关邮件、虚假发票、实际对账结算资料,经被告人赖某甲签认,确认上述资料共32页,其中第1-29页资料是其与曾某(某地)、郭某(某地)就购买的冻鱼进行对账及支付货款时的往来邮件及附件的打印件、邮件来源于其自用的Lsc某@126.com邮箱;第30-32页资料是从其家里搜到的,WHLU7732874柜冻鱼原厂发票、装箱单及对账单的复印件。该发票、装箱单、对账单资料与第26-29页的2016年11月8日的邮件资料相对应。

6.由黄埔海关缉私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黄埔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走私进口冻鱼案等多宗案件的过程中,调取多个涉嫌参与走私冻鱼的人员的电子邮箱资料,侦查人员在对上述邮箱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被告人赖某甲有走私进口冻鱼的重大嫌疑,该局于2017年2月20日对赖某甲涉嫌走私进口冻鱼一案立案侦查,同月21日,侦查员前往被告人赖某甲的住处广州市海珠区某街某号某房楼下守候,当天11时许将赖某甲抓获归案。

7.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赖某甲的身份材料,黄埔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赖某甲刑事拘留,同月23日9时将拘留决定通知赖某甲的家属赖伟智。

8.广州市某13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某7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信息、广州市某1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包括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实:上述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黎某、韩某、陈某乙。

9.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广州市某13贸易有限公司、邓某、邓某乙走私进口海产品案已于2016年5月2日被立案侦查。

10.湛江某2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申请书、股权转让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证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邓某乙。

11.广州海关调取莲花山港赖某甲进口冻鱼的进口报关单及报关资料、厦门海关调取某口岸赖某甲进口冻鱼的进口报关单及报关资料,证实:本案的报关情况等。

1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黄埔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对赖某甲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街某号某房的住处及其粤A某某车牌的丰田轿车进行搜查,发现纸质材料一批及手机四部、台式电脑一台、苹果IPad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部、U盘一部,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3.搜查证、搜查笔录、梁某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黄埔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对广州市黄埔区蟹山路珠江村下街2号201房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关纸质材料,现场有黄某飞使用的Iphone6一部。

14.调查取证通知书3份,证实:新沙海关缉私分局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为“3.25”走私案、2015年12月30日为“1118专案”、2016年11月23日为“何某走私冻品案”向网易公司调取lsc某@126.com、tse某@163.com等邮箱的内容及登陆日志。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共计29页,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向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运营中心调取赖某甲的开户记录及相关账户的交易记录,包括账户03某33的2012年9月21日-2017年2月17日的交易记录;账户05某46的2012年1月6日-2017年2月11日的交易记录;账户05某58的2012年2月8日-2017年2月17日的交易记录;账户05某39的2012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的交易记录;账户06某39的2012年2月18日-2017年2月10日的交易记录;账户06某13的2012年1月17日-2017年2月3日的交易记录;账户62某76的2013年10月22日-2017年2月14日的交易记录。

16.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埔关缉鉴(电子数据)字【2017】007号检验报告,证实:委托单位是新沙海关缉私分局,受理日期是2017年2月21日,检验结果是在检材一中,提取、恢复和固定了手机信息、通讯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在检材二中,提取、恢复和固定了图片、文档和压缩文件等信息。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7.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2201708916号),证实:经审核,赖某甲走私冻鱼案(莲花山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大写)伍拾玖万捌仟玖佰壹拾肆元伍角陆分人民币,¥598914.56;核定偷逃税额共计(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壹佰伍拾贰元肆角捌分人民币,¥215152.18。

18.黄埔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2201709008号),证实:经审核,赖某甲走私冻鱼案(厦门某部分),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大写)贰拾肆万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柒角捌分人民币,¥249473.78;核定偷逃税额共计(大写)伍万玖仟玖佰零贰元伍角捌分人民币,¥59902.58。

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赖某甲确认收到该通知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我所进口的鱼都是通过台湾人曾某买的,进口过程中把成交价格低报一些,这样进口可以少缴一些税款,节省一点成本。我和黄某飞是合伙关系,口头协议利润各占一半,我们开始没有出钱,因曾某是先发货给我,我收货卖掉再付货款给曾某,剩下的利润我和黄某飞各占一半,我们赚到的钱没分,都重新投入生意中。我负责进口冻鱼,黄某飞负责销售冻鱼、收取货款,我的侄子赖某在2015年才来帮忙,负责销售,冻鱼进口他不接触。2013年开始,我在莲花山港进口的冻鱼是与邓某乙联系,由邓某乙提供某2、某1等公司的英文名称给我,说向海关申报时红目鲢鱼(大眼鱼)至少要报0.8某元/kg(型号稍微大点的1.2某元)等价格,要求我通知印度尼西亚的供应商按此价格制作发票,而此发票的价格都会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因此我知道进口过程中有低报价格的情况。发票、装箱单制作好之后,先由供应商发给我的电子邮箱lsc某@126.com(之前还用过1sc某@hotmail.com),我再转发给报关行用以报关。货物到港前,某地供应商在装货港装船出提单后通过微信给我(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我就要付全款了。货款分两部分支付,报关价格的部分货款通过某2公司、某1公司经营单位购汇支付,实际成交价格高出报关价格的差价部分货款,我会用我名字开户的农业银行6228某1629975(后改为62某76)直接按照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转账到曾某的农业银行厦门的账户,我支付之后会在上述结算单的基础上做结算明细,列明柜号,总金额汇某地公司账号(14某93)某金数额,同时把经营单位汇某金的汇款单照片作为附件发给曾某和郭某。我们按照包税的价格支付报关费用及税款。红目鲢鱼的包税价一般为1350元/吨,此价格包括报关费、进口时需向海关缴的税款、由码头到黄埔的运费及其他码头产生的杂费,是通过上述我的两张农业银行卡转账给报关行指定的私人账户,一般都是转给邓某乙直接用微信发给我的私人账号。2015年3月,海关人员查冻品走私查得比较紧,莲花山港报关的邓某乙电话通知我,莲花山港不能做了,报关行不接单。之后,曾某介绍厦门报关行吕某9给我通关,时间大概在2015年下半年,操作方式基本与我之前在莲花山港进口一样。吕某9与曾某比较熟,制作报关用的发票由曾某的印度尼西亚公司发给吕某9和我,我不用中转,吕某9直接通知某地公司所需发票的价格,制作好后,由某地公司业务员郭某发给吕某9报关,同时他也会发到我的邮箱,我知道进口申报的价格情况。在厦门申报的价格与在莲花山港进口的申报价格基本一样,货款支付也是分两部分支付,申报价格通过经营单位付外汇某元给某地公司,实际成交价格与申报价格的差价也是转账给曾某的厦门农行账户。我在厦门进口冻鱼也是包税价格,红目鲢鱼价格大约是1600元/吨,包括报关费、进口时需向海关缴的税款、由厦门码头到广州黄埔的运费及其他码头产生的杂费。费用直接转给吕某9提供的银行账户。报关所用的发票、装箱单是某地供应商所作的。在莲花山港报关柜的发票单价是报关行邓某乙告诉的,我再要求郭某(邮箱号sam某@126.com)制作发票、装箱单,单证制好后他会发给我图像文件,由我转发给莲花山港报关行的某霞(124某@126.com)用以报关。每次申报之前我都知道向海关申报时申报价格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货物报进来后,莲花山港进口的是原柜运到黄埔入库,而在厦门报关的及广西边贸方式走进来的都要转成国内冷藏车运到黄埔卸货,货到黄埔之前,报关行会发给我车牌号,司机名字、驾驶证号、电话、货物件数等,我就微信转发给黄某飞和赖某安排入库,有时他们直接卖掉就不入库。入库的货主名字最早用我的名字,后来用黄某飞、赖某的名字。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被告人赖某甲辨认,分别确认:①从其lsc某@126.com及1sc某@hotmail.com等邮箱中打印的2013年10月22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的部分电子邮件是其通过曾某向某地公司订购红目鲢鱼(BigEge)、红衫鱼(红三鱼或金线鱼、ThreadfinBream),个别柜子里供货商会搭有少许白带鱼、剥皮鱼等,这些柜子都是其与黄某飞进口的冻鱼,这部分都是通过广州莲花山港海关进口的,其中发票上的收货人GuangZhouHenghangTradeco.GD(广州某1)、.LTD(湛江某2进出口公司)都是报关行邓某乙提供的报关单公司,因为没有注册公司无法自己进口,需要用这两个公司的名字进口申报,共有21票21个柜子。②lscgzhp、曾某、郭某往来清单和对应假发票、装箱单资料共32页的冻鱼都是其通过曾某向某地公司订购冻鱼的资料,都已通过曾某介绍给其的厦门吕某9进口了,也是其与黄某飞合伙的生意。③年终结算单上的YMLU5388525等12个柜的冻鱼付款邮件及其中3个柜的海运资料邮件都是其通过曾某向某地订购冻鱼的资料。④其与曾某对账结算付款的邮件共23个柜,经其核对是其通过曾某向某地定冻鱼付货款的电子邮件。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根据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现有证据证实,赖某甲具有明知本案存在低报、伪报价格而仍实施走私犯罪牟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从2013年开始,赖某甲向境外供应人员购买冻品后以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冻品,2015年3月,赖某甲得知莲花山港口这边查走私比较严后,即转至厦门某口岸继续以上述方式进行走私;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赖某甲分别实施了通知境外供应商按低报价格制作发票、装箱单,在接收假单证的电子邮件后转发给相关人员用于报关进口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走私行为,已获取了非法利益,可见,被告人赖某甲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并非起次要或帮助作用,不是从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行为,坦白认罪,但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以及犯罪性质、情节等,本院决定不对赖某甲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宣告赖某甲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赖某甲是坦白的辩护意见属实,应予采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赖某甲的手机四部、台式电脑一台、苹果IPad电脑一台等予以没收(存于黄埔海关缉私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广州市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蔡某

审判员 杨某

审判员 曹某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某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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