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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徐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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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7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01:32: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徐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904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2月18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9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出生,某3市原某1常委、某2委员、正科级某3监察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茂名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公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利用担任某3市某1常委、某2委员、正科级某3监察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茂名市某1有关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某4被茂名市某1核查的问题提供帮助,收受某4通过某市某1镇某2石场法定代表人罗某3所送人民币34万元。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约在2013年,徐某甲与某市某1镇某2石场法人代表罗某3相识,之后经常联系往来。2017年下半年,某4案核查组对时任某市副市长某4涉嫌违法问题进行初核。2017年7月至8月,某4请托时任某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某帮忙打探案情,争取从轻处理。张某找到其表弟罗某3,让罗某3请托徐某甲出面协调核查组的关系。2017年7月至8月的一天,经某4和张某商量后,某4通过其朋友社会人员某4武将人民币50万元交给罗某3。罗某3收到上述50万元后,先后7次送给徐某甲共计人民币34万元,让徐某甲帮忙找某4案核查组副组长疏通关系。期间,徐某甲除了向该副组长打招呼外还多次将从该副组长处打听到的某4案进展情况告诉张某,再由张某转告某4。具体情况如下:

1.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国际酒店停车场见面,在罗某3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国际酒店停车场见面,在罗某3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3.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边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向某4案核查组副组长打听案情后,就打电话将核查组正在核查某4在某5镇任职时使用40万元扶贫款问题的情况向罗某3透露。过了几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边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6万元。

5.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边见面,在罗某3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6.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人民医院后背(某路)附近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7.在2017年8月底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酒家附近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8万元。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干部任免表、干部履历表、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罪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杨某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徐某甲积极退赃,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徐某甲愿意缴交罚金,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徐某甲在某3监察岗位成绩优异,多次获得奖励,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六、对被告人徐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七、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甲量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过重,应考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甲利用担任某3市某1常委、某2委员、正科级某3监察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茂名市某1有关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某4被茂名市某1核查的问题提供帮助,收受某4通过某市某1镇某2石场法定代表人罗某3所送人民币34万元。

约在2013年,徐某甲与某市某1镇某2石场法人代表罗某3相识,之后经常联系往来。2017年下半年,某4案核查组对时任某市副市长某4涉嫌违法问题进行初核。2017年7月至8月,某4请托时任某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某帮忙打探案情,争取从轻处理。张某找到其表弟罗某3,让罗某3请托徐某甲出面协调核查组的关系。2017年7月至8月的一天,经某4和张某商量后,某4通过其朋友社会人员某4武将人民币50万元交给罗某3。罗某3收到上述50万元后,先后7次送给徐某甲共计人民币34万元,让徐某甲帮忙找某4案核查组副组长疏通关系。期间,徐某甲除了向该副组长打招呼外还多次将从该副组长处打听到的某4案进展情况告诉张某,再由张某转告某4。具体情况如下: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国际酒店停车场见面,在罗某3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国际酒店停车场见面,在罗某3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3.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边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4.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向某4案核查组副组长打听案情后,就打电话将核查组正在核查某4在某5镇任职时使用40万元扶贫款问题的情况向罗某3透露。过了几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边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6万元。

5.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边见面,在罗某3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3万元。

6.在2017年7月或8月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人民医院后背(某路)附近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2万元。

7.在2017年8月底的一天,徐某甲与罗某3在某市某酒家附近见面,在徐某甲的车上,徐某甲收受罗某3所送人民币8万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8日,徐某甲家属向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款人民币3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审理举证的书证关于徐某甲案件问题线索来源的报告、关于徐某甲的到案情况及相关情节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共某3市某1的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证明、关于接受徐某甲辞去某3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初步核实呈批表、茂名市某1文件呈批、某4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送达回证、重要信访拟办单、网络举报信、文件呈批阅笺、电话记录、关于对某4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的情况报告、茂名市某1文件呈批笺、关于某4违纪问题的立案报告、茂名市某1监察局文件呈批笺、关于对某4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的情况报告、茂名市某1立案决定书、茂名市某1文件呈批笺、关于反映某市政府副市长某4有关问题的初核情况报告、中共某3市委办公室文件、关于市某1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分管某3监察组工作的通知(某3市)、关于调整市某1、市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市某1、市监察局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某3市)、关于市某1市监察委领导分工的通知(某3市)、关于市某1某2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某3市)、关于市某1某2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某3市)、徐某甲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涉嫌受贿一案商请指定管辖的复函》及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证人罗某3、张某、某4、某4武、车某、王某、邱某、林某、冯某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受贿人民币34万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予以采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3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完毕。)

二、对被告人徐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赃款人民币34万元存放在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倪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人民陪审员 何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茂名市受贿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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