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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陈某甲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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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1日17:48: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贪污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704刑初某号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02日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7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中共阳春市委原委员、中共阳春市某1街道党工委原书记(正科),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阳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6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定管辖),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检察官助理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梁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

2015年春节前和2016年春节前,时任阳春市某1街道办主任陈某甲与时任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1(另案处理)商量,决定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归二人使用。后陈某甲安排下属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资金由陈某甲、李某1平分,每年套出30万元,两年共60万元。陈某甲分得30万元占为己有。

2017年春节前,时任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陈某甲以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用钱为由,要求某1街道办主任林某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交其使用,并安排时任某1街道规划建设办报账员刘某2(另案处理)落实。刘某2以虚开发票的手段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出15万元后分多次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该款项占为己有。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阳春市某1街道办其他工作人员对上述款项的去向不知情。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4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平时已发放加班补助的情况下,陈某甲与某1街道其他主要领导商量,决定通过虚构加班补助、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手段,违规用征地工作经费向征地有关人员发放春节、中秋节补助和工作奖励,涉及金额达320.23万元。其中通过虚构加班补助形式发放节日补助195.35万元,通过虚开发票从马鞍山水系、头堡储备地、新云华附等征地项目中套取资金向街道的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124.88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2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春节前、中秋节前,陈某甲与时任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1商量,决定虚构加班以签领加班补助的方式,用征地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并定下发放范围和标准,然后由时任某1街道规划建设办报账员刘某2制作有关手续从有关征地项目中支取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两年来通过这种方式共发放节日补助195.35万元。

因审计和巡察发现,阳春市某1街道办有关班子成员退回了之前发放的加班补助(包括平时加班补助和节日补助),其中退回2016年度发放的加班补助24.0508万元,退回2017年度发放的加班补助18.9645万元,共43.01某万元。

(二)2016年春节前,社会人员归还借款12万元给某1街道办,在时任某1街道办主任陈某甲的指示下,刘某2没有将该笔款项入帐,而是将12万元现金留存备用。2016年春节年初八或年初九晚上,某1街道办有关班子成员到陈某甲家聚餐。陈某甲和时任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1商量决定用上述部分款项给在场人员发放“节日红包”,每人4000元,共发放6.8万元,陈某甲领取了4000元。2016年6月,刘某2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后入账冲抵该笔借款。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三)陈某甲任某1街道办主任时与时任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李某1商量,决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向马鞍山水系、头堡储备地等征地项目的工作人员发放工作奖励。陈某甲任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后与继任的某1街道办主任商量,决定继续以上述方式给头堡储备地、新云华附征地项目的工作人员发工作奖励。上述征地项目共发放118.08万元,其中马鞍山水系征地项目发放15.5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2.5万元;头堡储备地征地项目发放83.98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15万元;新云华附征地项目发放18.6万元,陈某甲个人领取了3.5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经调查人员长时间教育、开导,才逐步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2月18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退清了个人所得赃款66.4万元。该赃款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代管款专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阳春市财政局拨付某1街道的经费材料、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相关通知、某1街道办虚构加班制表发放节日补助和虚开发票的会计凭证、陈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任职情况、被开除公职和党籍的决定、某1街道办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有关清退征地加班补助的财会资料;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1、刘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梁某、林某的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人及同案人领取的资金来源于单位从征地款项中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中的一部分,未能反映被告人等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本案中所套取的征地款不是被告人据为己有,而是在工作中共同使用。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李某1、刘某2及证人林某对陈某甲在2015、2016、2017这三年春节前每年从刘某2处累计领取15万元所说的用途都不同,均无法证明被告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从历届某1街道领导工作惯例,存在着以同样方式准备资金在春节期间走访相关部门和处理纠纷的惯例,可以证明被告人等并非出于个人目的,而是为顺利完成工作。2.关于私分国有资产部分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征地任务,采取发补贴、奖励骨干等积极措施,所套取的资金均在阳春市拨付给某1街道办的项目征地工作经费范围之内。3.被告人陈某甲是尚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时接到阳春市监委的电话后直接到监委接受调查,是自动投案,被告人投案后虽然对款项去向问题有所辩解,但逐渐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侵吞公款共计75万元,个人取得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征地工作经费向有关人员发放节日补助、奖励,发放金额为320.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所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清个人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李某1在2015年春节前、2016年春节前商量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征地工作经费中套取现金,且所套取的资金由其两人平分,被告人陈某甲在2017年春节前要求他人从征地工作经费套取现金交其使用,阳春市某1街道办的其他工作人员并不清楚上述情况,套取现金并不是由单位决定的,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与本案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外,阳江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对陈某甲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6月26日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陈某甲到阳春市纪委监委,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陈某甲到案后,没有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对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某甲所退赃款6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陈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某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阳江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阳江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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