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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梁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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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23:01: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梁某甲受贿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203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2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1968年出生于肇庆市鼎湖区,原肇庆市鼎湖区某某2社区党支部书记,户籍地及住址:肇庆市鼎湖区。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被肇庆市鼎湖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刘某,均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同年4月1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月3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5月3日对本案恢复审理。后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决定由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负责回收鼎湖区某1街道某2居委会已征未收的土地,并由鼎湖区某1街道某2居委会协助某1街道办事处进行收地工作,回收的土地作为鼎湖区某3教育项目用地。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鼎湖区政府决定回收土地及某3教育项目用地填土工程(以下简称某3填土工程)同时进行。时任鼎湖区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谢某2(另案处理)要求被告人梁某甲推荐某3教育项目用地填土工程的承接人选,梁某甲推荐了其同学梁某1,并得到谢某2同意。随后,梁某甲找到梁某1,询问其是否愿意承接某3填土工程,并告知梁某1会跟有关领导沟通,帮助其争取承接该工程。梁某1表示同意,并承诺承接工程后会感谢梁某甲等人。之后,梁某1挂靠肇庆市某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投标。2015年9月16日,肇庆市某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某3填土工程。同月30日,该公司与梁某1签订《工程施工项目责任书》,把其中标的某3填土工程全部转包给梁某1。与此同时,梁某甲协助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回收上述某3填土工程所在地块。梁某甲以收地时需要费用做好村民工作以及需要送钱给有关领导为由向梁某1索取钱财。梁某1为感谢梁某甲在其取得填土工程上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梁某甲等人今后在收地工作上给予支持和配合,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给予梁某甲款项合计197.5万元。梁某甲将其中60万元送给谢某2,约48万元用于做相关收地群众的工作,至少89.5万元据为己有。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5年肇庆市鼎湖区某办事处在回收鼎湖区某1街道某2居委会已征未收的土地期间,谢某2与时任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梁某5(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甲等人商议,由梁某甲找鱼塘承包户,通过虚增承包户的补偿金额,套取收地工作经费。梁某甲先后找到承包户李某、梁某帮忙,分别以二人名义虚增补偿金额,套取收地工作经费,二人表示同意。李某、梁某获得虚增的补偿款后,二人共给予梁某甲20万元。梁某甲套取收地工作经费后,由谢某2、梁某5、梁某甲等人进行私分,其中梁某甲分得至少2万元。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利用担任肇庆市鼎湖区某某2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回收已征未收土地及开展某3填土工程过程中接受他人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贿款至少149.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梁某甲在协助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回收已征未收土地过程中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承包户的补偿金额套取收地经费的方式,侵吞补偿款共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提出被告人梁某甲家属协助其已退出赃款共56.5万元,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贪污一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因在协助政府收地中群众意见大、阻力大,体谅其付出的劳动,其法律意识淡薄、年纪大、身体不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对指控的受贿罪和贪污罪犯罪事实大体无异议,对贪污罪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梁某甲在侦查阶段作了稳定的供述,其供述可信,应认定被告人将贿款中的83万元用于做群众工作;二、对受贿罪的定性有不同看法,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不符合犯罪主体资格,收地不同于征地,其是从事劳务行为不是公务行为,收受款项不是贿款;三、退一步讲,被告人梁某甲若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也具有自首情节,谢某2供述中交代了梁某甲的行贿事实,但对受贿的线索提供模糊、不明晰,其于2019年7月19日主动供述了收受梁某1197.5万元的款项,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情节;四、被告人梁某甲有以下从轻情节:1、在贪污罪中,被告人梁某甲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已退赃,且其身体不好,可以从轻处罚。请法庭考虑收地的背景和原因等因素,对被告人梁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决定由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负责回收鼎湖区某1街道某2居委会已征未收的土地,并由鼎湖区某1街道某2居委会协助某1街道办事处进行收地工作,回收的土地作为鼎湖区某3教育项目用地。为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鼎湖区政府决定回收土地及某3教育项目用地填土工程同时进行。时任鼎湖区某1街道党工委书记谢某2(已判刑)要求被告人梁某甲推荐某3教育项目用地填土工程的承接人选,梁某甲推荐了其同学梁某1,并得到谢某2同意。随后,梁某甲找到梁某1,询问其是否愿意承接某3填土工程,并告知梁某1会跟有关领导沟通,帮助其争取承接该工程。梁某1表示同意,并承诺承接工程后会感谢梁某甲等人。之后,梁某1挂靠肇庆市某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投标。2015年9月16日,肇庆市某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了某3教育项目用地填土工程。同月30日,该公司与梁某1签订《工程施工项目责任书》,把其中标的某3填土工程全部转包给梁某1。

填土工程的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依赖于收地工作的进度,与此同时,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通知某2居委会及其党支部书记梁某甲协调、配合收回上述某3填土工程所在地块的工作。被告人梁某甲以收地时需要费用做好村民工作,要支出相关费用以及领导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梁某1要取钱财。梁某1为感谢梁某甲等人在其取得填土工程上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梁某甲等人今后在收地工作上给予支持和配合,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主动或者在梁某甲的要求下给予梁某甲款项合计197.5万元。被告人梁某甲分三次将其中的60万元给谢某2,将其中的83万元用于做相关收地群众的工作,将其中的54.5万元据为己有。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家属协助其向公诉机关退出其本人收受赃款54.5万元。上述款项未随案移送。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另查,2019年9月27日,同案人谢某2亲友代其向肇庆市监察委员会退出其收受赃款60万元。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

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广东公安户籍人员信息查询资料、肇庆市鼎湖区某工作委员会出具的两份《关于中共鼎湖区某1某2社区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鼎湖区某1办事处《关于开展某3土地回收工作的通知》、肇庆市某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8月31日《鼎湖区某3教育项目用地填土工程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项目责任书》、肇庆市鼎湖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拨款单以及农行的客户帐回单21张、鼎湖区纪委、监委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农信社出具的梁某银行流水清单、梁某、马其新、梁某甲交易凭证、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出具的《关于鼎湖区某1“某3”土地征收事项的核查情况》、附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及自留用地款结算协议书、肇庆市鼎湖区某办事处《关于收回某3教育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2020)粤1226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梁某1、梁某证言;同案人谢某2供述及关于提供涉嫌问题线索的说明;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收据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2015年,肇庆市鼎湖区某办事处在回收鼎湖区某1街道某2居委会已征未收的土地期间,时任鼎湖区某1街道办事处书记谢某2和分管收地的副书记梁某5(另案处理)等人商议从补偿款中套取工作活动经费后,由被告人梁某甲负责联系补偿户并收取款项。梁某甲先后找到承包户李某、梁某,以二人名义分别虚增补偿金额10万元,套取工作经费,二人表示同意。谢某2等人通过在某1办事处审批手续中虚增承包户的补偿金额,实现套取收地工作经费的目的。承包户李某、梁某获得补偿款后,分别将虚增的10万元给予梁某甲。被告人梁某甲收到款项后,由谢某2、梁某5、梁某甲等人进行私分,其中梁某甲分得2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梁某甲家属协助其向公诉机关退出其贪污的赃款2万元。上述款项未随案移送。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另查,2019年9月27日,同案人谢某2家属代其向肇庆市监察委员会退出其贪污的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

李某、梁某收地补偿资料:某1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收文呈批表、申请书、《土地清理回收协议》、《鱼塘承包合同》、部门资金转账申请表、进账单、(2020)粤1226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梁某5、周某、李某、梁某证言;同案人谢某2供述;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收据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担任肇庆市鼎湖区某某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鼎湖区某1办事处回收某3已征未收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为梁某1顺利承接和推进填土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梁某1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梁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鼎湖区某1办事处回收某3已征未收土地的补偿工作中,通过虚增承包户的补偿金额套取收地经费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资金,数额巨大,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梁某甲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协助其退出所得的赃款56.5万元,又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后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稳定的供述,其供述可信,应认定被告人将贿款中的83万元用于做群众工作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甲在办案机关作稳定供述,并对将贿款中的83万元的去向作了详细的表述,办案机关在移送起诉时亦将此情况作为查明事实的部分,对此,该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受贿罪的定性有不同看法,认为被告人不符合犯罪主体资格,收地不同于征地,其是从事劳务行为不是公务行为,收受款项不是贿款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对本案,被告人梁某甲所在的居委会及其本人有协调配合某1办事处对某3土地进行回收清场工作的职责,即具有协助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其职责属于公务行为不是劳务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所收受的款项属于受贿款,对此,该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若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某甲也具有自首情节,谢某2供述中交代了梁某甲的行贿事实,但对受贿的线索提供得模糊、不明晰,其于2019年7月19日主动供述了收受梁某1197.5万元的款项,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本案,梁某甲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梁某甲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前已在同案人谢某2案掌握梁某甲受贿的线索,对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包括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二、对被告人梁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56.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谭某

审判员 陈某

人民陪审员 叶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肇庆市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肇庆资深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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