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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曾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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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19:57: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曾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402刑初某号

案  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4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7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曾某甲挂靠南京某1建设集团承接了我市南屏某2音乐餐厅室内装饰工程,是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部装修工人由其聘请雇佣,并负责发放工人工资。2016年2月7日工程完成并离场。由于被告人曾某甲与该工程甲方南屏某2音乐餐厅就施工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争议,被告人曾某甲领取工程款人民币1300000元后,还拖欠曹某1、曹某2、张某1、英某、匡某等62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399600元未发放。2016年7月4日,我市劳动部门向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6年7月11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曾某甲通过更改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1、曹某2、张某1、张某2、英某、吴某、匡某、蒙某、肖某、杨某、张某3、谢某、曹某3、胡某、陈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支付表、双方协议,“两法衔接”转办函,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说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海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据,华发商都某2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曾某甲的辩护人认为,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曾某甲无法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曾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追缴被告人曾某甲未支付的劳动报酬返还给被害人的认定问题。经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移送的华发商都某2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中仅有61个工人名单,拖欠工资总额为54万余元,该表统计的欠薪人数及金额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认定的人数62人及金额399600元人民币均不相符,因此该工资支付表无法作为认定返还被害人工资金额的依据。且张某1、曹某2、匡某、蒙某证实,由于被告人曾某甲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他们先行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为核实被拖欠工资工人的身份及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我院曾发函给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调取相关证据,但侦查机关一直未能调取相关证据。因此,本院无法认定作为被害人的工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无法认定追缴被告人曾某甲未支付的劳动报酬返还给被害人的具体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拒不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曾某甲未支付的劳动报酬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边某

审判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邵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某

苗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拘留律师在线咨询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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