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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林某甲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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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2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30日18:39: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林某甲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03刑初某号

案  由: 挪用资金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8月23日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原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现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2018年2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3年1月14日进入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路某号的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任职该公司某部业务员,主要负责旅游包车业务拓展、客户对账和收取公司业务款等工作。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业务款截留其中一部分人民币628738元归其个人使用于营利活动。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亲属已代其还清挪用的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28738元。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林某甲亲属在家庭经济极端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款全部退清林某甲挪用的公司资金,林某甲认罪、悔罪,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林某、唐某、吴某、褚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据,湛江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汇款通知书,湛江市某1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金胜人力资源公司发放表、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用车汇总表、保证书、关于业务员林某甲的情况说明、客户明细表、岗位职责权限、考勤表、催款通知、关于林某甲挪用业务款的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三栏明细账、营收进款专用收据,劳务派遣协议,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湛江市某1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628738元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于案发后将其挪用的公司资金全部退清且取得被害公司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麻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湛江市缓刑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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