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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朱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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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4日13:49: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朱某甲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402刑初某号

案  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4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9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阳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全国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这一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对其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住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某,观看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运营管理的某1直播平台抽奖直播节目。经公开开奖,被告人朱某甲得知ID号为某1107的用户中奖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ID号为某9809的用户中奖5万元。某1直播平台主播通过“某1私信对话系统”向中奖用户发送提示领奖的私信,并要求中奖用户向主播提供用于领奖的银行账户等信息。

为冒充中奖用户领取奖金,被告人朱某甲使用其在网上下载的插件,拦截中奖用户使用“某1私信对话系统”发送给主播的用于收取奖金的私信。其后,被告人朱某甲对“某1私信对话系统”系统传输中含有标识用户身份ID的信息进行了修改,先后伪装成中奖的ID号为某1107和某9809的用户,分别向主播发送“朱某甲,邮政储蓄,621某521”“王某某,农业银行,622某413”的领奖信息,主播向上述两个账户转账奖金共计6万元。经鉴定,被告人朱某甲通过技术手段对“某1私信对话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修改,干扰了“某1私信对话系统”的正常运行。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向被害单位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退赔非法所得6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称:一、关于定罪方面:1.被告人朱某甲主观上是想冒充中奖人骗领奖金,并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意;2.被告人朱某甲使用网上下载的插件,拦截了中奖者使用“某1私信对话系统”发送给主播用于收取奖金的信息,并未给受害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实质性损害,也没有控制或攻击对方计算机信息系统致其不能正常运行;3.被告人朱某甲获得的违法所得6万元应认定为诈骗所得。综上,被告人朱某甲基于骗取奖金的目的,实施了拦截并修改计算机上的中奖信息,破坏行为只是实现骗取奖金的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情节轻微,因此,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刑罚理论,不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认定为诈骗罪。二、关于量刑方面:1.被告人朱某甲家属已经退赔了全部款项,并得到某1公司的谅解,没有给某1公司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朱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3.被告人朱某甲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朱某甲系在校学生,且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朱某甲在其住处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某,观看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运营管理的某1直播平台抽奖直播节目。经公开开奖,被告人朱某甲得知ID号为某1107的用户中奖1万元,ID号为某9809的用户中奖5万元。某1直播平台主播通过“某1私信对话系统”向中奖用户发送提示领奖的私信,并要求中奖用户向主播提供用于领奖的银行账户等信息。

为冒充中奖用户领取奖金,被告人朱某甲未经授权,通过其在网上下载的插件,中途劫持中奖用户使用“某1私信对话系统”发送给主播的用于收取奖金的私信,进而将中奖者的ID号修改为其本人的ID,冒充中奖者分别向主播发送“朱某甲,邮政储蓄,621某521”“王某某,农业银行,622某413”的领奖信息,后主播向上述两个账户转账奖金共计6万元。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甲,并从其处扣押电脑硬盘二个、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的亲属代其向被害单位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退还非法所得6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1.被害单位代表杨某某的陈述、授权委托书,内容为:2019年4月22日,某1主播“心态”在直播中抽奖,用户名为“鱼”的中奖1万元,用户名为“某hnow”的中奖5万元。这两名用户在中奖后收到主播发的中奖私信,提示领奖,要求向主播提供支付方式,后两名用户通过私信对话框给主播发信息,但显示被拒收,而在此同时,该私信对话框却同时收到非其本人发送的信息,并被主播成功接收读取,导致主播向非中奖用户转账6万元,而真正中奖用户没有收到奖金。经过公司技术员分析,中奖用户登录信息不存在异常,能排除盗号,经对操作后台日志排查,发现后台中奖用户的UID在私信聊天时对话系统被修改,从而劫持了主播与用户的私信聊天对话,导致主播将奖金发送给第三方用户。昵称为“鱼”、某1号某762的用户后台日志UID被修改成114某8608,并向主播发送了三条信息“行卡621某521”“邮政储蓄”“朱某甲”,昵称为“某hnow”、某1号2112306863的用户后台U某被修改成114某8608、167某10,并向主播发送三条信息“622某413”“农业银行”“王某某”,经后台数据查询,UID为114某8608的注册信息是袁顺贵,UID为167某10的注册信息为朱某甲。昵称“鱼”的UID是某1107,昵称“某hnow”的UID是某9809。

2.抓获经过,内容为: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朱某甲被抓获归案。

3.银行交易流水,内容为:被告人朱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王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通过陈露露的账户转账1万元、5万元。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营业执照,内容为: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注册信息。

5.私信对话截图,内容为:用户“鱼”“某hnow”分别发送给主播“心态”的私信被拒收。

6.167某10、114某8608登录信息,内容为:该账户登录某1的情况。

7.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某1私信对话系统”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某1私信对话系统”是一对一的聊天系统,要求发送和接收双方都必须登录,并在发送私信是携带登录凭证和本人的用户ID,某1客户端会对登录凭证进行校验,只有校验成功后才能发送。此外,私信还有权限的设置项:接收设置和黑名单。

8.token操作日志,内容为:主播与中奖用户的聊天日志。

9.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鉴定机构接受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委托,对系统指定的日志和用户IP信息进行提取和固定,分析用户“114某8608”是否对“某1私信对话系统”传输中的数据进行修改,从而干扰了该系统正常运行。经鉴定,用户“114某8608”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在“某1私信对话系统”中用户与主播私信对话时对系统传输中含有标识用户身份ID的信息进行了修改,分别伪装成中奖的ID为“某1107”和“某9809”用户与主播进行聊天,并向主播发送了含有银行卡、姓名等个人信息,从而干扰了“某1私信对话系统”的正常运行。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0.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内容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甲处扣押电脑硬盘二个、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11.聊天记录,内容为:被告人朱某甲冒充中奖者领取奖金。

12.情况说明,内容为:本案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13.收条、刑事谅解书,内容为: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14.广州某1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该公司直播平台主播“心态”发起两次抽奖后,按照中奖的信息,通过“私信”对话系统与中奖用户进行沟通发奖。

15.学籍证明、证明,内容为:被告人朱某甲为在校大学生。

16.户籍信息,内容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17.现场照片,内容为:案发现场情况。

18.被告人朱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内容为:大约在两年前,我就在某1直播上看直播时,发现了某1直播网站的一个漏洞,这个漏洞可以导致用户的对话系统被修改。2019年4月22日,我在某1看直播时,看到某1的主播“心态”在抽奖,有两个用户中奖,一个用户名为“某hnow”中了5万元,一个用户名为“鱼”中了1万元,我就在网上下载了一个插件,通过漏洞将那两名中奖用户与主播“心态”的对话劫持也就是限制了,他们发给主播“心态”的兑奖支付方式被拒收,我将我的两个账户名称更改为“鱼”和“某hnow”,将对方的UID(即代码)修改为我的UID,伪装成中奖用户发私信给主播,一条是我本人的邮政银行账号,一条是我母亲的邮政银行账号,主播“心态”就给我的账户打了1万元,给我母亲账户打了5万元,第二天我和我母亲的银行账户分别收到奖金1万元和5万元。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定性问题。(1)经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也可以是通过对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进而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功能或者对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是指侵入以外的技术手段,如利用钓鱼网站、中途劫持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定操作。可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也存在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得删除、增加、修改或者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或通过对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进而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功能或者对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的行为。本案中,虽然,鉴定结论称用户“114某8608”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在“某1私信对话系统”中用户与主播私信对话时对系统传输中含有标识用户身份ID的信息进行了修改,分别伪装成中奖的ID为“某1107”和“某9809”用户与主播进行聊天,并向主播发送了含有银行卡、姓名等个人信息,从而干扰了“某1私信对话系统”的正常运行,但是,被告人朱某甲通过安装插件的方式将主播与中奖者之间的信息进行中途劫持,并获取某1私信系统中主播本应发送给中奖者的信息的行为,属于通过中途劫持的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将中奖者的ID修改为其本人的ID,继而冒充中奖者将其本人和其母亲的银行账号发送给主播进行骗领奖金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获取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通过对数据的修改进而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功能,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被告人朱某甲通过拦截对话、修改ID的方式冒充中奖者骗领奖金的行为亦尚未达到干扰“某1私信对话系统”正常运行的严重程度。综上,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如前所述,被告人朱某甲在观看某1直播平台抽奖直播节目时,得知ID为某117和某9809的用户分别中奖时,产生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通过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冒充中奖者,使主播陷入错误的认识,误以为被告人朱某甲就是中奖用户,从而将奖金6万元转入被告人朱某甲提供的其本人及母亲的银行账户,其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别构成诈骗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朱某甲获得违法所得6万元,分别达到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故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退回公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及其所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硬盘两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姚某

审判员 孙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某

吴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珠海市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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