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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周某甲走私武器、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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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7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3日18:24: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周某甲走私武器、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5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武器、弹药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9月27日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汕头市澄海区,现住汕头市澄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甲走私弹药一案,由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汕检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蔡某、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手机结识了身在爱尔兰的某网购平台卖家,获知该某网购平台卖家可以出售气枪子弹后,被告人周某甲遂使用通信软件QQ及微信与该卖家进行联系。被告人周某甲确定购买气枪子弹的型号及价格之后,由卖家提供某网购平台的订单链接,被告人周某甲拍下订单并通过支付宝付款。交易成功后,卖家从爱尔兰将气枪子弹邮寄至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境内收件地址。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2次向该某网购平台卖家购买了气枪子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某网购平台卖家购买气枪子弹1盒,以虚假的“椰子粉”商品链接代替气枪子弹进行交易,并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及邮费共人民币150元。卖家将气枪子弹从爱尔兰邮寄至周某甲提供的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收货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7某某)。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周某甲收到邮寄进境的气枪子弹,从中取出几发,填装到其非法持有的气步枪中进行了试射,剩余的气枪子弹存放在住处中。经核查,气枪子弹共计788枚。

(二)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再次向该某网购平台卖家购买气枪子弹3盒及气枪保养油1瓶,以虚假的“厨师机”商品链接代替气枪子弹进行交易,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及邮费共人民币1015元。为了隐瞒真实身份,周某甲故意提供假名“黄某旭”给卖家用于收货。之后,卖家将气枪子弹从爱尔兰寄出,邮件填报名称为“药”,毛重为0.58千克,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收件人“黄某旭”(联系电话137某某)。同年6月3日,邮件到达收货地点,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电话让小区保安代为签收。经核查,该邮件内装有气枪子弹3盒共601枚及气枪保养油1瓶。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枪形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外国产制式4.5mm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2)送检4盒弹形物品共1389枚,适配上述送检外国产制式4.5mm气步枪,均系4.5mm气枪弹。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气步枪、气枪子弹、气枪油、移动电话、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邮件投递清单及邮件路线查询单、交易记录及支付记录、证明材料、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弹药进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提出:1、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甲走私气枪弹药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属“情节较轻”;3、本案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被告人周某甲有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周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手机认识了身在爱尔兰的某网购平台卖家,获知该某网购平台卖家可以出售气枪子弹后,被告人周某甲遂使用通信软件QQ及微信与该卖家进行联系。被告人周某甲确定购买气枪子弹的型号及价格之后,由卖家提供某网购平台的订单链接,被告人周某甲拍下订单并通过支付宝付款。交易成功后,卖家从爱尔兰将气枪子弹邮寄至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的境内收件地址。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先后2次向该某网购平台卖家购买了气枪子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向某网购平台卖家购买气枪子弹1盒,以“椰子粉”商品链接代替气枪子弹进行交易,并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及邮费共人民币150元。卖家将气枪子弹从爱尔兰邮寄至周某甲提供的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收货人周先生(联系电话137某某)。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周某甲收到邮寄进境的气枪子弹,从中取出几发,填装到其非法持有的气步枪中进行了试射,剩余的气枪子弹存放在住处中。经核查,气枪子弹共计788枚。

(二)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再次向该某网购平台卖家购买气枪子弹3盒及气枪保养油1瓶,以“厨师机”商品链接代替气枪子弹进行交易,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及邮费共人民币1015元。为了隐瞒真实身份,周某甲故意提供假名“黄某旭”给卖家用于收货。之后,卖家将气枪子弹从爱尔兰寄出,邮件填报名称为“药”,毛重为0.58千克,收货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收件人“黄某旭”(联系电话137某某)。同年6月3日,邮件到达收货地点,被告人周某甲通过电话让小区保安代为签收。当天,被告人周某甲被汕头海关缉私局抓获归案。经核查,该邮件内装有气枪子弹3盒共601枚及气枪保养油1瓶。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枪形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外国产制式4.5mm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2)送检4盒弹形物品共1389枚,适配上述送检外国产制式4.5mm气步枪,均系4.5mm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气枪1支,气枪子弹4盒(分别为:788颗、202颗、198颗、201颗),气枪油1瓶,移动电话1部。

(二)书证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

证实:2016年5月31日,汕头海关现场业务处邮递物品管理科在查验过程中发现RL622某67IE号进境邮包中装有疑似气枪子弹,该邮包收件地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收件人为黄某旭,联系电话为137某某。因涉嫌走私,现场业务处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处理。经过摸查,确定上述邮包的实际收件人是周某甲,家住汕头市澄海区。同年6月3日下午5时许,侦查人员在汕头市澄海区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归案。

2.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资料。

证实:被告人周某甲的基本情况及无犯罪前科记录。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汕头澄海区分公司提供的邮件投递清单及邮件路线查询单。

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所购买气枪子弹的邮递情况。

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及支付记录。

证实: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气枪子弹的付款情况。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5.从被告人周某甲手机中提取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被告人周某甲购买气枪子弹的情况。

6.汕头市澄海区城区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证实:房产系被告人周某甲所有。

7.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证实:汕头海关缉私局警察扣押被告人周某甲所持有的气枪(步枪形状,标志:WINCHESTER,型号:MODEL1000,带瞄准器)1支、气枪子弹4盒(分别为:788颗、202颗、198颗、201颗)、气枪油1瓶、移动电话1部。

(三)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2016年6月3日17时10分,缉私警察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该房内的杂物间门后发现气枪1支(步枪形状,标志:WINCHESTER,型号:MODEL1000)、在餐厅的柜子上发现气枪子弹1盒(标志:CROSMAN500ct)及气枪用瞄准镜1支、用于与境外买家联络购买气枪子弹的手机1台(苹果6PLUS,黑色)。

(四)鉴定意见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痕)字[2016]06014号枪支、弹药鉴定书

鉴定意见:(一)送检枪形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外国产制式4.5mm气步枪,具备枪支性能;(二)送检4盒弹形物品共1389枚,适配上述送检外国产制式4.5mm气步枪,均系4.5mm气枪弹。

2.汕头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关(缉)鉴(电子数据)字[2016]20号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

检验意见:在检材手机中提取:通信录399条、短信息2287条、通话记录5206条;微信号wxid_0668286682511(昵称:无比强壮的梓梓)记录1128条、微信号wxid_nsqfodrwltwi12(昵称:什么)记录340条、微信号wxid_jt4v6zhe1zvp22(昵称:XXX)记录60006条、QQ号774XXX321(昵称:DomeAS)记录8784条,以及其他信息资料。恢复已删除信息:通信录31条、短信息908条、通话记录502条、微信号wxid_0668286682511(昵称:无比强壮的梓梓)记录80条、微信号wxid_nsqfodrwltwi12(昵称:什么)记录4条、微信号wxid_jt4v6zhe1zvp22(昵称:XXX)记录163034条、QQ号774XXX321(昵称:DomeAS)记录897条等信息资料。以上检出的数据文件,刻录于(汕)关(缉)鉴(电子数据)字[2016]20号光盘中。

(五)证人证言

证人宁某禄所作的证言:我主要负责小区大堂进出人员管理工作,也与同事一起巡视小区安全情况。2016年6月3日下午16时左右,有个中国邮政的绿色快递车停在小区大堂门口,快递员走进小区大堂后打电话给收件人,说了几句后就把电话交给我说业主要和我通话。我拿过电话后,电话那头的业主说让我替他签收一下邮件包,等他有空下来拿,我因为平时也有代业主签收邮包的情况,所以就答应了他,我说我签收后把邮包放到保安值班桌子上。他不同意,让我把邮包放到小区大堂放快递的架子上。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将邮包放到架子上边第二层靠外的位置上。那个邮包不大,正方形的,十几厘米的边长,土黄色纸壳包装,正面贴着一张白色的纸,上边写的收货地址是大堂,收货人写的是“黄某旭”,电话:137某某。我签收时按收货人写“黄某旭”这个名字。我不认识黄某旭,只知道收货人是住我们小区的,但具体是谁我不知道。这个邮包一直放在架子上没人去碰它,直到晚上7、8点钟,侦查人员带着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从小区内走进大堂,公安人员问他这个邮包是谁的,这个年轻人说是他的,后来这个邮包被侦查人员带走了。

证人宁某禄对其签收的投递邮件清单、其代业主收的邮包和来拿邮包的业主进行了辨别确认。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我因在网上向境外购买气枪用子弹,2016年6月3日在家里被海关缉私人员抓获,当时海关缉私人员在我家出示搜查证后进行了搜查,在杂物房门后搜到气枪1支,在餐厅的柜子上搜到1盒气枪子弹,在餐厅的柜子上还搜到了1支瞄准镜。气枪是我上初中或高中时和朋友出去玩时朋友借给我玩的,当时这支气枪的瞄准镜坏了,我说可以修好,就把枪留下来了。后来没能修好,我也和这个朋友没有了联系,枪就一直放在家里了。因这把枪闲置在家,没有子弹,我就想买点子弹来玩,但我身边没有人有子弹,国内也买不到。而无意间在某网购平台上遇到了个自称有气枪子弹的人,具体情况可以看我手机里的记录。卖家是账号为“XXX”的人,我一共向他购买了2次气枪子弹。记录上分别显示为购买“椰子粉”“厨师机”,金额分别是150元人民币、1015元人民币。显示“厨师机”“椰子粉”是因为我们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交易的,所以必须得有一个某网购平台链接才能交易成功。而对方不可能给我一个子弹的链接,因为这个是违法的,所以他才发了厨师机和椰子粉的链接,我根本没跟他买过这个东西,我向他购买的是气枪子弹。能联系到卖家是我最早在某网购平台上卖汽车配件,对方就来下边留言说有各种枪支、子弹出售。我就跟他联系,后来加了QQ和微信具体商谈。我的QQ码是“774XXX321”,对方的QQ码是“337某671”,我的微信是“XXX”,对方微信是“XXX”,我的手机上都有聊天记录,你们可以查看。最开始我是QQ跟卖家聊天,我向他提出要买气枪子弹,并提供了我持有气枪的标识照片,卖家就根据这把枪的型号,给我发来了子弹图片。我因为怕他是骗子,就先向他购买了1盒便宜的子弹,就是上边说的150元的“椰子粉”的那笔交易。后来我成功收到了这盒气枪子弹,也就是你们在我家里搜查到的那盒子弹。我觉得对方不是骗子就准备继续向他购买更好的气枪子弹。卖家跟我说我是老客户了,可以加微信,商谈比较方便,我就又加了他的微信。这次我向他购买了3盒比较好的气枪子弹,同时我跟他说我气枪漏气,他还送了我1瓶保养油,就是我上边说的那笔1015元人民币的“厨师机”的交易。150元就是第一次购买的那盒气枪子弹的货款,这里包含了从境外交到我手上的运费。1015元是后来买的3盒气枪子弹的货款,也包含了运费,我记得3盒价格分别是200元、350元、350元,剩余的都是运费。这150元的因为交易已完成,就已经成功支付给了对方。这1015元我只是将钱提交到支付宝第三方担保,而我还没有点交易确定,所以对方还没有收到我的货款。我支付宝账号是XXX@126.com。对方的支付宝账号我查不到,只知道某网购平台账号是XXX。第二笔1015元的气枪子弹是今天邮政快递公司打了电话给我送货让我下楼签收,我因为有事没法下楼去拿,我让我们大堂保安替我签收,后来快递员把邮包放到大堂的快递架子上,我因为我孩子生病需要照顾就还没有下去拿,后来你们海关缉私人员就来我家找到我了。

这些气枪子弹应该从爱尔兰寄来的,因为卖家说自己是在爱尔兰,货也是从爱尔兰发出来的,而且我第一次收到的邮包上显示也是爱尔兰,这些子弹都是通关过邮政速递来的。我的两次购买时间分别是:第一次2016年4月份,网上成交记录显示是2016年4月23日,在2016年5月14日收到的。第二次是2016年5月17日完成网上成交,2016年6月3日,快递员把装有子弹的邮包送到了我家的大堂。第一次收子弹时地址写的是我住的“大堂”,收货人写的是“周先生”。第二次卖家说用真姓收货太危险,让我换个假名字,我说就写“黄某旭”,收货地址还是写“大堂”。两次留的联系电话都是我使用的手机号码137某某。经侦查人员出示给我看编号为RL622某67IE的国际邮包是我所购买的1015元的气枪子弹邮包。我没有向这个卖家购买过其他枪支或子弹,虽然在聊天记录中有向卖家咨询购买枪支的事情,但对方总是无法给我看实物相片,而且对方总是要求购买枪支要提前全额付款,我怕被对方骗,所以没有向他购买过枪支。我购买这些子弹就是想打鸟来玩,我没有出售枪支或子弹给其他人,我所购买的子弹按规格1盒500颗,但我收到后试射了几颗,都打到我家里1本旧书本上,子弹陷在里面,我就把旧书连同子弹一起扔掉,侦查人员拿出在我住宅内搜查到的子弹,经我和侦查人员清点共788颗。至于为什么规格是500颗,而实际有788颗我并不清楚。这里也没有混合了其他的子弹,这就是我花150元购买的这盒子弹。经侦查人员出示编号为RL622某67IE的邮包给我看,经我清点邮包里共有3盒气枪子弹和1瓶气枪粘合剂,都是我向购买的。其中“铅色底红尖头”子弹201颗,“铜色底红尖头”子弹198颗,“全铜色”子弹为202颗。我这两次向境外网购气枪子弹,我不知道进境的时候对方申报为什么品名,只知道对方给我包进口。我向境外购买的气枪子弹是对方给我包进口的。4月份购买的子弹快递单号经我查阅某网购平台交易记录显示,第一次购买气枪子弹单号为:“RL519某56IE”。

我接收境外邮寄子弹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7某某这个号码。我收取境外邮寄子弹的地址是“文冠路”,我就住在2栋1002房。这个房子是我和我爱人黄某梓居住的,是我于2012年购买,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我本人的名字。将气枪子弹出售和邮寄给我的人,我要查看我的手机某网购平台才知道(出示手机)卖家是一个某网购平台账号为的人。我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我们只在QQ和微信上联系,我们交流是用中文打字,没有语音交流。他说他在爱尔兰,我个人感觉他应该是个爱尔兰籍,有可能是说中文的华裔。我手机QQ上这个卖家显示的名字是“XXX”,这个就是我之前交待的气枪子弹卖家。我和他的聊天中将“子弹”称为“粮”,是因为对方QQ空间中将这些“子弹”称为“粮”,我也就跟着这么说了。2016年4月23日,我在与“XXX”的聊天中称“我都不知道海关怎么过的。感觉不是很靠谱”,我知道邮寄气枪子弹进境是违法的,是禁止进境的,海关如果发现会查扣的,我认为他这么寄根本不可能寄进国内来的,所以我说“不靠谱”。对方也称如果被扣或退运的话,他会补发1盒给我,如果第二次我还收不到货的话,他会退钱给我。我的手机QQ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5月10日又问“XXX”说“能不能查知道我之前的那盒铅弹是不是被查了”,这是第一次向他买的气枪子弹,因为他邮寄时没有给我单号,我无法查询邮包行踪,我等了两个星期没有收到邮包,所以就让他去查一下邮包看看是不是被海关查扣了。他后来跟我说等等。后来4月底我就收到了这盒铅弹。我知道向境外购买气枪子弹是违法的,是禁止进境的,还向他购买,是因为我手上有把气枪,一直没有子弹,我很想买些子弹来玩,恰好卖家找上门来说有子弹可以卖给我,他还负责邮寄,如果被扣或被退运他还可以补发和退款,我就抱着侥幸的心理向他购买了。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周某甲对查获现场、查获的气枪、气枪子弹、瞄准镜、气枪油、邮包、包裹、QQ及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了辨别确认。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邮寄弹药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走私弹药共计1389发,属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被告人周某甲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请求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气枪子弹一千三百八十九发、气枪保养油一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6PLUS,黑色)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汕头市走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汕头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张某

审判员 郑某

审判员 余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某

书记员 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的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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