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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陈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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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3日16:05: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802刑初某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8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湛江市霞山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被害人林某1的犯罪事实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018年7月,被害人林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林某1将其名下的一台汽车作质押,通过陈某甲办理小额贷款。7月31日,经陈某甲安排,林某1到湛江市赤坎区某大厦某2车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名下车牌号粤G某某丰田CRV汽车质押给某2车贷公司,借款八万元整,扣除费用后林某1收到借款72800元。办理贷款手续后,某2公司业务员告知陈某甲,林某1质押的小汽车有一条盗抢记录,但不影响质押贷款业务。陈某甲知道情况后借机打电话给林某1,谎称其汽车有盗抢记录,某2公司可能要收回贷款为由,要求林某1交8000元保证金,帮忙向某2公司的领导疏通关系,许诺等事情办妥后再返还8000元保证金。后来林某1查实其汽车因和其他批次汽车发动机号重复导致出现盗抢记录,实际上不存在被盗窃事实,林某1遂催陈某甲返还8000元保证金。陈某甲谎称8000元保证金已经给某2车贷公司领导,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给,且不回复林某1的微信和接听电话。2018年11月15日,林某1在遂溪找到陈某甲后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二、诈骗被害人陈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份,被害人陈某急需用钱,要求陈某甲归还部分资金。因陈某甲没钱,陈某让陈某甲抵押小汽车进行贷款。由于陈某甲名下车牌号为粤G某某的丰田威驰小汽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无法办理抵押贷款,陈某甲以缴纳违章罚款和购买驾照分数为由,要陈某支付5100元给他。2018年8月10日,陈某转账5100元到陈某甲账户,次日陈某甲缴纳了1650元违章罚款。之后陈某甲在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过程中得知其名下的财产被查封后,停止办理抵押贷款,但未如实告知陈某,也没有返还3450元余款。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指定辩护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基本不持异议,辩护意见如下:1.陈某甲是主动投案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陈某甲的家属已归还被害人林某18000元并取得林某1的谅解。3.陈某甲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4、陈某甲悔罪态度明显,且愿意积极交纳罚金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能当庭认罪。建议法院考虑以上从轻情节予以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被害人林某1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被害人林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林某1将其名下的一台汽车作质押,通过陈某甲办理小额贷款。7月31日,经陈某甲安排,林某1到湛江市赤坎区某大厦某2车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名下车牌号粤G某某丰田CRV汽车质押给某2车贷公司,借款八万元整,扣除费用后林某1收到借款72800元。办理贷款手续后,某2公司业务员告知陈某甲,林某1质押的小汽车有一条盗抢记录,但不影响质押贷款业务。陈某甲知道情况后借机打电话给林某1,谎称其汽车有盗抢记录,某2公司可能要收回贷款为由,要求林某1交8000元保证金,帮忙向某2公司的领导疏通关系,许诺等事情办妥后再返还8000元保证金。后来林某1查实其汽车因和其他批次汽车发动机号重复导致出现盗抢记录,实际上不存在被盗窃事实,林某1遂催陈某甲返还8000元保证金。陈某甲谎称8000元保证金已经给某2车贷公司领导,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给,且不回复林某1的微信和接听电话。2018年11月15日,林某1在遂溪找到陈某甲后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提取微信截图,证明:林某1于2018年7月31日向陈某甲转账8000元保证金及林某1催促陈某甲返还8000元保证金的微信记录。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记录,主要内容:2018年7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甲,因需要资金周转,我将我名下的一台汽车作质押,通过陈某甲办理小额贷款。7月31日,经陈某甲安排,我去到湛江市赤坎区某大厦某2车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我名下车牌号粤G某某丰田CRV汽车质押给某2车贷公司,借款八万元整,扣除费用后实质收到借款72800元。办理贷款手续后,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我汽车有盗抢记录,某2公司可能要收回贷款,并要求我交8000元保证金给他帮忙向某2公司的领导疏通关系,许诺等事情办妥后再返还8000元保证金。后来我查实是我汽车因和其他批次汽车发动机号重复导致出现盗抢记录,实际上不存在被盗窃事实,我便催促陈某甲返还8000元保证金。陈某甲说8000元保证金已经给某2车贷公司领导,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给,且不回复我的微信和接听电话。后来我去某2车贷公司了解情况才知道被骗了。2018年11月15日,我在遂溪找到陈某甲后就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

林某1辨认出陈某甲。

3.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某2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7月31日,林某1向我们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八万元,公司扣除费用大概需要三千多元,另外还帮陈某甲收取了4000元中介费。当时我也告知陈某甲林某1抵押的汽车有一条被盗信息,不过经过确认没有什么问题,一样可以贷款。林某1之后也问过我,我告知林某1我们公司没有要求他交纳保证金,这八千是林某1直接交给陈某甲的,并没有经过我们公司。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记录,主要内容:2018年7月底,林某1找我帮忙办理汽车质押贷款。2018年7月31日上午,我安排林某1到湛江市赤坎区某大厦某2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事宜,当天中午,贷款办理下来,总共贷款八万元。办理贷款手续后,某2公司业务员刘某告知我,林某1质押的小汽车有一条盗抢记录,但不影响质押贷款业务。我便以陈某甲质押的汽车有盗抢信息,需要交保证金给某2公司领导作为保证,等查清事实车辆没有问题再将这保证金退回为由,要求陈某甲交八千元给我,陈某甲就通过微信转账将八千元支付给我。之后,林某1每次问我保证金的事情,我都以某2公司没查清楚汽车信息为由继续扣押这八千元保证金。这八千元保证金被我用来还信用卡欠款了。2018年11月15日,林某1在遂溪找到我后就和我一起过来南桥派出所了。

陈某甲辨认出相关微信记录。

二、诈骗被害人陈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份,被害人陈某急需用钱,要求陈某甲归还部分资金。因陈某甲没钱,陈某让陈某甲抵押小汽车进行贷款。由于陈某甲名下车牌号为粤G某某的丰田威驰小汽车有多次违章记录,无法办理抵押贷款,陈某甲以缴纳违章罚款和购买驾照分数为由,要陈某支付5100元给他。2018年8月10日,陈某转账5100元到陈某甲账户,次日陈某甲缴纳了1650元违章罚款。之后陈某甲在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过程中得知其名下的财产被查封后,停止办理抵押贷款,但未如实告知陈某,也没有返还3450元余款。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说明,证明:陈某曾借款十三万分两笔款汇入陈某甲银行卡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记录,主要内容:2018年1月29日,我因和陈某甲合伙买车再出售并从中赚差价的事而汇款十三万元给陈某甲。后来陈某甲说车卖出去了,我就催他要车款,但他一直不给我,直到2018年8月10日,陈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想出售他名下的奔驰车,但需要5100元办理违章,叫我借款5100元给他。我便通过银行汇款5100元给陈某甲。之后陈某甲一直关机,微信也无法联系他。我打电话给陈某甲老婆,才得知陈某甲因赌博输光钱已经跑路了。我和陈某甲合伙买车是是口头协议的。

陈某辨认出陈某甲。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记录,主要内容:2018年1月29日,我老公因和陈某甲合伙买车再出售并从中赚差价的事而汇款十三万元给陈某甲,后来陈某甲说车卖出去了,但一直不将车款给我们。2018年8月10日,陈某甲以需要5100元办理其名下奔驰车违章,办理违章后将该汽车出售还钱给我们为由,继续骗取我老公汇款5100元给他,但后来他并没有出售该奔驰车还钱给我们。我们和陈某甲合伙买车是口头协议的。

何某辨认出陈某甲。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记录,主要内容:2018年8月份,陈某急需用钱,要求我支付一笔钱给他,但是我没有现金,陈某要求我抵押名下的奔驰汽车贷款。我名下的丰田威驰车牌号为粤G某某的汽车有很多违章,我想交了违章后可以在抵押车辆后使用该辆汽车,就向陈某要5100元办理违章罚款和购买分数。我使用5100元办理违章后,正在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过程中,我得知李勇申请查封了我名下的财产,我也停止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了。

本案其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被林某1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

2.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92年5月22日。

4.现场检查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陈某甲的尿液现场检测呈阴性。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陈某、林某1提交的证据材料。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陈某甲的判决书,卡号为62某81的开户信息和2018年1月29日至2月28日、2018年8月10日至9月10日的交易明细,粤G某某号汽车的抵押记录和2018年期间办理违章的记录(其中2018年8月11日缴纳违章罚款共1650元)。

7.汽车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粤G某某号和粤G某某号汽车的车辆登记信息。

8.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的交易明细列表。

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湛江市赤坎区中山一路世贸大厦门口处、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3号某大厦门口处的现场勘验情况。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10。收据,证明:林某1收到陈某甲家属赔偿金9000元。

11.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甲的录音光盘在卷附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100元,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方提出陈某甲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是被林某1扭送到公安机关归案的,而非自动投案,并不构成自首,故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林某1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陈某甲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湛江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人民陪审员   林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某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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