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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朱某甲、谌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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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2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23:58:0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朱某甲、谌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204刑初某号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7年10月26日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甲露,女,1987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北省枝江市。2016年10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10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某、杜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谌某乙,男,1986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四川省江油市。2016年7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及辩护人吴某、杜某、郁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如下:2011年始,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先后来到韶关,加入一个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找工作为由,诱骗社会人员到韶关市的传销窝点,继而以“了解行业”为名,限制被骗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被骗人员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瑞士金表”(实际无实物)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组织级别由低到高分为E级(业务员)、D级(家长或骨干)、C级(主任)、B级(经理)、A级(总裁)五个级别,从E级到A级逐级晋升需要分别发展3名、10名、65名、393名会员。各级别的传销人员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按照不同的比例从中提成(直接提成比例从E级到A级分别为15%、20%、30%、42%、52%,间接提成比例从D级到A级分别为5%、10%、12%、10%),进而引诱、胁迫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韶关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律师

朱某甲、谌某乙在“网络销售”中均为A级总裁,二人发展并领导B级经理童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尔后通过童某、林某等人层层发展、领导C级以下传销人员。截至案发,“网络销售”在韶关市的参与人员已超30人。朱某甲、谌某乙作为A级总裁,负责操纵“网络销售”的运转、管理“网络销售”所有成员、分配传销人员提成等。

2015年底,朱某甲、谌某乙陆续离开韶关,2016年7月3日、10月2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谌某乙、朱某甲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称起诉书所指的表是有实物的,价值人民币300元,并称其从2014年8月开始上班,有正式工作,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某、杜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二、被告人朱某甲有以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朱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朱某甲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较小;3、被告人朱某甲的孩子年幼、尚在哺乳期,需要被告人的照顾与抚养,且其父亲、母亲均有心脏病,母亲常年靠药物治疗。综上,希望法庭考虑上述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谌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称其有举报林某,有立功表现。其表示在律师的教育以及自己的反省下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认罪悔罪,认识到传销组织对社会的危害,自愿接受惩罚,希望有机会能够弥补受害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机会。

辩护人郁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其情节较轻,一共30人左右;二、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立功情节,请依法认定;四、请根据被告人谌某乙的身体以及家庭情况,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始,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先后来到韶关,加入一个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找工作为由,诱骗社会人员到韶关市的传销窝点,继而以“了解行业”为名,限制被骗人员的人身自由,要求被骗人员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瑞士金表”(实际无实物)获得加入资格。该传销组织级别由低到高分为E级(业务员)、D级(家长或骨干)、C级(主任)、B级(经理)、A级(总裁)五个级别,从E级到A级逐级晋升需要分别发展3名、10名、65名、393名会员。各级别的传销人员根据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按照不同的比例从中提成(直接提成比例从E级到A级分别为15%、20%、30%、42%、52%,间接提成比例从D级到A级分别为5%、10%、12%、10%),进而引诱、胁迫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朱某甲、谌某乙在“网络销售”中均为A级总裁,二人发展并领导B级经理童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尔后通过童某、林某等人层层发展、领导C级以下传销人员。截至案发,“网络销售”在韶关市的参与人员已超30人。朱某甲、谌某乙作为A级总裁,负责操纵“网络销售”的运转、管理“网络销售”所有成员、分配传销人员提成等。

2015年底,朱某甲、谌某乙陆续离开韶关,2016年7月3日、10月2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谌某乙、朱某甲抓获。被告人谌礼波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林某1有盗窃行为。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6年2月28日生育一女。韶关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的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22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

3.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3日下午17时55分许,公安机关在四川某车站抓获被告人谌某乙;同年10月2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公明汽车站抓获被告人朱某甲。两名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4月22日对韶关市武江区某路某号某公司宿舍1栋601房进行搜查:

扣押童某华为手机一台;HTC手机一台;扣押周某2用华为手机一台;笔记本一本;扣押王某2男OPPO手机一台;自制笔记本一本(人员信息表);华为手机二台;家规一张;笔记本四本;诺基亚手机一台;公司情况简介表一张;日用开支登记表一张;打电话使用的模式表一张等等;扣押马某笔记本一本。

5.周某2用、王某2男、林某、谌某乙、童某的个人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某甲转账给谌某乙的银行交易记录。

6.证明二份,证实某村村委会出具谌某乙在该村居住期间表现良好;谌某乙父亲谌伦富患肝硬化癌症,长期吃药治疗,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7.情况说明,证实谌礼波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讯问期间,主动举报林某1有盗窃行为,侦查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确认林某1确有盗窃的犯罪事实。

8.判决书二份,证实林某1盗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王某1证言:我是2015年7月12日加入网络传销组织的,2016年3月开始负责打电话骗求职者来韶关。我加入网络销售一共去过五个家,但我不知道地址。“网络传销”内有五个级别。A级别叫总裁,B级别叫经理,C级别叫主任,D级别叫家长,E级别没有称呼。每一个加入网络传销的新成员,都要购买一份3800元的网络销售加盟用的瑞士金表产品,每个人只能购买一套产品,要晋升就只有发展下线,下线所花费购买的产品就算自己的份数。1至2份是E级别,3至9份是D级别,10至64份是C级别,65至392份是B级别,393份就是A级别。童某和王某2男是B级别,属于经理,周某2用D级别,属于“家长”,汪某、吴某1和罗某和我一样属于E级别。

2.吴某1证言:我是2015年8月加入该传销组织的。“网络销售”主要是销售瑞士金表,从下到上分五个级别,分别是EDCBA五级。A是总裁、B是经理、C是主任、D和E没有具体的称号,D类似于家长、E就是最开始加入的成员。A是总裁,我接触不到,我不知道他具体负责什么工作;B是经理,经理平时就是有新人来的时候,和新人聊天,向新人介绍网络销售的组织架构和发展模式及前景。C是主任,主任也是和经理一样做同样的事情。D是家长,家长平时负责看管我们这些E级成员,其中负责看管我们的物品,主要是保管我们的手机,我们E级成员要打电话,要和家长讲,家长同意后,我们才可以用手机打电话,我们是在家长的看管下打电话的,家长平时也负责出去买菜,我们E级成员是不可以单独外出的,也不能外出,如果E级成员在生病的时候,要有C级成员陪同才可以到医院去看病。家长还负责收我们的伙食费。

3.罗某证言:我2015年7月3日交了38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传销组织里A级最高,我们叫总裁。B级排第二,我们叫经理。C级叫主任,D级是家长,E级没有正式职务。劝说(加上自己本人)两人加盟,每人交加盟费3800元,晋升E级。劝说(加上自己本人)三人至九人加盟,每人交加盟费3800元,晋升D级。劝说(加上自己本人)十人至六十四人加盟,每人交加盟费3800元,晋升C级。劝说(加上自己本人)六十五人至三百九十二人加盟,每人交加盟费3800元,并成功发展两名C级主任,晋升B级。劝说三百九十三人以上加盟,每人交加盟费3800元,并成功发展四名B级经理,晋升A级。童某B级经理、王某2男B级经理,周某2用D级,王某1、汪某、吴某1和我都是E级。我之前一起住的人里面,我还认识:王某3、熊某1、周某1、冉某、刘某1、毛某、马某、黎某,宋某、吴某2、赵某1、卢某等人。

4.汪某证言:我于2015年6月9日加入传销组织。网络传销内有5个级别,童某和王某2男是B级别,属于经理级;周某2用是D级别,属于“家长”级;我和罗某、吴某1、王某1都是E级别。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参加的传销活动。“网络销售”这个传销组织共有五个级别,分为ABCDE,A是总裁,B是经理,C是主任,D是家长,E是业务员。下级听从上级,实行层层管理。从E级晋升到D级,需要发展三名会员;从D级晋升到C级,需要发展十名会员;从C级到B级,需要发展六十五名会员;从B级到A级,有一种需要发展三百九十三名会员,底下需要有四名B级成员,其中有两名是我直接发展为B级的成员,在这两名B级成员发展到六十五名会员的时候,就可以在隔月一号的时候成为A级;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直接发展六百名会员,就可以立即成为总裁了。

我们是由D级别和E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打电话骗人来韶关加入该网络传销组织,被骗的人到达韶关后,我们会派主任级别的人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每天上课和聊天,对他们进行洗脑,并控制他们的行动,直至他们完全被洗脑了,就让他们加入这个传销组织,之后每个成员都要交3800元人民币购买一款“瑞士金表”作为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后,每个新成员就成为C级主任的下线,然后根据发展下线的具体人数晋升级别。C级别经理级别会在网上找求职者的个人信息,然后将这些求职者的信息交到每个D级别和E级别的传销人员,传销人员会通过手机联系这些求职者,通过发布假的招工信息,骗他们来韶关,一接到来求职的人,我们会立即将他们控制住。

A级总裁是什么都不用管,B级经理是负责当片长,安排去接待新人及住哪个家,C级主任是负责接待新人,负责新人的思想动态,D级家长是负责家里的日常工作,E级业务员是负责打电话骗人来加入传销。

瑞士金表是我去广州某站旁边的钟表批发市场以一块200元人民币购买,我一般去一次都是买十块至二十块左右的。韶关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律师

谌某乙是我的下线。还有王某2男、童某、林某等人。我是负责直接管理“网络销售”传销组织内的所有资金的运转及管理、成员的工资分配等工作。新成员在缴纳了3800元之后,主管该片区的经理或者是主任来把收到的“入门费”存入到我的银行账号内,而我一般是在每个月的月底进行结算,在结算之后我会在下个月的月初对该传销组织内的每个成员,按照他们的每个人的份额进行工资的发放。我每个月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我就会直接和谌某乙对口,我扣除了要支付给下线的成员的份额之后,剩余的就是我的份额。金额计算出来之后,我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谌某乙。我管控的这个“网络传销”组织,每个月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骗到4个至10个新成员加入,每个新成员都会在加入的时候就立刻被要求缴纳3800元,然后我以我占的百分之四十五份额扣除出来之后,就把余下部分转账给谌某乙。一部分是成员的提成,一部分是体系的花费,部分是我给下属一些补助。成员提成是E级570元、D级是190元、C级380、B级是456元,其他B级成员就给190元,除去这些支出其余剩下就是我的收入。我一共非法获利了3万多元人民币。这些钱我已经在生活中全部花完了。

我只是与谌某乙单独对口,该张银行卡是我2014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的一家工商银行开办的一张储蓄卡。在2014年之前,我是拿到现金之后就直接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我是2013年年底到2014年年初的时候,我开始担任“网络传销组织”的总裁的。因为时间都隔了好几年了,我只是记得谌某乙是经理、林某是主任,童某是家长还是主任我就不是记得很清楚,王某2男好像是家长。

因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内的成员具有流动性,所以人员的数量情况会有变化,一般都会维持在三十多人左右。我的收入是以每月新成员的加入数量进行计算的,一般每个月是5到10人加入,所以我的收入会是在8550到17100元之间。在该传销组织内的最后一笔收入大概是在2015年的元旦的时候。

体罚这方面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只是知道新人有浪费粮食的情况就会被罚做俯卧撑或仰卧起坐,至于是否有新人不想加入而被体罚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2.谌某乙供述和辩解:我是2011年来到韶关从事“网络销售”的行业。开始的时候我是不知道“网络销售”属于什么性质,直到后来我的级别达到经理,我才知道我参加的这个组织是有问题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组织。这个组织并没有办理过任何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法律手续,分A、B、C、D、E等五个级别,名称分别有业务员、家长、主任、经理、总裁,从E级晋升到D级,需要发展三名会员;从D级晋升到C级,需要发展十名会员;从C级到B级,需要发展六十五名会员;从B级到A级,有一种需要发展三百九十三名会员,底下需要有四名B级成员,其中有两名是我直接发展为B级的成员,在这两名B级成员发展到六十五名会员的时候,就可以在隔月一号的时候成为A级;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直接发张到六百名会员,就可以成为总裁了。

在一年半到两年之后,我晋升为家长,朱某甲做经理。再过了两个半月之后,我就晋升为主任了,我开始负责新人的工作。我负责和新人闲聊,培养感情,但不会只有我一人在跟新人聊天,我们组织内的所有C级成员都可以过来新人所在的家里和新人聊天。如果没有新人来的时候,我不用干其他工作,我只是看看书,一直等到经理或总裁安排我的工作。从我晋升到经理大概花了一两年的时间,因为我发展的下线中有一名叫林某的成员,他是我们组织内的牛人,他发展的会员很迅速,他的下线成员也属于我间接下线成员,所以我才能那么快升为经理。经理也叫做片长,我就开始负责管理我底下团队内各家中的成员,有新人来了,我就会在新人买票上车之前就对新人来到韶关市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接送、接待人员工资、新人所被安排家长的卫生环境等工作。我任经理的时候,我团队内有主任林某、童某、王某2男、马某、王某3、金某1,家长级别的成员我记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有毛某、黎某。我所管理的家最多的时候有五个家,成员大概有四十多人。5个家的名称我已经忘记了,地点分别在武江区某路某厂附近、西河体育馆后面、浈江区某站某大夏大厦C座902房、帽子峰一处七楼的出租屋、五里亭一处出租屋九楼。

2015年7月份开始,我晋升为总裁。在我担任总裁的期间,大概是为十几名新人办理过“瑞士金表”的申购手续。我担任总裁大概是获利2到3万元,在当总裁之前的收入没办法算清楚。我担任总裁的时候还有朱某甲是总裁,朱某甲跟我交接之后就离开韶关了,之后就只有我一人。我在传销组织里担任总裁的时候林某是经理级别。

关于3800元的分配:一部分是成员的提成,一部分是体系的花费,部分是我给下属一些补助。成员提成是E级570元、D级是190元、C级380、B级是456元,其他B级成员就给190元,其余剩下就是归我的收入,大概算下来一名新人参加组织我可以拿到1900多元左右。

2015年12月的某一天,我接到童某的电话,童某对我说,林某问窝点内成员拿银行卡密码,说要统计便于管理。我们窝点里面的电话是晚上22时30分统一关机的,第二天家长向童某汇报说手机开机收到家里成员的银行信息,信息显示银行卡里面的钱被人取走了。我当时很吃惊,我就问童某,是谁做的?童某说,就是保管所有成员银行卡的林某自己去银行取走的。之后我打林某的电话,林某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我就和童某商量,要补贴一些生活费给被盗窃钱的家里成员。后来我就发给被盗成员毛某等人每个月700元人民币。

我是组织总裁,我是2015年10月离开韶关的。我离开韶关之后,传销组织里面的所有业务都是林某负责,林某拿钱逃跑之后,就是童某负责。家里成员出现被盗行为的时候,我已经离开韶关了,是林某在接手。所以当时林某是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所有业务。所有银行卡都是林某保管的。被盗窃的人员大概不超过十人,也不低于六人。我叫童某统计有多少人被盗,总计被盗多少钱。童某打电话向我汇报说总金额统计得出是六万八千元。我记得毛某是被盗窃最多的,还有黎某和周某1,其他的就忘记了。

3.同案人童某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4年3月份的时候到广东韶关加入传销组织至今。传销人员分为A、B、C、D、E五个级别,E级会员打电话每招一个人交3800元钱进传销组织就提成15%奖励,招够2人升级为D级会员,D级会员提成20%奖励,D级会员招够10人为会员就升级为C级,C级会员提成30%,C级会员招人招够65人升级为B级会员,B级会员提成奖励42%,A的具体我不清楚了,听说是要招够400人才可以升级到A级。我在这个传销组织里面的级别是B级。A级称为:总裁,B级称为:经理,C级称为:主任,D、E两级没有职务。A级的我不清楚,B、C级的人就是负责招人和带领其他低级的传销人员招人,D、E级只是负责招人。我自己就招了3个人,其余的人都是别人帮我招来的,一共多少人我不清楚了,反正招来65人以上就是B级,也就是经理。

A级别总裁负责组织、领导整个传销组织,可以任命传销组织里所有成员的级别;B级别经理负责掌握各个传销窝点的具体情况,处理“搬家”事宜,并接待被骗过来的人;C级别主任负责发展下线,管理“家长”级别的传销人员,平时在传销窝点里“讲课”;D级别“家长”负责实际看管传销人员,平时安排人买菜煮饭、规范作息时间、“收拾”不听话的传销人员;E级别最低,负责每天打电话骗别人来韶关加入传销组织,一切工作听从高级别的传销人员安排。我是B级别,即经理。我主要就是带领下面级别的人以招工为名把一些在网上求职的人骗来韶关,当接到A级别总裁通知“搬家”时,我负责具体的安排和实施。

B级别经理还有林某、王某2男(女)、王某4(女)、王文娟(女)、洪某、向小平(女)、陶娅(女)、苏某1(女)、邱某、吴某3等10人,其中,林某虽然在传销组织中也是B级别经理,但由于他和陈礼波(谌某乙)很熟,关系很好,所以也领导我,其他的9人就和我平级。C级别的主任有:马某、王某3、赵某2(女)、陈梅琴(女)、黎某、金某1、李某1、苏某2、刘某2、孙某、陈某1(女)、刘某3,总共12人;D级别的有:毛某(家长)、樊某(家长)、宋某、易某玉(女、家长)、熊某1、熊某2(家长)、向某、周某1(女)、周某2用(家长)、杨某1(家长)、卜某、汤某、涂志平、曲某(女)、伍某,一共13人(其中家长6人);E级别的有蒋某(女)、薄丹丹(女)、叶某、张某、冉某(女)、卢某、吴某2、赵某1、刘某1、李某2、罗某(女)、吴某1、汪某、王某1,一共14人。韶关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律师

我们这个传销组织在韶关市的窝点有:武江区某路某号1栋601号,由周某2用(家长)负责;浈江区某路某大厦9楼,由易某玉(家长)负责;5个某路附近的窝点;武江北江边附近的窝点;某路某菜馆附近的窝点;浈江区某街附近的窝点;武江某厂附近的窝点;和平路一个小巷子里的窝点;浈江区某寺附近的窝点,还有其他窝点我记不清楚了。

在扣除了我平时的开销之后,我在D级的时候拿了2次500多元,C级的时候拿了700多元,B级没拿到钱。扣除的费用有多少我不知道,现金到现在就拿了1700多元。扣除的开销是我平时吃的、用的、租房子等等。钱是一个叫“朱某甲”的女子发的,我们的钱和银行卡等贵重物品都在她那里,她是我们这些传销人员中的A级,即总裁。她的号码我不记得了,因为她不准我们储存,发现了要罚款。

有传销人员不服从不妥协,不肯加入传销活动一般就会直接向总裁“朱某甲”汇报,让她派人来处理。我也曾经向她汇报过,具体什么时候我也不记得了。我会向“朱某甲”汇报说新来的人不肯加入我们,她就会派人来处理了。一般来的都是比较壮实的男子,他们有时候来了就把不肯参与传销的人带进另外的房间,怎么处理这些人我没看过,就是听到可能被打的声音,最后有些人留下了,有些人被他们带走了,被带走的人去哪里了我不清楚,不过都是在半夜带走的。

该传销组织中的A级别总裁一共有两个人,分别是朱某甲和陈礼波。陈礼波,实际名字不知道,男,30多岁,四川人,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了。我平时都是听他们两个人的指令。

4.同案人王某2男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4年3月31日左右来韶关,然后加入“网络销售”传销组织的,我现在在这个传销组织里面是B级,就是经理。

传销主要就是以招工的名义每天不断打电话给别人,把人骗来之后就可以拿提成,可以升更加高级,拿更多的钱。我们一共分为A、B、C、D、E5个级别,刚刚入门交了3800元的人是E级会员,骗来一个人的提成是15%,再骗来2个人交钱可以升级为D级,D级会员提成是20%,如果骗来10个人交钱成为会员就升级为C级会员,C级会员的提成是30%,C级会员骗来65人成为会员就升级为B级,B级的提成是42%,如果总共骗来393人成为会员就可以升级为A级,A级会员提成是45%。我们每天都要做所谓的“上课”,主要是自己谈自己,书本有几本,主要内容是讲应该怎么做人和销售之类的。每天轮流组织“上课”,没有固定谁组织,这个叫锻炼自己的能力。A级叫总裁,B级叫经理,C级叫主任,D和E级没有称呼。

我现在的上线是陈某2(谌某乙),别人都叫他“波波”,是A级总裁。当陈某2总裁说我已经升为B级成员时,我就知道我的下线人员有64名。马某,赵某2,黎某,周某2用,汪某,杨某1,毛某,金某1,吴某1,王某1,罗某等人是陈某2总裁让我暂时管理的,其中马某是我的直接下线,由我管理马某。我知道赵某2、黎某、周某2用、汪某,金某1是归马某管理的,其他人员是总裁让我代管的。

A级成员有:朱某甲,女;陈某2,男;陶亚,女。B级成员有:童某,男;苏稳稳,女;洪某,男;林某,男;王某4,女;李康,男;陈某1,女。C级成员有:陈某3,女;赵某2,女;王某3,男;李某1,男;雄硕,男;苏某2,男;刘某3,男;孙某,男;D级成员有:熊某1,男;周某1,女;叶某,男;樊某,男;宋某,男。E级成员有:卜某,男;冉某,女;吴某2,男;卢某,女。(李某2、杨某1、涂志平、曲某、刘某2、向某、肖某1、伍某、蒋某、薄丹丹)这些人员我不知道他们是什么级别的。我不清楚前述人员他们间的具体分配及管理情况,但高的一级可以管低下一级人员,也可以分配低级人员做些事。

5.同案人周某2用的供述和辩解:我是2015年5、6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分5个级别,分别是ABCDE。其中A是总裁,B是经理,C是主任,D和E没有具体的称呼。家长是D级及D级以上的人员担任。自己加盟购买一份产品就是E级,E级发展三份,包含自己那一份,就可以晋升到D级,D级发展10份就可以晋升到C级,C级发展65份就可以晋升到B级,B级发展393份就可以晋升到A级。在级别的晋升中,发展的份数都是包含自己购买的那一份,及下级人员所发展的份数。我们是一级管理一级,层层管理。A级别负责管理钱;B级别负责管理下线各级人员,例如我们每天必备的打电话骗人加入,我们所要打电话的人员名单,电话号码都是由B级提供的,其他下线的一切大小事务都是他管理。C级别主要是担任看家,做家长,还有就是平时带人外出取钱、看病,购买生活日常用品,及看管下线各级人员的手机及财物,还有就是对下线各级人员讲课,教我们如何打电话骗人加入我们传销组织。D级别主要是负责买米、买菜,负责安排下线人员做家务,E级别就负责学习、做家务。还有就是B、C、D、E这几个级别的人每天都要打电话骗人,拉人加入。我是D级“家长”。我负责一个传销据点(也就是“家”)的日常生活安排,买菜煮饭、并掌管家里的钥匙,不让家里的新人(被骗来做传销的人)出去。

A级别总裁是陈礼波;B级别经理6人是王某4、洪某、陶娅、林某、童某、王某2男;C级别主任18人是黎某、金某1、李某1、赵某2、陈某3、马某、王某3、刘某3、苏某2、陈某1、孙某、潘某、熊某2、薄丹丹、易某玉、高某1、杨某1、曲某;D级别有17人是毛某、樊某、卜某、熊某1、向某、张某、汤某、伍某、周某1(女)、王某5、何停、涂志平、肖某2、曾某、蒋某、叶某、宋某;E级别12人是汪某、王某1、吴某1、罗某、卢某、吴某2、赵某1、刘某1、段某1、李某2、冉某(女)、石沁源。

网络销售传销组织一共有四个据点。第一个在浈江区某路的市场附近,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家的名字叫“某国”,当时的“家长”是易某玉;第二个在武江区西河桥附近的工地旁,家的名字叫“宝芝林”,当时的家长是樊某;第三个在浈江区韶关电视台附近,家的名字叫“西点军校”,家长是毛某;最后一个就是我这个家,家名也叫“某国”,家长是我。

6.同案人林某供述和辩解:我是2013年年初到广东省韶关市参加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该名为“网络销售”的传销组织,级别区分为A、B、C、D、E,A级是总裁,B级是经理,C级是主任,D级是家长或者是组长,E级是业务员。我的上级是总裁朱某甲。我的下线成员有陈某4、李某3、杨某2、吴某4等大概是十四人左右,至于其他组员我现在不是记得很清楚了。我主要是负责培训工作,就是和新人或者是初步加入组织的新人进行上岗培训。

A级总裁有朱某甲、段某2、谌某乙,有些早期的总裁的名字我已经忘记了;B级经理有我、童某、王某2男、陶亚、王某4;C级主任有李某1、王某3、马某;D级家长有金某1、高某2,还有一些名字我现在记不清楚了;E级的业务员我现在记不清楚了。

我们的传销组织叫“网络销售”,我们经营的是所谓的“瑞士金表”,我们主要是以招工的名义,针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告知对方已被我们公司录取,将对方骗来韶关。对方到韶关后,我们先对对方进行所谓的面试,在面试结束后,我们会告诉对方,他被骗了,然后我们会收了对方的电话,安排人员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一般时间都不会太长,大概七天左右,在这七天的时间内,我们会安排人员对该人进行监管,所谓的监管就是有人一直看守着该新人,包括该新人洗澡、上厕所。在监管的期间,新人与外界的联系也在我们监管范围内,例如,当他被允许打电话的时候,在他打电话的过程中,全程有人在场监听,如果该新人在电话中透露出他在传销组织中,我们就会安排人员将他送走。

当新人表示加入,要交钱的时候,会通知总裁,然后总裁到场收取。如果新人没有那么多钱,我们会教他以刚找工作需要用钱为由,向家人或其他亲属朋友筹钱,当新人筹到钱后,我拿到新人的密码和银行卡后,我们会安排两个人,一般来说是主任和家长一起去银行取钱,取到钱后,我们会让新人以电话查询的方式查询,让新人知道我们只取了3800元的钱,其他的没有多取。取到钱后,最后也是交给总裁。

提成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两种。E级义务员发展一名下线会有10%直接提成,D级成员,如果是自己发展的下线,其会有20%直接提成,如何是他下线发展的,他会有5%的间接提成。C级成员的直接提成有30%,如果是间接提成的就有10%。B级成员的直接提成有42%,如果是间接提成的就有15%。A级成员的直接提成有52%,如果是间接提成的就有20%。

我们所有的人员都归谌某乙和朱某甲管理。他们负责收取新人加入时所交的费用,金某2的发放,以及巡视各个窝点的工作,窝点的迁移更换等全面工作。我知道的有五个窝点,其中一个在某路,一个在西河立交桥机械厂宿舍附近,一个在靠近某附近的某厂宿舍,一个在供电局宿舍旁边,还有一个在向阳综合楼大世界家具旁边。韶关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律师

(四)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已对现场武江区某路某号某公司宿舍1栋601房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搜查大量笔记本、会议记录、人员信息名单等物证,依法进行扣押。

2.辨认笔录,证实:

(1)朱某甲辨认出谌某乙、林某、王某2男、童某。

(2)谌某乙辨认出童某、林某、朱某甲、王某2男。

(3)林某辨认出童某、谌某乙、朱某甲、王某2男。

(4)童某辨认出王某2男、周某2用、王某1、朱某甲、谌礼波。

(5)周某2用辨认出童某、王某1、王某2男。

(6)王某2男辨认出童某、周某2用、谌礼波。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谌某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朱某甲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的证人以及同案人的证言以及供述中虽有出现“瑞士金表”,但均不是自身保管,且在朱某甲的供述中,“瑞士金表”是从广州某站旁边的钟表批发市场以一块200元购买,购买数量为十块至二十块,从数量与价格上均不符合正常的商品交易情形,故即便出现,“瑞士金表”也只是推销商品的幌子,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谌某乙称其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适宜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谌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已扣除被羁押2日)

二、被告人谌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七日止,已扣除被羁押50日)韶关市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广东韶关专业刑事律师

上列二名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欧某

审判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某

广州刑事律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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