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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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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3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9日23:57: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刘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5202刑初某号

案  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06日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52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1、李某2,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甲向一名姓曾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300箱假冒的“某能”牌东方万能胶,后销售给在揭阳市榕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号经营“明星装饰材料”店的许某(已被判刑),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80000元。2018年5月25日,工商部门对许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查处,扣押到假冒“某能”牌东方万能胶262箱(价值人民币170300元)、“某能”牌环氧树脂固化剂9桶、“某能”牌环氧树脂10桶、“某能”牌EP固化剂31箱、“某能”东方接缝胶18箱、电脑主机1台。2019年2月10日,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许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钟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揭阳市知识产权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律师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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