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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钟某甲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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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19:12: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钟某甲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5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淫秽物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5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7年出生,广东省汕尾市某人住广东省汕尾市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6日向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7日被汕尾市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月1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二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6月,钟某1、刘某2等人合资购买一艘渔船,并雇请被告人钟某甲及刘某3、李某4为船员。同年10月16日,经钟某1、刘某2同意后,被告人钟某甲等3人从某运载《某豹》《某97》等淫秽书刊8500本到汕尾某码头,驳接、运载到某某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缉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钟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钟某甲在犯罪中的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钟某甲对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4.被告人钟某甲是初犯、偶犯,本案的淫秽物品没有流入社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同案人钟某1、刘某2、许某6(均已判刑)等人合资购买一艘渔船,并雇请被告人钟某甲和同案人刘某3、李某4(均已判刑)为船员,往来某4经营海产品生意。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钟某甲和同案人刘某3、李某4驾船前往某4运载“某花”,因”某花”个体小没有成交而逗留于某4。1O月16日清晨,李某4在某4打电话给钟某1,称某4有一位老板想运载一批淫秽书刊回汕尾,每册运费人民币1.8元。当天上午,刘某2、钟某1、许某6在许某6家中商量后,同意运载淫秽书刊,并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钱雇请许某5(另案处理)驾驶快艇前往驳接,17日下午,被告人钟某甲和同案人刘某3、李某4从某4运载《某497》《某4豹》《温暖热窝》《火麒麟》《万宝路》等淫秽书刊8500册到汕尾某码头附近海面,由钟某1带许某5驾驶快艇将淫秽书刊驳接到码头上。接着,钟某1用事先雇请的农用三轮某6运载该批淫秽书刊前往埔边高速公路口,途经某某路口时被某派出所民警缉获,当场缴获淫秽书刊8500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一般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一般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证明:公安机关于2002年10月17日晚在汕尾市某某口查获走私淫秽书刊并抓获钟某1、刘某2等人,遂对本案立案侦查。汕尾市走私罪律师,广东汕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汕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某甲的户籍信息和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汕尾市某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2年8月2日向汕尾市某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钟某甲,汕尾市某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7日决定批准逮捕被告人钟某甲。

(4)汕尾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钟某甲于2003年1月4日被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11月16日向汕尾市某公安分局投案,于2011年11月16日被汕尾市某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

(5)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被告人钟某甲。

(6)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提取证物记录》《收交物资收据》《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本案淫秽书刊共计8500册、机动农用三轮某6一辆。均有拍照附卷。

(7)本院(2003)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同案人钟某1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2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许某6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汕尾市走私罪律师,广东汕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8)本院(2005)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同案人刘某3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4犯走私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钟某甲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和对其的量刑建议。

2.证人证言

许某5证言,证明:其受许某6、钟某1、刘某2的雇请,于2002年10月17日驾驶一辆快艇到某港,协助驳接一批淫秽书刊。

3.鉴定意见

汕尾市文化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本案公安机关缴获的《某4豹》等6种图书和《天后传说》等2钟音像光碟,经鉴定为淫秽出版物和色情光碟。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钟某1、刘某2供述,证明:其二人伙同许某6在许某6家商量运载淫秽书刊后,指派被告人刘某3、李某4和钟某甲驾驶渔船运载淫秽书刊8500册回某港,在驳接上岸后用三轮某6运载途中被某派出所查获。

(2)同案人许某6供述,证明:其与钟某1、刘某2商量过运载淫秽书刊,但意见分歧的,船上雇请的一名船员“阿乐”是刘某2的胞弟,船上事务交由其负责。

(3)同案人刘某3供述,证明:其在2002年5月份起到许某6的船上打工,船上还有李某4、钟某甲两名船员,其只参与过两次运载走私红柴油的行为。

(4)同案人李某4供述与其他同案人供述一致。

(5)被告人钟某甲供述,证明:2002年10月份的时候,刘某2、刘某3雇请其到船上做厨房工作,这条船是到某4购买蚌过来大陆卖的,船长是刘某3,轮机长是李某4,其负责厨房。10月中旬,他们开船到了某4,但因为没有蚌就逗留了一两天,李某4对其和刘某3说有老板联系他说要不要载一些黄色书刊回汕尾,每本的运费是1.8元,刘某3同意,其不同意并表示要询问船老板刘某2的意见,刘某3、李某4跟刘某2联系后,刘某2同意运载。于是当晚就有小船将黄色书刊接驳到他们船上,次日凌晨4时左右,他们就运载蚌和黄色书刊回了汕尾,在某镇方聪码头时已经是晚上7点多了,李某4安排人卸货,其因为家里有急事回家了。其曾于2011年11月份到汕尾市公安局某分局投案,后来被取保候审,之后其就出海捕鱼了,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其于2020年6月1日下午在汕尾市某某士多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除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不符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外,对其余证据均予以确认。汕尾市走私罪律师,广东汕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某甲受同案人雇请参与走私淫秽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甲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甲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某甲曾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但其没有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到,导致失联,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可以看出被告人钟某甲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接受刑事处罚存在侥幸心理,不能据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和本案淫秽物品没有流入社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但不重复评价;本案淫秽物品没有流入社会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从而避免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故不能据此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伙同钟某1、刘某2、许某6、刘某3、李某4等人将淫秽书刊共8500册运输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甲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廖某

审判员 彭某

审判员 许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某

书记员 曾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汕尾市走私罪律师,广东汕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汕尾市走私罪律师,广东汕尾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某6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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