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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过渡时期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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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2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6日19:30:1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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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过渡时期最优方案

作者:舒登维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即针对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根据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被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犯罪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附条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突破了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的现象,相对于主张完全“降低论”“不变论”以及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规定,无疑更具合理性。具体而言:

  其一,此次刑法修正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沿袭了传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性犯罪作出了立法上的回应。完全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显然不管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多少岁都不能杜绝在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犯罪行为;与之相对,完全维持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显然是对社会需求的忽视,而且也有违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而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既考虑到了当前刑法体系下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则性规定不容轻易突破,又较好地照顾到了当前社会现实的需要。

  其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事关多个层面,需审慎而行。很显然,对于法定年龄的确定不能随心所欲,应当以本国公民在通常情况下达到多大年龄时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然而,要确定这一点,就不得不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儿童自身身体、智力发育情况以及受教育的情况与接受教育的能力;再如,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又如,一国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科技的发展程度等。可见,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是一项系统且复杂、庞大的工程,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显然难以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全面的调整,相反,“个别调整”是过渡时期的审慎选择,既显现了对未成年人实施部分严重性犯罪不能听之任之,而且也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充分考虑的结果。

  其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导向是“宽严相济,以宽为先”。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来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还需要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限定条件。从社会一般观念上来看,由于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之从严处理无可厚非。同时,考虑到低龄未成年人远未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于其他一些情形的犯罪欠缺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未纳入到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范围。应当说,这一修改总体上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还是遵从了“以宽为先”的治理理念。

  综上,此次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既维护了刑法规定的整体性稳定,又较好地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予以了良好回应,无疑是一种审慎、最优的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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