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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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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6日19:22:4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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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作者:彭新林 邱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近年来,随着各地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涉农村的拆迁征地项目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农村拆迁征地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看,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问题十分突出。例如,2018年至2020年,北京市某区纪委监委共立案查处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6件20人,其中涉嫌腐败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12人,超过该委三年来办理腐败犯罪案件总数的10%。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高发多发,应引起关注。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一、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发案特点

  (一)腐败群体化现象凸显,窝案、串案居多。因农村拆迁征地涉及被拆迁村庄村委会、被拆迁户、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审计公司等多方参与,实践中往往是查处一人、带出一片,不少涉案人员上下勾结、内外联合、互相串通,共同侵吞或者骗取补偿款。腐败群体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和严重化趋向。

  (二)腐败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实践中常见的腐败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拆迁征地人员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虚增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地面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抱团瓜分补偿款;二是拆迁征地人员自己虚构拆迁腾退资格,骗取补偿款;三是拆迁征地人员对不属拆迁征地范围或按规定不能补偿的项目进行补偿,如将违法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并列入补偿范围等,收取相关人员贿赂;四是拆迁征地人员采取虚列支出、伪造报账单据、重复报账等手段,直接侵吞补偿款。由于拆迁征地人员在政策界限、权属认定、补偿标准把握上有一定弹性,加之有的地方拆迁补偿工作流程不甚透明,特别是被征房屋拆迁后土地很快平整进入施工阶段,很多涉嫌腐败的物证随之消失,这使得农村拆迁征地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三)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农村“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实践中,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当事人涉案的罪名高度集中,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只有极少数涉案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可以说,拆迁征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者与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等相互勾结贪污补偿款的行为,日益成为查办和预防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的重点。此外,在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中,被拆迁村庄“一把手”涉案现象突出。如北京市海淀区近四年立案查处的六件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都有基层组织“一把手”涉案。这与农村“一把手”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拆迁确权等工作中有较大职务便利密切相关。

(四)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划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村庄特别是超大城市核心城区的村庄,涉及城乡统筹和城镇发展,地价相对较高,拆迁征地涉及资金量巨大,补偿过程又缺乏足够透明度,使得此领域腐败案件普遍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百万元,令人触目惊心。如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王某等人腐败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近亲属违规出具宅基地确认单,骗取拆迁腾退补偿款高达210余万元。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不仅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直接侵害农民的利益,容易激化干群矛盾,损害政府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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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案件高发原因

  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既有腐败行为人自身法纪意识淡薄、私欲膨胀等主观原因,也有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拆迁征地程序不透明等客观原因。

  (一)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法纪观念淡薄,私欲膨胀。实践中参与农村拆迁征地工作的部分人员特别是少数村庄主要负责人法纪观念淡薄、私欲膨胀,有的贪婪虚荣、“见钱眼开”,有的心存侥幸、意图浑水摸鱼,有的心理失衡、想趁机“捞一把”,从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恣意妄为。

  (二)农村拆迁征地领域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与相关制度原则性强、制度存在漏洞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相应的拆迁征地立法还不完备,相关政策比较宏观,涉及对拆迁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实践中农村拆迁征地又大都采取村基层组织主导的“腾退”模式。至于如何腾退并做好补偿安置等,主要是由村基层组织制定方案,每个村的安置补偿情况不尽一致,“一事一议”“一村一策”情况相当普遍,这就给腐败行为人钻制度漏洞和政策空子留下了空间。还有的村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对拆迁专项资金采取规避集体领导决策的手段操控。这些无疑为拆迁征地人员实施腐败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难以及时到位。村基层组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村委干部之间好人主义风气盛行,在协助基层政府从事拆迁确权等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如有的村确权组成员明知相关证明材料可能虚假,但只要看到有村主任签名,就不再审查便草率签字认可,难言有监督。农村拆迁征地工作的外部监督存在一定滞后性,对于拆迁征地政策规定执行、青苗清点、房屋土地设施丈量、补偿资金审核发放等情况,不少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还未能进行有效监督。

(四)拆迁征地补偿程序不透明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农村拆迁征地工作大多是村基层组织主导,相关拆迁腾退补偿安置程序不规范,信息公开范围有限,被拆迁人员大多是村民,也不能很好地了解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落实不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给腐败行为人暗箱操作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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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行为的防治对策

  农村拆迁征地领域腐败的治理,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应从教育预防、制度完善、监督制约、程序透明等方面,凝聚起科学有效治理该领域腐败现象的合力。

  (一)坚持预防在先,积极开展纪法宣传教育。要认真做好拆迁征地领域腐败预防工作,注重防患未然,重视以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通过签订廉洁履职承诺书、举办专场法治讲座、发送廉政短信、组织旁听庭审、参观监狱、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有效形式,增强镇村干部纪律规矩和履职尽职意识,使他们警钟长鸣、自省自律。

  (二)完善农村拆迁征地管理制度体系,堵塞制度漏洞。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为农村拆迁征地工作筑牢“防腐墙”。完善农村拆迁征地补偿管理制度,细化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违法建筑处置、拆迁安置等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健全征拆征地公开制度,对征拆对象、拆迁重要事项进行事前公示,防止“打擦边球”“钻空子”等现象的发生。严格落实征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有效监督财务收支,坚决杜绝收入不报账、“白条”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为拆迁征地人员吹响“监督哨”。创新监督方式,属地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可探索设立专门监督组对农村拆迁征地工作开展同步监督,并由县区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和相应纪检监察室加强联系指导,强化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专项监督,随机选择已经完成拆迁征地任务的村列入专项监督台账,加强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到关键处、督到点子上。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将乡镇农村拆迁征地工作纳入巡察重点工作,用机动巡察提升巡察监督实效,持续释放巡察震慑效应。

  (四)推动农村拆迁征地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农村拆迁征地各环节,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推动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对拆迁征地项目概况、腾退依据、补偿方案、符合腾退资格的村民信息、确权信息、签约情况等相关事项均应公开、留痕,做到不藏着、不掖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公布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等信息,这样拆迁征地工作才有公信力,村民心中才能无疙瘩、无疑惑、无怨气。广州资深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

  (彭新林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邱刚系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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