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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蔡某甲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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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23:24: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蔡某甲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402刑初某号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4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某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何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珠香检公诉刑补诉〔2020〕某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及其辩护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万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财公司),被告人蔡某甲担任投资总监。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蔡某甲以公司投资推介会、微信群发广告和发传单方式向他人推介“某资本”的投资产品,并承诺一年内保本并收益38%,以高回报引诱他人投资。

2017年6月,被告人蔡某甲注册成立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继续以公司投资推介会、微信群发广告和发传单方式向他人推介“某资本”的投资产品,并承诺一年内保本并收益38%,继续以此方式引诱他人投资。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经公安机关核查,被告人蔡某甲以此方式引诱黄某投资港币1200000元、马某投资美金99278.35元、秦某投资港币16某092元、某币1000000元、陈某投资港币105000元、文某投资人民币100000元、李某投资人民币131400元、陈某2投资人民币200000元、李某投资人民币184284元、美金2613元、罗某投资人民币120000元、潘某投资人民币388726元、吴某投资人民币70000元、成某投资人民币100000元、施某投资人民币70000元、封某投资人民币100000元,后向马某返还港币200000元、向李某返还美金5646.85元,现未返还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464410元、港币2780092元、某币1000000元、美元96244.5元。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协查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未取得银保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另据广东省公安厅联络某司法警察局协助调查,被告人蔡某甲所称的某某商行、I.D.GMarket并没有聘请员工,经某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查询并无某资本或某的商业登记记录,且被告人蔡某甲有从某等账户取现及多次用于赌博的情况。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蔡某甲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某甲惩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蔡某甲提出的辩解意见是:1.我收到被害人的钱后均用于某资本的平台,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我的公司及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我有多笔外汇结算。2.部分被害人的投资款是经第三方支付到了相应的外汇平台,该笔款项未经我手,不应计入我的犯罪金额。3.被害人马某、黄某在投资过程中有不断的回款,对于上述回款金额应予扣除。4.我在某确实有赌博行为,但我是用自己的个人资金赌博,没有使用被害人的投资款赌博。5.我在某有聘请员工,但是挂在朋友公司名下,而不是某某商行、I.D.GMarket名下。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蔡某甲没有挪用客户资金,没有将资金占为己有,所有投资人的开户、入金、出金、交易都是真实存在的,其本人并无非法占有集资资金的故意,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本案中吸收的大部分资金均是公司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公诉机关认定部分被害人的损失金额应结合被害人陈述及银行流水认定。4.被害人封某无报案笔录,被害人罗某非本案被害人,被害人陈某2是内地还是某身份存疑,三人的金额均不应计入。5.被害人秦某认购美国某新股的资金某币100万元和港币1205092元系在某支付,且被害人秦某与被告人蔡某甲均是某人,内地司法机关并无此节事实的管辖权。6.被告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愿意认罪认罚。7.被告人蔡某甲无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蔡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从被告人蔡某甲电脑中打印的邮件、律师会见笔录等材料以证实其辩护意见。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万某乙(另案处理)注册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财公司),被告人蔡某甲担任投资总监。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蔡某甲以公司投资推介会、微信群发广告和发传单方式向他人推介“某资本”等投资产品,并承诺一年内保本并收益38%,以高回报引诱他人投资。

2017年6月,被告人蔡某甲注册成立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继续以公司投资推介会、微信群发广告和发传单方式向他人推介“某资本”等投资产品,并承诺一年内保本并收益38%,继续以此方式引诱他人投资。

经公安机关核查,被告人蔡某甲以此方式引诱黄某投资港币1200000元、马某投资美金99278.35元、秦某投资港币16某092元、某币1000000元、陈某投资港币105000元、文某投资人民币100000元、李某投资人民币131400元、陈某2投资人民币200000元、李某投资人民币184243元、美金2613元、罗某投资人民币120000元、潘某投资人民币388726元、吴某投资人民币70000元、成某投资人民币100000元、施某投资人民币70000元。后向黄某返还港币66257.7元、向马某返还港币200000元、向李某返还美金5646.85元。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协查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未取得银保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另据广东省公安厅联络某司法警察局协助调查,被告人蔡某甲所称的某某商行、I.D.GMarket并没有聘请员工,经某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查询并无某资本或某的商业登记记录,且被告人蔡某甲有从某等账户取现及多次用于赌博的情况。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蔡某甲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蔡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是万某乙于2015年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的,万某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任公司投资总监,公司还有秘书Kelly(中文名陈某3)等6、7个员工。万某乙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我作为投资总监主要看国际金融期货、股票、黄金、外汇情况,并出具相关的行情分析报告,提供给客户投资参考。公司向客户提供了很多投资项目,其中包括“某资本”这个项目。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某财公司先是于2015年在香洲某商务中心租用办公场所办公,之后于2016年11月再租用鑫胜公司在某里中海大厦A座801房的办公楼。2017年11月左右,某公司搬迁到吉大西九大厦。之后某财公司就没有运营了,我就将我的公司横琴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挂牌使用了,该公司于2017年6月注册,法人是我,股东就我一人,占股100%,员工3、4个。横琴某公司基本承接了某财公司的业务和客户。

“某资本”平台是在2016年开设的,当时eric(男,香港人)联系我,要我做中国代理人,我上网看了这个平台是英国一间公司开发的,我就在2016年做了中国代理。该平台需要很多客户及投资款项,同时平台也给出比较多的回佣。经过我和万某乙一起评估平台给的手续费和回佣,协商达成一致客户投资收益38%,然后我们就以客户投资保本并收益38%的承诺向客户推介,争取更多的客户来投资这个平台,这样我们公司才有盈利。“某平台”在香港和广州都有服务器,2018年5月,平台联系人说英国脱欧,很多金融交易不了,所以平台一直没有正常开通来进行投资交易。现在两个服务器已经停止服务,我的平台账号和密码都不记得了。

某财公司和横琴某公司都没有国家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这两间公司都是通过投资推介会,针对香港、某人,或境外人员宣传,内地客户都是主动找我们投资的。公司都有微信群,群里有很多客户,我和一些公司员工都有在微信群里发送一些投资理财项目的推介以及投资理财项目的分析报告,客户看了有想投资的就会主动联系我们了解项目的相关情况及投资意向。我们就会将投资项目详细分析和走向情况介绍给客户,让客户感兴趣去投资。一共有4、50个客户(后称30多人)投资,主要是某人,其中客户秦某投资了几十万港币,黄某投资了一百多万港币,其他人就不记得了,涉及资金大约1000万港币。公司平时两个月就会召开一次会议,我记得是在某里办公场所召开过相关会议,主要是由我主讲,一般参加人员有十几人,内容是市场分析、未来金融产品分析、价格走势以及客户交流心得。

在我住处查获的两份GWC某财公司2017投资推介宣传单,是市场部员工制作,经过我和万某乙同意制作和发给客户的,我在产品推介会期间公司负责市场部的员工发给客户看,我公司负责市场部的员工把广告拍照发到微信群给投资客户看,该产品广告主要给某客户看的。2017年公司推介投资产品承诺是保本并收益38%给客户,取得更多收益归公司,还有一种不保本金,收益2/8分成,公司占收益20%。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我被扣押的电脑里有投资客户的资料,其中有一个客户出入金表的文档,表里有客户的出金表、入金表和账户未扣数客户统计表。出金就是客户在平台提现,入金就是客户投资,未扣数就是指客户想提现没有成功。

我有一个“2019某壹号核心群”,我是群主,成员126人;还有一个“某投资交流-某财富GWC”(群主OTtO),成员181人。群里都是朋友介绍的客户,有一部分人通过我公司进行投资。

在平台里投资理财的程序:我在和客户沟通和同意下,由我负责在平台里帮客户进行选定投资项目,并进行相关的交易操作。公司与客户会签订协议,注明客户投资收益部分要进行二八分成的。大部分客户都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平台账户账号转账过去的,也有一部分人直接把现金给我,我再将钱存入某银行转账到平台账号。我以某资本的名义在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3xxx29)开设了2个账户,现在两个账号都没钱,2018年11月因被投诉而被某金融管理局通知银行冻结了。

横琴某某公司在承接某公司客户的基础上,应该新增了1、2个客户,其中好像有李某。她是2018年3月17日在深圳交给我2613元美元,我写了收据给她,将资金存入某中行账号。某财公司、横琴某公司都没有盈利,一直亏损。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秦某另外投资美国证券股权,是我介绍给深圳的一家公司投资的,不是我公司投资行为,她投资的金额和收益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收到客户的款项后我用于购买某金融交易服务平台(pfs-mt4)投资原油、外汇、黄金、期货投资等金融产品。因为某平台于2019年4月底已经无法进入,现在只能看到银行转账记录。我在某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提现。提现有几种情况,第一是客户要提现,我去银行提现后交给客户,第二是香港平台上家(eric)过来某,我直接提现港币交给他,他转换成美金或英镑存入平台,第三是我账户外汇不够,某和英国有时差,我会从公司账户提现交给eric。我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到我个人账户是因为我账户方便提现。2017年10月,秦某转给我200多万港币要购买股权,我从公司账户提现转换成美金转到了相关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还是我私人账户转款我记不清了),之后还带秦某开了股票账户,之后因为香港公司的股东找不到,秦某没有认购成功。我确实有在某赌博,但没有利用客户的钱赌博。我某的公司转账额度很少,不用打税,我公司与某一家培训机构合作,有关业务由该培训机构的员工完成,所以我公司有关业务不用另外招聘人员。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内容为:2016年2月左右,我在微信加入一个名叫珠海市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微信群,看见该微信群里经常宣传关于投资理财的资料和报表,其中有一个自称是该公司投资总监的男子蔡某甲在微信群经常推介投资项目宣传资料和解答相关疑问,我见这些报表都是投资人赚钱的数据,就想投资。于是我直接与蔡某甲微信聊天,他让我投资平台“某资本”。2016年5月,我在某通过我的银行账户向蔡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31xxx29)转款港币2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去到香洲区某商务中心5楼A3的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办公地找到蔡某甲,蔡某甲以某公司名义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某财富中心项目投资及委托协议书(该协议书我已经弄丢了,上面没有约定回报率或者保本),我记得当时我还交了1万元港币的委托管理费用,但具体如何交付我不记得了。到2017年4月,我通过该平台系统查询到我账户一共有28万元港币,这时蔡某甲又在微信群推介一个新的投资项目,年回报率38并且保本,我就微信联系蔡某甲要投资120万元港币到该项目,2017年4月24日我转账92万港币到蔡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31xxx29)。2017年5月1日,我来到某里x座xxx房的某公司的办公室,蔡某甲以某公司名义和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某财富中心项目投资及委托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收益38%,收益超过部分归公司),并要求协议到期后才能一次性取回本金及收益。2018年4月,我无法登录该平台,蔡某甲说该公司要更换营业地点,所以无法登录。到5月协议约定的时间到后,我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无法取出,我微信联系蔡某甲,蔡某甲说公司和平台都倒闭了,答应自己退还这些款项给我,但却一直不露面。

被害人黄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2.被害人秦某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1月,我加入了一个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微信群,微信群内经常宣传关于投资的资料和报表,我感觉这些投资可以去做就加了一个叫Kelly的秘书,向他详细咨询了投资理财的资料,之后我应Kelly的请求去了位于某里x座xxx房的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办公地,见到了Kelly和自称公司老板的蔡某甲,蔡某甲向我推介了投资理财项目,我觉得有钱赚,就于2017年1月25日转款10万港币到蔡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某),但这个投资是没有保证保本收益的,只是由蔡某甲公司帮忙操作投资理财。到2017年5月,Kelly和蔡某甲向我推介“某资本”的平台,称保本且收益38%,我于2017年6月20日转账37万港币到银行账户(某)。2017年10月,蔡某甲又向我推介一个即将在美国上市的深圳公司股票,我于2017年10月12、13日转款2205092元港币到蔡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I.D.GMARKET的账户(90某)。期间,我经常微信联系蔡某甲了解收益情况,但没有和他签订相关的协议书。2018年3月,我来到珠海市某的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蔡某甲以该公司名义和我签订了一份“某资本”委托协议书,协议书时间写的是2018年1月2日。2018年7月,我联系到蔡某甲公司员工说公司倒闭了。之后我找到蔡某甲,他说我投资47万港币的平台公司要搬迁,需要等等才行,至于投资二百多万的事情,他开始是含糊不清,拖延时间,之后才说该公司老板被抓了。蔡某甲答应我退还这些款项,但一直没有露面。

被害人秦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并提交了其于2017.1.25(港币100000元)、2017.6.20(港币370000元)、2017.10.13(港币1205092元、某币1000000元)三次投资的转款凭证、某资本委托协议书(美金50000元)、某(美国)上市证券国际预售申购表及微信聊天记录。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内容为:2016年8月,我通过朋友黄某的推介说其在珠海市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基金等财务投资获得了收益,我就通过他加了该公司一名女员工Kelly的微信去了解相关投资情况。Kelly自称是该公司秘书,向我介绍了“某资本”平台。2017年2月14日,我按照Kelly的要求存款5000元港币到某某财富中心的工商银行账户011某*****133作为委托管理运作费用,然后又转款100000元港币投资款到“某资本”平台账号(某)。2月17日,我应Kelly要求到某里A座801房的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办公室见到了Kelly和蔡某甲,蔡某甲自称是公司投资总监,并以公司名义和我签订了项目投资委托协议书,委托管理期限为一年。2018年3月27日,我登录系统发现从2017年11月开始就没有任何交易记录,我联系公司人员Charming退钱,她说系统更新完后才可以退钱。到项目到期后我联系蔡某甲退款,他说公司已经因资金短缺关门了,之后我就联系不上蔡某甲。我一直没有提取过投资款项。

被害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并提交了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委托协议书(港币100000元、管理费5000元)、转款凭证(港币10500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内容为:2018年9月26日,我在陈某2的带领下去了公司位于某路智汇西九805室的办公地见到了公司投资总监蔡某甲,蔡某甲向我介绍了某资本的情况,并称该投资项目保本每年赚取38%以上的利润,我就相信了。到2018年3月8日,陈某2、我以及另外五个人去了香港在某金融国际的助理becky的协助下,在该处开了炒外汇的户口,而我的某资本的账号是蔡某甲的助理Kelly帮我开的。我一共投资了人民币200800元,钱是2018年3月13日becky通过我微信给我发的交款链接,我点击链接交款四笔共计100800元,之后于3月16日,蔡某甲的助理(微信名某一点通-kelly)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交款链接,我交款八笔共计78343元,到3月14日我还通过微信转款5100元给Kelly。2018年3月17日,我去广州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3706房见到蔡某甲,给了他现金2613美元的投资款,蔡某甲给我写了一张收据,之后他于3月20日将美金2613元存入中国银行的截图发给我。2018年3月24日,Kelly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份“某资本委托协议书”文档给我看,同时将二份文档寄给我,我签名后于27日寄回一份到某路智汇西九805室,另外一份我自己保存。我投资后通过下载某资本软件和某金融国际软件,输入我的账户和密码就可以查看我的账户内金融、交易等,到2018年4月13日,我发现登录不了某资本。2018年9月13日,我登录某金融国际发现账户只有76.85美金。某金融国际的账户,我于2018年4月25日和5月4日分别提取了美金3000元和美金2570元,最后的美金76.85元我也取了出来,折合成人民币后,我一共损失人民币164736.8元。

被害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并提交了某资本委托协议书(美金31660.36元)、银行交易明细(人民币179143元)、微信转款(人民币5100元)、收据(美金2613元)。

5.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内容为:2015年底,一个朋友将我拉入“某一号投资核心群”的微信群,蔡某甲经常在微信群发一些投资的宣传,并称他是做私募基金的。2016年初,我电话联系蔡某甲表示要投资,并和他约好时间见面。到3月左右,我去了蔡某甲位于某商务中心五楼的公司办公地点,蔡某甲向我介绍了某资本投资平台,该平台利用互联网购买境外外汇、期货等形式获利。他说投资后每月可以有10%的收益,收益部分我收80%,他收20%。我于2016年3月和2016年11月25日分两次共转了99278.35美元到蔡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某)。蔡某甲返回给我共计20万港币,其中包括2016年11月24日退出投资的5361美元、2017年2月28日退出投资的2234.13美元、2017年6月20日退出的港币65000元、2018年3月24日归还的人民币2000元、港币29000元,还有就是我投资以后不定时的提现几千港币收益到我的银行账户。

被害人马某提交了2016.11.24转款凭证(港币460000元)、协议书(显示由被告人蔡某甲立约,马某存于PFS外汇平台资金为美金82960元)。

6.被害人文某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6月,我通过业主群加了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员工“冬哥”的微信,经过了解我决定投资便于6月15日跟着“冬哥”去了某公司的办公地某里中海大厦A座801房,和一名女秘书签订了某财富交易委托协议书,之后“冬哥”带着我去工商银行分三笔共转款10万元人民币到冬哥指定的USG平台账户。我投资的理财项目是炒外汇、股票、期货、黄金、石油等常见投资物品。到2017年8月8日,我查询到我的账户已经亏损了约3.8万元就追问“冬哥”原因,“冬哥”称蔡某甲不擅长这个平台的操作,要求我将剩余的6.2万资金转到蔡某甲指定的某资本平台投资,于是我就于2017年9月1日在“冬哥”协助下将6.2万元转到了某资本平台,但委托到期后我一直没有收回投资款。

被害人文某提交了某财富中心交易委托协议书(人民币100000元)、银行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

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8月,我大学师兄谭某向我介绍了他公司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业务。2017年10月的一天,谭某带我参观了公司位于某里的办公楼,称只要我投资每年最少可以获得25%的收益,他还称公司办公地即将搬迁。我害怕这家公司不靠谱就要求他带我去新办公地去看一下,他就于当天下午带我去吉大西九大厦楼上的新地址,当时那里的装修已经进入尾声。之后,谭某时不时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些关于外汇买卖的知识。2017年11月,我决定在这家公司投资,谭某将公司总经理蔡某甲介绍给我认识,我就向他们表达了投资意愿,并约定了签约时间。2017年11月30日,我去公司支付投资款,蔡某甲说我投资2万美元需要支付131400元人民币,我于当天刷了65700元,在12月4日又支付了65700元,之后蔡某甲就和我签订了《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易委托协议书》。签约后,谭某每个月都会把我的资金交易明细和收益明细通过微信发给我,直到2018年3月就没有再发。2018年4月,谭某说公司交易平台被冻结,公司需要更换交易牌照。期间,我经常与谭某、蔡某甲联系询问情况,他们一直让我等。直到2018年11月,谭某微信向我摊牌说公司早在2018年6月就已经解散,我的投资本金都无法拿回来了。

被害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甲及谭某,并提交了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易委托协议书(美金20000元)及银行交易流水(人民币131400元)。

8.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中,我通过朋友推介了解蔡某甲经常在某大学、暨南大学召开投资理财的相关推介会,我和李某实地考察了蔡某甲的位于某里的办公场所,并和蔡某甲谈过相关投资理财的问题后觉得可以投资就决定投资“某资本”平台。2017年11月7日,我转账20万元人民币到蔡某甲给我的“某资本”平台上的支付页面,之后我下载了MT4软件,可以通过手机或者电脑查询我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到两个月,我账户已经有了十几万的盈利,但我一直没有提现,直到平台关闭。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被害人陈某2提交了某资本委托协议书(美金300某.19元)、银行交易明细(人民币20000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

9.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内容为:我通过陈某2了解到她投资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某资本”平台赚了钱,于是我就加了蔡某甲微信,蔡某甲说投资“某资本”平台保本收益38%,于是我就决定投资12万人民币,蔡某甲让我与公司工作人员陈某3联系,我就添加了陈某3的微信。2018年2月9日,我在深圳通过我老婆刘秀琼的银行账户转账到蔡某甲指定的账户(955某36700112)。2018年2月13日,我收到蔡某甲快递给我的“某资本委托协议书”。之后我通过MT4软件可以看到我账户内有几千元的盈利,但到了3月平台就经常打不开,之后就关闭了。我一直没有提现过。

被害人罗某提供了某资本委托协议书(人民币120000元)、银行交易明细(人民币12000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购买产品人为罗某)。

10.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9月,我通过陈某3的介绍购买了某资本的产品,并于2017年9月14日向陈某3转款20万元、9月28日转款188726元投资,陈某3给了我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易委托协议书,上面注明我投资款40万元(其中11274元是我第一笔投资的收益加上去的)。投资到期后,我一直没有拿回本金,只收到了1000某币的收益,之后蔡某甲表示承担我的投资损失,但一直没有给我。

被害人潘某提交了转款凭证(人民币388726元)和蔡某甲书写的欠条(人民币385000元)。

1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9月,我通过陈某3介绍购买了某资本的产品,并于2017年9月30日和10月1日分别转款5万元和2万元。陈某3之后给了我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易委托协议书。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给回我投资款,之后蔡某甲给我书写了欠款声明。

被害人吴某提交了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易委托协议书(人民币70000元)、欠款声明(人民币70000元)和银行流水(人民币70000元)。

12.被害人成某的陈述,内容为:2017年11月我通过陈某2介绍了解了某资本,之后在蔡某甲推荐下于2018年2月6日通过网银转入10万元购买了该产品,次日收到了对方的邮件确认美金15898.25元。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被害人成某提交了某资本委托协议书(美金15183.5元)转款凭证(人民币100000元)及微信聊天记录。

13.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内容为:我和封某通过陈某3购买了某资本的平台。在2017年8月我和封某分别投资3.5万元,共7万元,12月投资了共10万元,其中我出资7万元,封某出资3万元。陈某3给了投资协议书。2018年6月,蔡某甲书写了欠款17万的声明。

被害人提供了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易委托协议书(人民币100000元)、欠款声明(人民币170000元)及银行流水(人民币170000元,其中施某转款人民币70000元、封某转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蔡某(蔡某甲妻子)的证言,内容为:我与蔡某甲住在某新城某栋1702房,生活开支由蔡某甲父母负责。蔡某甲自2016年在珠海开公司,从来没有给过很多钱,都是只给一二千元生活费。我们在某也没有房产,经济状况很差。

2.证人李某(某商务大厦管理处员工)证言,内容为: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租用本大厦5A-3作办公室,2017年8月24日搬走。我是2018年9月才来上班的,不清楚相关情况。

3.证人王某的证言,内容为:我于2016年应聘成为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负责市场推广。公司有澳大利亚USG、美国博美交易平台以及某资本的代理。其中某资本是投资总监蔡某甲主推的。公司会通过互联网、客户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推广上述平台。我进入公司后,蔡某甲多次跟我们说如果有公安过来检查,就说我们是向客户提供信息咨询的。2017年6月,文某找到我要投资公司项目,当时我觉得某资本不可靠,就把文某投资的10万元人民币放在USG平台,由蔡某甲负责操作,投资保本年收益18%,到2017年8月,文某找到我说起账户亏损了38000元,蔡某甲就说USG没有原油期货的操作,建议把资金转到某资本,文某表示同意。我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在互联网上可以查询到澳大利亚、美国的监管部门给USG、博美的交易监管号码,但没有查询到某资本,蔡某甲没有提供给我某资本的监管资料。

4.证人谭某的证言,内容为:我于2017年入职某财投资顾问公司,在公司负责编辑文员类的岗位,负责提供外汇分析报告给大家看,然后吸引客户投资。公司主要就是投资某资本平台。我于2017年8月介绍李某投资十几万元到某资本平台。公司经常在某大学、上海某酒店开推荐会,吸引客户投资。

5.陈某3的证言,内容为:我于2016年1月通过招聘进入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准备交易培训资料,群发投资信息。蔡某甲在2017年5月左右开始推出保本投资产品。

四、书证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1.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5月28日10时5分至11时1分,侦查机关对被告蔡某甲暂住处珠海市香洲区某新城某栋1702房依法进行了搜查,在房内查获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U盘2个、相关合同及其它书证、物证一批,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

2.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某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均为万某乙。某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为蔡某甲。

3.中国银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实涉案日期人民币兑美元、港币、葡币的汇率。

4.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相关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5.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出具的协查回函,证实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均未取得银保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6.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蔡某甲被抓获归案。

7.经被告人蔡某甲签名确认的其手机微信号、微信群及群聊截图。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蔡某甲尿液样本对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海洛因)、氯胺酮(K粉)均呈阴性。

9.某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甲的身份情况。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10.租赁合同,证实涉案公司承租相关物业的情况,其中被告人蔡某甲于2017.11.20-2020.11.19日承租珠海市香洲区某某。

11.相关客户开户表、某财富中心项目投资及委托协议书,证实各被害人与蔡某甲所在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各个被害人投资金额、收益率。

12.经被告人蔡某甲签名确认从其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客户入金表、客户出金表,反映各被害人投资平台及出入金金额,其中:(1)黄某于2017.5.1入金港币1200000元,文某于2017.6.16入金人民币100000元、2017.9.1入金人民币61955元,秦某于2017.6.20入金美金47285.87元,吴某于2017.10.6日入金人民币70000元,陈某2于2017.11.8日入金人民币200000元,李某于2017.11.30入金人民币65700元、2017.12.4入金人民币65700元,李某于2018.3.14、3.15、3.16、3.17共入金人民币83443元、美金2613元;(2)马某于2017.6.20出金港币65000元,账户余额美金93572.66元,于2017.11.22出金美金40000元,账户余额美金42960.67元。

13.广东省公安厅国际合作与港澳联络处转关于某警方协查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情况的复函及相关附件,证实:(1)某(账号011某02118980)内,未发现与本案被害人相关的流水账记录;(2)某财富(账号011某*****133)内,2016年7月7日,有一笔由被害人黄某存入的款项港币9694.62元,2016年7月20日,有一笔港币155000元汇到某的某中国银行账户(账号31-11-10-003629)内,7月22日,该款项被蔡某甲以现金提取;(3)2017年10月13日之前,I.D.GMARKETdeCHOIPAN(账号901xxx1)账户内只有港币2380元,2017年10月13日,上述账号收到秦某三笔存款(合计港币2173770.89元),2017年10月16日,上述账号转款港币500000元至蔡某甲的大西洋银行账户(9xxx22),2017年10月16日早上,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800000元,2017年10月16日下午,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300000元(备注买车),2017年10月17日,上述账号转款港币223700元至WONGCHITONG的大西洋账户(90xxx),2017年10月17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120000元,2017年10月19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231400元;(4)2016年6月14日之前,某(账户31xxx29)账户内有港币220487.36元,2016年6月14日上述账户收到黄某转款港币100000元,2016年6月15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300000元,2016年11月24日,上述账户收到马某转款港币460000元,2016年11月25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300000元,2016年11月25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77621元,2016年11月28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41639.61元至马某,2016年11月28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38801.5元至JINGWENLUO,2016年12月9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54257.7元至黄某,2016年12月12日,上述账号收到阮某转款港币315000元,2016年12月14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350000元,2017年1月23日,上述账号收到秦某转款港币1000元,2017年1月25日上述账号收到秦某转款港币99000元,2017年1月26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100000元,2017年2月14日,上述账户收到陈某转款港币100000元,2017年2月15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106000元,2017年3月15日,上述账户收到黄某转款港币100000.13元,2017年4月24日,上述账户收到黄某转款港币920000元,2017年4月24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转款920000元至其中国银行账户(04xxx6),2017年6月6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434363.81元至张某,2017年6月6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503850元至FINANCIALCLIENT,2017年6月6日,上述账户收到张某转款港币28000元,2017年6月15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65137.55元至马某,2017年6月19日,上述账户收到秦某转款港币1000元,2017年6月20日,上述账户收到秦某转款369000元,2017年6月20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转款港币370000元至其中国银行账户(0某),2017年7月3日,上述账户收到张某转款港币1000000元,2017年7月4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转款港币600000元至其中国银行账户(某),2017年7月4日,上述账户收到张某转款港币200000元,2017年7月11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取现港币600000元,2017年8月11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12000元至黄某,2017年9月18日,上述账户收到汤某转款港币31990元,2017年9月22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转款31990元至其中国银行账户(04xxx16),2017年10月24日,上述账户收到汤某转款港币36200元,2017年10月27日,上述账户收到汤某转款港币39000元,2017年11月3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转款港币40000至其中国银行账户(04xxx16),2017年11月27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23340元至汤某,2017年11月27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15556元至林某,2017年11月27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19445元至林某,2017年12月7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1167.3元至林某,2017年12月14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2334元至林某,2018年1月11日,上述账户收到林某转款港币230000元,2018年1月11日,上述账户转款港币70000元至其中国银行账户(04xxx16),2018年1月15日,蔡某甲从上述账户转款港币160000元至陈某4;(5)某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反馈该局并无有关“某资本”或“某”的商业登记记录,无“某某财富中心”或“某财富中心”及“I.D.GMarket”的商业登记记录;(6)某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反馈该局无某某财富中心或某财富中心登记资料,“I.D.GMarket”未聘请员工;(7)经某司法警察局对某中国银行提供的涉案公司phoenixcapital账户(31xxx29)分辨,发现曾有六笔共计港币2031990元转到蔡某甲个人银行账户,并发现蔡某甲涉案银行账户有在2016年11月25日、2017年4月24日、2017年7月11日、10月17日至19日等从上述账户中将部分涉案款项用于赌博的记录。

五、电子数据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从被告人蔡某甲处扣押的U盘、笔记本电脑、手机内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刻录光盘保存。

上列证据,在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蔡某甲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罗某非本案被害人,被害人陈某2是内地还是某身份存疑,二人的金额均不应计入及被害人秦某认购美国某新股的资金某币100万元和港币1205092元系在某支付,且被害人秦某与被告人蔡某甲均是某人,内地司法机关并无此节事实的管辖权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告人蔡某甲在珠海注册公司,并以投资推介会、微信群发广告和发传单等方式拉拢他人投资,珠海是本案的犯罪地之一,无论被害人是何身份都不影响本案的管辖。第二,被害人秦某之后投资的某币100万元和港币1205092元虽是在某支付,但该行为是被告人蔡某甲之前诱骗被害人秦某投资后的延续,故对于该金额也应一并计入被告人蔡某甲的犯罪金额。第三,被害人罗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是实际投资者。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关于各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的问题。经查: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秦某、陈某、文某、李某、陈某2、罗某、潘某、吴某、成某、施某的投资金额有相关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应的银行转款流水,可以认定。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黄某、马某的投资金额,虽然现有银行流水仅能证实部分投资金额,但公诉机关指控的投资金额有被害人黄某、马某陈述及从被告人蔡某甲电脑中提取的客户入金表、客户出金表予以证实,可予以认定。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某的投资金额,经结合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相关银行流水、收据,应为人民币184243元、美元2613元。

关于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应在现有证据证实的各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上,扣减返利金额(以集资参与人陈述金额和个人银行流水中的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后予以认定。即:

集资人

投资金额

陈述回报

流水回报

认定回报

损失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1.由于各集资参与人投资时所支付的币种不一,在认定最终的损失金额时应一律按照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折算的基准时间应按判决生效之日中国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2.被害人李某的损失金额应为人民币184243元减去美元3033.85元,若按照上述折算原则所得出的损失金额大于被害人李某自述的损失金额人民币164736.8元,则应以被害人李某自述损失金额为准;若小于,则以折算后的金额为准。

3.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犯罪金额还包含被害人封某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但公诉机关并未搜集被害人封某的陈述笔录,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封某向被告人蔡某甲转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不能反映被告人蔡某甲是否向封某归还了上述款项,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构成集资诈骗罪,是否归还上述钱款直接影响到犯罪金额的认定。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涉及封某的款项,不予认定。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第一,被害人陈述及银行流水证实收取被害人款项的银行账户均由被告人蔡某甲实际控制并使用,不存在被告人蔡某甲所谓的第三方平台。第二,被告人蔡某甲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后,曾将涉案款项用于个人赌博、取现及转账给他人等方式将被害人投资款转走,且转账的对方人名不一,且均非被告人蔡某甲所供述的香港平台上家(eric)。第三,经某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反馈该局并无有关“某资本”或“某”的商业登记记录,无“某某财富中心”或“某财富中心”及“I.D.GMarket”的商业登记记录,某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局反馈无某某财富中心或某财富中心的登记资料,“I.D.GMarket”未聘请员工,而上述公司的银行账户又由被告人蔡某甲控制使用,可见上述公司均是被告人蔡某甲控制的空壳公司。第四,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虽然提交了从被告人蔡某甲电脑中打印的邮件及交易记录,但邮件是发给被告人蔡某甲实际控制的phoenixcapital公司,并非被告人蔡某甲所说的第三方平台,而所谓的交易记录,被告人蔡某甲亦在辩护人提交的笔录中反映系为了验证平台所进行的测试,并非真实的交易记录。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蔡某甲吸收各集资参与人资金后,未按照约定将涉案资金投入到约定的平台项目,而是挪作他用,甚至进行赌博等挥霍性活动,最终造成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项不能返还,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被告人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吸收资金是公司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蔡某甲所在的某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其设立的横琴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均是以开展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的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部分金额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甲按判决书主文确定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承担退赔责任;随案移送的电脑等物品作为证据予以保存。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黄某

审判员 王某

人民陪审员 舒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珠海刑事辩护律师,广东珠海刑事官司律师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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