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刑事律师】
被告人程某受贿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902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27日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9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住广东省高州市,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高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1,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受贿罪:1、2016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查处高州市区某住宅四区一宗赌麻将赌博案,抓获刘某2等8名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民警邹某1(另案处理)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向刘某2索取了人民币2万元。事后,被告人程某对刘某2等8名参赌人员分别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其释放;被告人程某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4万元罚款,获得贿赂款1.6万元。
2、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查处高州市边一宗赌博案,抓获苏某1等7名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民警邹某1,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收受了苏某1亲友送的2万元。事后,被告人程某对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4名参赌人员降格处理,分别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其释放;被告人程某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2万元罚款,获得贿赂款1.8万元。
3、2016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查处高州市某边一宗赌博案,抓获林某1、邱某等7名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民警邹某1,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收受了涉赌人员亲友送的0.6万元。事后,被告人程某对邱某等4名参赌人员,分别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其释放;被告人程某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2万元罚款,获得贿赂款0.4万元。
4、2016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查处高州市某边赌博案,抓获陈某6等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民警邹某1,收受了陈某6亲友送的23万元。事后,被告人程某对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陈某6,没作任何处理将其释放。
5、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联合某派出所,查处高州市长坡镇某有限公司室内赌博案,抓获华某、梁某2等31名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民警邹某1、某派出所所长何某4(另案处理),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收受了梁某2亲友送的4万元。事后,被告人程某和邹某1、何某4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参赌人员降格处理,只对其中的9名参赌人员分别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全部参赌人员释放;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45万元罚款后,被告人程某和何某4、邹某1共获得贿赂款3.55万元。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6、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查处高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吴某室内赌博案,抓获吴某1等13名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陈某1、吴某2(另案处理),收受了吴某1亲友的5万元。事后,被告人程某对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参赌人员降格处理,只对其中的9名参赌人员分别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全部参赌人员释放。
二、贪污罪:l、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联合某派出所,查处高州市长坡镇华某有限公司室内赌博案,现场查扣赌资17万元。被告人程某和邹某1、何某4从中取款0.081万元上缴财政,取款1.569万元用于该次办案支出外,私分了余款15.35石元。
2、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某队查处高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吴某室内赌博案,现场查扣赌资4.2万元。被告人程某将其中的2.19万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法,在担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队长期间,查处赌博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5.35万元,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侵吞或伙同他人侵吞本应上缴国库的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17.54万元。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罪1-3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但辩解称:一、起诉书指控的第四项受贿罪中,其在收到陈某6亲友送的人民币32万元后,已经在一周时间后将12.8万元退还给陈某6,且该项犯罪事实是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的。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五项受贿和第一项贪污犯罪中,其在2017年2月11日晚抓获31名涉赌人员,由于次日是其家中年例,其没有参与该案的审讯和处罚,只是向何某4转达原副局长谢某1的指示。三、起诉书指控的第六项受贿事实,该项抓赌博的指挥人为领导陈某1、吴某2,其是代领导收取吴某1亲友的5万元。四、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四项受贿的犯罪事实均属于其主动交代的。五、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和贪污的犯罪事实中,其个人获得利益共计10.31万元,均已经退清。
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均无异议,该辩护人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程某受贿总金额应为17.35万元,而非35.35万元,理由是第四项受贿事实中程某已经将其中的12.8万元退还给陈某6,2000元作为办案经费,第五项受贿事实中,程某仅是代他人收取受贿款5万元并转交给实际受贿人,上述共计18万元不应当作为受贿的金额计算。二、本案所有的犯罪事实都属于共同犯罪,程某仅分得10.31万元,且均已经上缴退赃。三、除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三项受贿属于程某主动交代之外,第四项受贿也属于程某主动交代的。四、被指控的8项犯罪均是共同犯罪,程某在其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五、程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六、程某所分得的利益较少,其及其家属已经主动上缴所获得的利益10.31万元,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七、程某上有年迈的父母要照顾,下有年幼的孩子要抚养,其是家庭的顶梁柱,建议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对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程某任职情况
被告人程某于2005年10月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于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副中队长;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2016年8月起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程某在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期间的具体受贿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在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期间,利用查处赌博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收受涉赌相关人员所送款项共计35.35万元,并将参赌人员释放或降格处理提供便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一)2016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查处高州市区某住宅四区一宗赌麻将赌博案,抓获刘某2等八名涉赌人员。程某伙同中队其他民警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向刘某2索取了人民币2万元。事后,程某对刘某2等八名参赌人员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其八人释放。程某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4万元罚款,获得贿赂款1.6万元。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关于程某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关于犯罪嫌疑人程某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商情指定管辖的复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说明、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图片、文书指认材料、刘某2等八人赌博案件复印件材料、情况说明、证明;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人刘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梁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查处高州市某边一宗赌博案,抓获苏某1等七名涉赌人员。程某伙同中队其他民警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收受了苏某1亲友送的2万元。事后,程某对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四名参赌人员降格处理,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其四人释放。程某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2万元罚款,获得贿赂款1.8万元。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赵某2等四人赌博案件复印件材料;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人赵某2进的证言、证人车某1的证言、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人苏某1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6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查处高州市某边一宗赌博案,抓获林某1、邱某等七名涉赌人员。程某伙同某队的其他民警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收受了涉赌人员亲友送的0.6万元。事后,程某对邱某等四名参赌人员,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其四人释放。程某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2万元罚款,获得贿赂款0.4万元。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泗水镇大联村委会塘背村何某1等人赌博案件复印件材料;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人邱某的证言、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人林某1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4、2016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查处高州市某边赌博案,抓获陈某6等涉赌人员。程某伙同某队民警收受了陈某6亲友送的23万元。事后,程某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陈某6没作任何处理将其释放。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高州市某边谢郁豪等人赌博案件复印件材料;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人江某1的证言、证人揭明的证言、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人曾安的证言、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3的证言、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人莫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5的证言、证人陈某3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联合高州市某派出所民警,查处高州市长坡镇华某有限公司室内赌博案,抓获华某、梁某2等31名涉赌人员。被告人程某伙同某队和某派出所民警以“打包处理费”的名义收受了梁某2亲友送的4万元。事后,程某及同伙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参赌人员降格处理,只对其中的九名参赌人员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全部参赌人员释放。代参赌人员缴纳了0.45万元罚款后,程某和其他民警共获得贿赂款3.55万元。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高州市长坡镇华某有限公司室内开设赌场案件复印件材料、《关于程某等人查处长坡万胜室内赌博案中查扣赌资及收取涉赌人员钱款相关问题的认定情况说明》、(2017)粤09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09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查询存款通知书、何某4某银行账户及流水情况;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6的证言、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人华某的证言、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人葛某1的证言、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4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查处高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吴某室内赌博案,抓获吴某1等十三名涉赌人员。程某伙同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的民警收受了吴某1亲友的5万元。事后,程某对应当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参赌人员降格处理,只对其中的九名参赌人员分别处以行政处罚500元后,将全部参赌人员释放。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高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吴某1等人赌博案件复印件材料;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人柯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人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程某在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期间的具体贪污犯罪事实
被告人程某在任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次将查处赌博现场查扣的赌资共计17.54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联合高州市某派出所民警,查处高州市长坡镇华某有限公司室内赌博案,现场查扣赌资17万元。程某和其他办案民警从中取款0.081万元上缴财政,取款1.569万元用于该次办案支出外,将余款15.3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高州市长坡镇华某有限公司室内开设赌场案件复印件材料、《关于程某等人查处长坡万胜室内赌博案中查扣赌资及收取涉赌人员钱款相关问题的认定情况说明》、(2017)粤09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2018)粤0981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查询存款通知书、何某4某银行账户及流水情况;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6的证言、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人华某的证言、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人葛某1的证言、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4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二)2016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组织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民警查处高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吴某室内赌博案,现场查扣赌资4.2万元。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的2.19万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上述事实,有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资料、高州市某镇某村委会吴某1等人赌博案件复印件材料;程某、刘某3等人的某银行、某银行、某信用合作社、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的银行流水资料;证人凌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人柯某1的证言、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人李某3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8年8月15日,经茂名市监察委批准,高州市监察委对被告人程某采取了留置措施。程某在留置期间,对高州市监察委已经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陈某6等人所送的现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坦白交代。此外,程某还主动交代了高州市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收受黄某1、邹某1、刘某2等人所送现金,滥用职权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程某真诚悔改,认罪态度较好。
再查明,被告人程某及其家属分别于2017年4月17日和2018年10月31日先后两次向高州市监察委退清赃款5万元和5.3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关于程某到案的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六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5.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次与同伙将查处赌博现场查扣的赌资共计17.54万元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某一人犯数罪,对其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在受贿和贪污的共同犯罪中,程某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均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某从侦查阶段到本院审理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和贪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从轻处罚。程某在办案机关掌握了其部分犯罪事实被接受调查后主动向办案机关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犯受贿罪酌情从轻处罚。程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出其受贿和贪污的违法所得,并在审判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分析评判,认定如下:
一、对于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程某起诉书指控的第四项受贿事实中程某已经将其中的12.8万元退还给陈某6,2000元作为办案经费,上述共计13万元不应当作为受贿的金额计算之辩解或辩护意见,经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项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在案证据本院可以查明程某已经收取了陈某6亲友送的受贿金额23万元,并答应利用职权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陈某6等人释放,由于程某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要求将所有人员释放,从而迫于陈某6亲友欲告状的压力将12.8万元退回给陈某6亲友,程某受贿的犯罪事实已经完成,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已经既遂,犯罪的数额不会因为其事后归还的数额而予以扣减,但依法可以对其返还受贿所得的金额的行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期间,程某将受贿所得金额中的2000元用于中队民警吃宵夜的支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该2000元程某即使是用于公务的支出,亦不应当予以扣减。因此,对被告人程某或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二、对于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六项受贿犯罪事实中,程某仅是代他人收取受贿款5万元并转交给实际受贿人,该5万元不应当作为受贿的金额计算之辩解或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在案证据证人陈某1、吴某2、陈某4、柯某1、何某3、姚某1、吴某1、陈某5、李某3的证言及被告人程某的供述,本院可以查明该起受贿案属实程某与同案人一起共同实施的犯罪,依法应当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无论程某是自己收取5万元受贿金额或代他人收取的,均不影响其在该项受贿犯罪中的定罪量刑。因此,被告人程某或辩护人该辩解或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三、对于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辩称程某在起诉书指控的八项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次要作用,是从犯之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在案所有证据,本院认为程某在参与的受贿或贪污的共同犯罪中,程某作为高州市公安局某大队某队的中队长,起诉书指控的六起赌博案件均是由程某直接带领队员进行查处,其他人员都是受其指挥或领导中开展工作,贿赂的钱财由其支配,赌资由其查扣,其在六项受贿犯罪中和二项贪污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四、对于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建议本院对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之量刑建议,经查,根据程某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其一人犯数罪,对其适用缓刑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五、对于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程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具有坦白情节等有关某1罪轻之辩解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理据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程某退出的受贿和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三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江某
代理审判员 吴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某
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附本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茂名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