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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被告人林某犯脱逃罪再审案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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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6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6日23:48: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被告人林某犯脱逃罪再审案刑事再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1402刑再某号

案  由: 脱逃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1402刑再某号

原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89年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某州监狱服刑。2010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0年7月16日投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脱逃被抓捕。

辩护人黄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梅江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脱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梅江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书,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粤1402刑监某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

被告人林某在梅州监狱服刑期间,因减刑未得到批准,为了逃避刑罚的处罚,决定实施脱逃。2014年8月29日,林某在生产车间挟带了一条编织带回监舍。次日凌晨5时许,林某拿着编织带,并从冲凉房内拆了7根塑料水桶的铁质提手,然后将一张床单挂在监舍三楼防护栏上用于遮掩,接着在防护栏上扒开一个口,钻出防护栏,并沿着防护栏攀爬到靠近东面围墙的楼顶。爬到监舍楼顶后,林某用编织带缠绕水桶的铁质提手,制作了一个铁钩,并将楼顶上的电线扯出一段接驳在铁钩上。林某手持铁钩向监狱围墙外方向跳出,企图在跳跃过程中甩出铁钩在监狱围墙外的民房,实施脱逃,但在林某跳落过程中,未能越过监狱围墙电网,跌落在监狱围墙内通道的地面上,随后被监狱特警抓获。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林某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200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在梅州监狱服刑期间因减刑,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7日止。至2014年8月30日脱逃,已执行刑期5年10个月又22日。

被告人林某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检察卷有:

1.证人证言

(1)谢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0日早上5时45分左右,其在上卫生间,卢大中在刷牙对其说:九监区楼顶有人。其往九监区楼顶看去,果然看见九监区楼顶水池上有个人拿着黑色棍子,并朝我们挥手,然后那个人冲向围墙的方向跑并且跳了下去,其听到类似被电网电到的声音,然后伴随听到东西摔地的声音,其马上跑去按小组的报警器,罗区长接通了报警,其说九监区有人跳楼的事实。

(2)卢某中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0日早上5时55分左右,其在刷牙,谢某在上卫生间,其看见前面九监区靠近围墙最顶层,水池上面有一个穿便服的人,其叫谢强一起看确定九监区楼顶有人。其看见九监区那个人拿着黑色长长的棍状物体,他发现其有看他,他还向其摇摇手,接着退后几步,向着围墙跳下去,当时听到很大的落地声,谢某马上跑去按小组的报警器,大约过了几分钟,九监区在清点人数的事实。

(3)钟某宏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0日早上4时20分左右,其自动醒来后值班,听刘某伟说林某一点多钟跟他在拉家常。其问林某是否今晚值班。他说今晚睡不着,想写信回家,叫其去睡觉。后来其上厕所看见林某在厕所里蹲着,好像在洗衣服。大概七、八分钟,看见他拎了个桶从冲凉房出来,几分钟后他出来晒被单,后来其看到楼顶水池上面好像有人,其叫杨某江起来看,证实有人,其发现不对劲,赶紧清点人数,文某健说林某不见了,然后其就按警了。几秒钟后听见“碰”的一声,然后看见很多监区警官上来了。当时林某把被单晒在防护栏前面,两边还放了水桶挡住,看不清情况。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4)刘某伟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0日早上1时左右,其在值班,看见林某拿了纸笔和减刑报告在写信。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某爬上九监区楼顶,在防护栏上扒开一个口,钻出防护栏,在实施脱逃过程中摔倒在梅州监狱内围刀刺网与监狱围墙之间的空地上,被梅州监狱特警队员当场抓获,因被告人林某伤势严重,并由谢某和袁某送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的事实。

3.被告人林某的罪犯档案资料、原起诉书、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前某查询证明。

4.市人民医院病历,证实林某:(1)右顶部硬膜外血肿,(2)右顶部头皮血肿,(3)肺挫伤,(4)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5)双侧肩胛骨骨折。

5.物证搜取登记表:使用编织带缠绕水桶铁质提手制作的铁钩。

6.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羁押罪犯重新犯罪。

7.辨认笔录、照片等。证实被告人林某对作案工具进行了照片辨认及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这是被告人林某用于脱逃的工具和企图脱逃的地点。

8.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因为上次报减刑被退档,家里又很困难,其有罚金四万元,无能力交清,看不到减刑的希望。为了逃避改造,所以在前一天下午出工时看到编织带,藏在裤衩带进来。2014年8月30日早晨利用顶替值班员值班时,其从三楼走廊拉开防护栏钻出去,爬到监舍的楼顶,想从那边跳出监狱的围墙,当时用编织带缠住几根塑料桶的提手做了一个铁钩,打算跳过去的同时,将铁钩甩出去,好挂住围墙外面的房子上。其在跳的时候,头脑就空白了,然后重重地砸在地上的事实。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原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脱逃罪(未遂)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林某辩称其不是脱逃,是想自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能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客观地反映了被告人林某脱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主观方面其故意实施脱逃,企盼逃避司法机关的强制监押,其行为侵犯监狱对罪犯的正常监管秩序。其为了能胜利脱逃成功,准备编织带、铁钩等作案工具,其从三楼走廊拉开防护栏钻出去,爬到监舍的楼顶,企图从楼顶上跳出监狱的围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遂,而脱逃未遂。被告人林某辩称其不是脱逃,是想自杀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纯属狡辩。被告人林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被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又二十二日依法应予以扣除。余刑六年二个月又七日。现犯脱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八年五个月又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再审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林某的指控意见与原审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原审被告人林某再审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脱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在量刑方面,请求充分考虑被告人积极改造的基础上,适当对被告人已裁定减刑却不计入已执行刑期的一年一个月,酌情予以从轻量刑。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原审一致。

原审被告人再审中未提供新证据。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林某在梅州监狱服刑期间,因减刑未得到批准,为了逃避刑罚的处罚,决定实施脱逃。2014年8月29日,林某在生产车间挟带了一条编织带回监舍。次日凌晨5时许,林某拿着编织带,并从冲凉房内拆了7根塑料水桶的铁质提手,然后将一张床单挂在监舍三楼防护栏上用于遮掩,接着在防护栏上扒开一个口,钻出防护栏,并沿着防护栏攀爬到靠近东面围墙的楼顶。爬到监舍楼顶后,林某用编织带缠绕水桶的铁质提手,制作了一个铁钩,并将楼顶上的电线扯出一段接驳在铁钩上。林某手持铁钩向监狱围墙外方向跳出,企图在跳跃过程中甩出铁钩在监狱围墙外的民房,实施脱逃,但在林某跳落过程中,未能越过监狱围墙电网,跌落在监狱围墙内通道的地面上,随后被监狱特警抓获。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林某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2009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2010年7月16日投送梅州监狱服刑。2013年1月31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林某减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9月林某调入江西省某州监狱服刑。2019年3月22日,江西省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林某减刑七个月。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监狱服刑期间,实施脱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未遂),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审被告人林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林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原审判决书中对原审被告人以脱逃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无不当。但对其余刑计算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44号)中“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之规定,原审中在对原审被告人计算余刑时,不应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裁定对林某减刑一年一个月计入已执行的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2019年3月22日,江西省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减刑七个月。该减刑发生在原审判决以后,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因此,至2014年8月30日实施脱逃,原审被告人已被执行刑期应为五年四个月又二十二日,余刑应为六年七个月又八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年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14)梅江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犯脱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内容。

二、撤销本院(2014)梅江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林某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被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又二十二日依法应予以扣除。余刑六年二个月又七日。数罪并罚,合并总和刑期八年五个月又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的内容。

三、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脱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与原犯抢劫罪余刑六年七个月又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某

审判员 滕某

人民陪审员 李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麻某

梅州市刑事律师,广东梅州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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