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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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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1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18日00:41: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刘黎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自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201212月份山东省即墨市的无业青年季某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丁庄子法兰厂打工,因好逸恶劳被辞退,迫于生计季某谎称自己是某省民政厅某处的处长,负责为某省民政厅下辖的休养所招聘服务员,如果工作表现好,可以负责为其转正。以此骗得孟村县某村女子王某与其恋爱并同居。其间,季某通过伪造某省民政厅文件、工作证等手段,骗取王某及其亲属的信任,骗得王某及其家人现金2万余元,并挥霍一空。后季某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孟村县某村女子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及骗取刘某现金2000元。20133月份经王某、刘某及其亲属等人举报,被依法逮捕,20135月被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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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

  合议庭在庭审结束后,对该案进行评议时对犯罪嫌疑人季某的定性意见产生
分歧:


  一种意见是季某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是犯罪嫌疑人季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评析

  笔者赞同合议庭第二种意见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

  在进行案件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进行一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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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诈骗罪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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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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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以重罪处的原则。(5)犯罪目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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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结合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季某伪造某省民政厅的文件、工作证,多次冒充民政厅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多名受害人钱款2万余元及其他非法利益,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并且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以重罪处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应从以下方面把握: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招摇撞骗罪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此时,诈骗罪是重法条,应以诈骗罪论处。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时,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罚金的规定。此时,诈骗罪是重法条,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财物时,既符合第266条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279条的犯罪构成,两者之间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招摇撞骗罪有两档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处罚重于情节一般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又轻于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对于此情形,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招摇撞骗罪处罚,此时,招摇诈骗罪是重法条,按照招摇撞骗罪论处既符合第266条关于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规定,又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此时,应维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理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季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财物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招摇撞骗罪定性。季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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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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