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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对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害人或者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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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80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23:45: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害人或者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粤高法〔2000〕195号

发文日期:  2000年12月08日

施行日期:  2000年12月08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2000]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此复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广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