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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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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9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23:02: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粤高法〔2009〕292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7月19日

施行日期:  2009年07月19日

 

本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院领导批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行装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章)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委托管理,规范刑事案件委托鉴定中的一般程序与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时,应向司法委托室移送如下材料:

一、《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附件1、从内网司法委托室目录下载);

二、卷宗及移送材料签收单。

第二条 司法委托室收到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移送的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阅卷并提取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

二、填制《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附件2),选定鉴定机构;

三、拟撰写《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附件3),报部门领导审批;

四、领导批准后,向鉴定机构移送《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材料;

五、办理鉴定费、差旅费及鉴定人出庭费等费用的借款、支付、报帐等事宜;

六、确定鉴定的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人员、申请派车、协调相关事宜等;

七、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程序、实体进行监督;

八、鉴定结束,取回鉴定报告、鉴定材料并移送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

九、委托鉴定材料归档。

第三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向司法委托室移送材料后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办理提审的相关手续(被告人、同仓犯等);

二、与一审法院刑庭及该案一审法官联系要求配合鉴定工作。

第四条 刑事案件委托鉴定部门与司法委托室协同的情形:

一、前往被告人(同仓犯)羁押或曾经羁押、工作、生活、家庭等地点进行调查取证时;

二、通过看守所管教调查取证时;

三、鉴定人出庭时;

四、需要协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附件1:《刑事案件委托鉴定移送表》(略)

附件2:《对外委托鉴定审批表》(略)

附件3:《刑事案件鉴定委托书》(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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