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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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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5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21:25: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粤高法〔2012〕419号

发文日期:  2012年12月04日

施行日期:  2012年12月21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我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粤高法〔2006〕40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调整。我院已根据该规定在2008、2010年底进行过相关调整,至今即将满两年。经院领导同意,现将我院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再次调整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个刑事审判庭职责分工的通知》(粵高法〔2006〕400号)所确定的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与刑事审判第二庭职责分工不变。

二、 从2012年12月21日起,刑事审判第一、三、四庭管辖区域调整如下:

1.刑事审判第一庭管辖广州、佛山、韶关、清远、肇庆、中山的相关刑事案件。

2.刑事审判第三庭管辖深圳、珠海、惠州、河源、梅州、汕尾、汕头、潮州、江门的相关刑事案件。

3.刑事审判第四庭管辖东莞、阳江、茂名、湛江、铁路、云浮、揭阳及全省少年审判的相关刑事案件。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4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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