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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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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3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21:10: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文号:      粤高法发〔2014〕12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25日

施行日期:  2014年04月25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诈骗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诈骗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诈骗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5日

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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