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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技术性证据审查之“专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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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7 更新时间:2021年05月17日14:27: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技术性证据审查之“专门性”

作者:赵宪伟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一般而言,证据学并非显学,然而证据问题关乎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一线办案检察官在实务中都有过审查判断科学证据的亲历感,但要明确说清楚什么叫“专门”审查,却也有一定的难度。“专门”一词更多地强调特殊性,汉语中与此相对应的词汇是“一般”。在此,试从方法和认识论层面谈一谈看法。

专门审查主要体现审查方法的专业性。做事情总要有依据,这就是所谓的“理据”。理据是什么,要么是经验法则,要么是科学法则。笔者认为,依靠经验法则、生活常识、基本逻辑进行的证据审查活动,是一般审查。运用技术原理、专业方法、专业工具,并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开展的审查活动是专门审查。

举例而言,一份模仿伪造的签名,普通人运用自己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和基本逻辑,也能大致判断出其与样本之间有无差异。但如果二者差异性极小,就很有可能骗过一般审查,进而得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专门审查的优势在于,通过运用科学仪器设备得出反映差异性的参数值,只要这些参数值落在标准规范给出的区间内,就可以据此作出相应的判断。当然,专门审查并不拒绝经验法则和简单逻辑。客观地说,专门审查能够有效降低审查的随意性,同时也能够减轻或分担司法人员的责任压力。

专门审查并不局限于客观性审查。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专门审查应当主要关注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首先,“专门”强调专业性,但并不必然包括“技术性”。很多资深检察官在长期实践中慢慢形成了独特的证据审查“秘籍”,粗看上去,也有一定的体系化、专业化特征,有的甚至还研发了专门用于审查证据的软件系统工具,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专门审查的做法。

以电子数据为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审查是否由两名侦查人员收集提取、是否有提取笔录、清单等,这些内容通过一般的经验或者生活常识就可做到。但该规范性文件同时规定,判断电子数据合法性还要审查是否通过写保护设备、是否制作备份以及必要时对备份进行检查,对于这些操作,通过一般性、生活常识性判断就无法做到了。又比如,对血样采集、保管、送检时限等问题的审查,都是证据合法性相关的问题,不运用专门审查手段是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和认定的。

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亦是如此。在最高检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审查判断网上非法股票交易是否确系朱炜明所为,就需要对其登录淘宝、网银等的IP地址、MAC地址,与涉案账户证券交易IP地址做筛选比对,此案中的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不仅专业性强,而且难度很大,专门审查就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专门审查并不局限于检察技术人员审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没有对实施主体的身份进行限制。事实上,实施专门审查的主体是否具有某项专门知识以及是否具备开展专门审查的能力,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逐步深入推进,有些兼具法律知识和某类专业技术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进入检察官序列,这部分检察人员对于案件中的相关技术性证据,会当然地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方法甚至专业工具进行审查。

实际上,实施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主要力量是广大的检察技术人员。技术性证据在收集、提取、解读等方面存在很强的专业性,要求检察官兼具有多方面专门知识并不现实。这既是客观需要,也是专业化分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专门审查是证据审查制度中重要一环。随着司法证明方法的不断进步,技术性证据在案件证据体系中的比重不断变大,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诸如对技术性证据的解读、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不紧密、证据本身存在合理怀疑等。面对上述问题,通过一般性的审查方法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刑事诉讼法为解决这些专门性问题创设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更像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从此意义上讲,专门审查是一般审查的“加强版”,是检察官运用经验法则和简单逻辑无法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可以寻求的“专门”救济渠道。因此,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检察机关证据审查制度中的一环,缺之不可。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阶段,理解并推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不可避免要遇到一个话题,“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不是比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更加高效?”对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者和初始判断者,当证据体系存在瑕疵或者合理怀疑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确实是解决一些问题的选择之一。刑事诉讼法也对此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涉案的技术性证据,如同一辆小汽车,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大量工作打造了这辆车,检察官就是这辆车的“车主”。汽车出了问题怎么办?对于有经验的“车主”,自己就可以排除一些小问题,这相当于“一般审查”。有一些“车主”,遇到问题就返厂维修,返厂的过程类似于“退回补充侦查”。对小汽车而言,保质期是有限的,不能动辄返厂维修,这同样也体现了“案-件比”要求。于是,一些专业的汽车维修厂应运而生,专门解决那些棘手的、专业性很强、车主凭借自身经验无法处理的问题。汽修工人采用专业方法、专业工具,相当于“专门审查”。三种方式相互补充,共同目的是确保汽车能够安全行驶。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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