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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阅卷:“厚”“薄”之间构建有力证据指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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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9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9日00:42: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阅卷:“厚”“薄”之间构建有力证据指控体系

作者:魏雪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最高检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阅卷是捕诉工作的基石,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纠正违法等审查、监督工作均要建立在阅卷基础之上,阅好卷事半功倍。

 

定向阅卷

阅卷是带着疑问找答案、边阅卷边构建指控体系的过程。

以出庭为视角。阅卷之初,应注重以出庭为视角,即以讯问、质证、公诉意见、答辩为视角审查卷宗。卷宗材料中哪些能为指控所用、哪些不利于或弱化指控、又该如何应对,需要在阅卷时一并思考、整理,最终按照出庭思路形成结构化的三纲一词。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对比证据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在阅卷时可将能够证明该人犯罪事实的证据集中审查;涉黑恶案件中,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证据也可集中审查。

以争议点为指引。有些案件事实本身较为复杂,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背景知识专业、权力寻租空间不明确,难免给阅卷带来一定障碍。把卷从头到尾精读完了再去考虑定性,会影响效率。通过阅卷需要得出的法律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阅卷求证的事实是有边界的。如在一起建筑行业工程师受贿案件中,行贿方通过金钱交易换来的不仅包括工程配合顺畅,还掺杂着技术劳务,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辩点。要完全厘清劳务量有多少、市场价格是多少,非常困难,行贿财物与劳务报酬表现为同一笔款项,买权力与买技术服务交织在一起。相关指导案例认为,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属于受贿,在此过程中受贿人出于某种考虑也会向行贿方提供个人技术服务活动,这在原则上不能对定罪产生影响,如果是为掩饰受贿提供了少量的技术服务,对量刑都不应当产生影响。只有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所谋利益较小,而收受财物同时掺杂了较大量的提供个人技术服务因素的情形下,才可能成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这样处理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否则,对于这种具有技术服务内容的受贿,被告人均会以其提供了技术服务为名逃避法律追究,这显然不利于惩治腐败,也不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据此,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单纯利用个人技术收取劳务报酬,还是夹杂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阅卷的重点就在于梳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证据,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了,再把重心放在量刑证据,即劳务量的多少、是否影响量刑、影响程度是多少。

 

把卷阅“厚”

有些卷宗材料以电子方式出现,卷宗似薄实厚,海量数据中不乏关键证据,需要把卷阅厚。

阅电子报告。随着手机交友应用程序的普及,许多案件的当事人经网络认识、聊天,甚至有的案件当事人未曾谋面,完全通过网络交流。此类案件的其他证据很可能并不多,纸质卷宗并不厚,但都需要对手机进行鉴定,一是不排除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会有不完整的可能;二是数据恢复能够完整、客观地展现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详细过程;三是鉴定后可能会收集到其他证据。如在一起强迫交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其犯罪动机、心路历程与好友在微信和盘托出,如果只是审查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恐怕无法收集到如此有力的证据。

看完整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最为直观,是定案的有力依据,但它同样可能弱化指控。卷宗中的录像包含案发前、案发后的影像,只审查案件发生时的片段,有时会忽略重大矛盾点。如犯罪嫌疑人酒后在餐厅滋事,被害人到达现场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录像反映了犯罪嫌疑人为阻止被害人靠近自己,轻轻推了被害人脖子,被害人随即倒地。卷宗中的伤情照片反映出被害人的脖子有伤。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未提出无罪辩解,综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视听资料、书证,似乎已经形成证据锁链,但经过审查三个不同角度的被害人倒地后起身的录像片段,其中一帧显示出被害人的脖子在被推后没有任何伤情。该案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另有一起盗窃案件,经审查录像发现,卷宗中的证人并未实际出现在盗窃现场,后重新调取了证人证言。

调银行对手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指向着钱款去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5条规定,无法查清赃款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赃款去向关系案件事实的查清,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关系着追赃挽损工作、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而卷宗中部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不体现对手信息,必要时应补充调取对手信息,赃款去向更明晰。如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查清赃款去向,追加认定了80万元的贪污事实。

 

把卷阅“薄”

阅卷笔录和举证提纲是将卷宗材料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两种方式。阅卷笔录是对卷宗的要点化梳理,举证提纲是对卷宗的结构化展现。

阅卷笔录为线。专业化分工以后,每名检察官受理的案件类型相比此前有所减少,如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门,诈骗成为多见罪名,而常见诈骗类型也较为固定:“办事型”“骗感情型”“投资型”等,案件事实之间多有相似之处。如何在办理多件相似案件中迅速回忆、切换,就需要阅卷笔录的帮助。一份好的阅卷笔录,不是大段地复制卷宗,不是规范的审查报告,其作用应是能够简明扼要地反映证据证明事项与印证关系,能够作为随时汇报的依据。以诈骗案为例,首先按照犯罪构成,将证据内容分类填空。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当事人的言词证据之间多有矛盾,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有关事项说法一致的,打钩表示印证关系;不一致的,对应标出、一目了然。二是处分财产的证据,对每笔钱款的转入、转出账户、时间,阅卷同时详细记录,避免二次返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单独列出赃款去向的证据,通常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四是单独列出切断联系的证据,包括何时切断联系、有哪些言词证据及书证予以证实,如报案材料、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阅卷笔录不必像审查报告一样有规范固定的格式,个性化、简约化、提纲挈领等表达方式因人而异,只要能服务于检察官,就是一份好的阅卷笔录。

举证质证为纲。举证提纲可以被视为最能展示公诉人指控逻辑的文书,举证提纲的逻辑性、合理性可以有效服务指控。举证提纲应围绕、服务于公诉意见、答辩提纲。笔者在准备开庭时,举证提纲的定稿是三纲一词中最晚的。审查起诉时阅卷、开庭前再次阅卷形成的举证提纲,是对案卷材料的压缩、重构,不必拘泥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或者案件审查报告的顺序,是跳出公诉视角以“破”的思路重新审阅卷宗。如,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犯拒不承认系该团伙“大哥”,通过阅卷着重审查多名犯罪嫌疑人背后的利益关联、为何纠集在一起、“大哥”的“恩惠”,举证时首先宣读其他被告人与“大哥”的关系、参与犯罪动机的证据,再出示事实经过的证据,以佐证“大哥”“一呼百应”、团伙成员从四面八方赶来是为“大哥”站脚助威的事实。

 

统筹阅卷抓“药方”

捕诉一体改革以及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效考评,给检察官带来了新的阅卷课题。

阅卷全面化。如何既保证案件质量、又提升诉讼效率,如何用好捕后诉前的两个月,让司法公正更好更快实现,给阅卷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真正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就需要在阅卷时破除“批捕只看够罪、起诉以后再说”的办案弊端,推行阅卷全面化,对提请批准逮捕的全部涉案人员、全部案件事实、全部罪名、全部量刑情节、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将证据标准前移,将认罪认罚工作、追赃挽损工作、赔偿和解工作等前移。

阅卷全程化。引导侦查要落得实,必然要求阅卷引导。基本事实什么样、补充侦查怎么样,口说无凭,都要通过阅卷来求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量大,因此有必要对批准逮捕案件进行分级,区分重点跟踪案件与一般跟踪案件、基本达到起诉标准案件,相当于在捕后诉前的阶段实现繁简分流,检察官将精力集中在证据缺口大、取证难度大的案件上。可建立检察官案件台账,在捕后一个月、移送起诉两周前等节点进行阅卷引导侦查,将补证工作最大限度前移至移送起诉前,使侦查终结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同时办理多个案件的,把阅卷工作放在前端,避免“案子办完一个再办一个”的做法,及时发现每个案件的证据缺口,第一时间列出补证清单,充分利用审查期限,统筹推进多个案件齐头并进,防止案卷在卷柜中被束之高阁、审查时间空转。

(作者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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