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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浅谈社会管理视域下的法院刑事司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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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19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11日01:32: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浅谈社会管理视域下的法院刑事司法统计

作者:赵婵娟 来源:中国法院网分宜频道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胸中有“数”,心中才能有“术”。法院刑事司法统计是司法统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的数据反映了社会犯罪动态,法院刑事审判状况,为探寻犯罪自身以及刑事司法的内在规律和特征开辟了途径,同时也为刑事法治工作提供了数据支撑。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与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统计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战略性的方法用来监管和分析不同领域社会活动的进程情况,并进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的特点尤其在刑事法治领域中得以体现。因此,社会管理工作应充分重视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然而由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刑事司法的统计工作并不被很多法院重视,一些数据甚至在统计完后就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效用,由此造成信息资源的大量浪费。因而,如何在社会管理的范畴中发挥刑事司法统计的最大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数字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而是过去加现在和未来。”

  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为探寻犯罪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征开辟了途径,因此,刑事司法统计为刑事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要在刑事法治工作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关键就是要实现对犯罪的科学治理,犯罪治理是任何国家、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大管理任务,也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都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司法统计,不同的机关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司法统计会议,总结司法统计存在缺陷,研究司法统计改进措施。可是对于司法统计中的数据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保密的,除本系统相关内部人员掌握了解以外,并不会对外全部公布。

  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所公布的有限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之外,由官方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结果很少。法院刑事审判统计中涉及到的专业性名词,一般公众也感觉晦涩难懂,无法知晓其内在涵义。缺乏发声平台,运行机制不透明,让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有时也只能成为一串“数据”。

  列宁曾说:“统计工作不是把数字随便填到几个格格里去,而是应当用数字来说明所研究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充分呈现出来或正在呈现出来的各种社会类型。” 司法统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必要工具、手段和方法。面对目前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我国的刑事审判管理工作同样应当回应社会的现实状况与需求,实现从经验型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化,因而,完善刑事司法统计系统,提供事实支撑,展现话语权威,是法院刑事司法统计机制构建中的当务之急。

  一、展现数据的效用:法院利用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能性

  数据记录的是过去,分析憧憬的却是未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社会管理并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独有的职责,人民法院的每一项审判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司法手段、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与能动司法的重要内容。统计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战略性的方法用来监管和分析不同领域社会活动的进程情况,并进而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样的特点尤其在刑事法治领域中得以体现。因此,社会管理工作应充分重视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

  (一)刑事司法的社会性决定了刑事司法统计工作具有社会性

  刑事司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它解决的是犯罪活动与正常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因此作为司法审判管理重要抓手的刑事司法统计必然也反映了社会活动中上升为司法问题的犯罪问题。法院审判是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它在社会管理最末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之上的刑事司法统计结果以及依据该结果所作的调研报告对国家科学治理犯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二)刑事司法统计工作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信息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决策者进行成功规划的基础。没有合理数据与信息支撑的决策实际比猜想也好不到哪儿去。有学者认为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国家,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结果是国家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因为知情权属于公民重要权利之一。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布,不仅能让公众真切的感受到社会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水平,同时能让公众对国家保护产生信任感。这是消除社会紧张情绪,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亦能为科学的社会管理创造条件。

  (三)刑事司法统计结果为刑事政策提供决策基础

  在现代社会,国家对犯罪的成功治理是一件极其复杂的社会管理过程,取决于刑事政策内容和过程的科学化合理化。刑事司法统计是研究犯罪的基础性工具,不断累积犯罪统计的原始资料,从而显示出犯罪内在规律,为揭示犯罪的本质规律创造条件。要实现刑事决策的科学合理,就必须运用到大量信息,而这些又最终离不开刑事司法统计的研究方法。

  (四)公布刑事司法统计结果是构建国家机关公信力的重要渠道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逐渐上升,公众不再愿意只是被动和消极的接受管理,而是主动和积极地参与到旁听、评论、建议等监督和评估社会管理决策的过程中。公信力建于权威之上,而政府权威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其社会管理的水平以及结果。但公信力的构建常常离不开政府的言行一致,以事实说话,将自己的管理水平和执政结果向社会公布。打击犯罪的滞后有时是由于对某类社会现象未作出科学预前的研判,与时俱进离不开实践数据与信息的累积。因而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不仅是对社会权威的维护,也是社会管理时效性的保障。

  二、透视数据的背后:法院掌握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审视

司法统计是指按照统计设计的要求,对法院各项工作,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刑事司法统计包含于司法统计之中,是指法院就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等具体情况,以一定的数字或比例的方式所作出的统计。

  (一)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工作发展现状

  1996年以前,法院司法统计主要是以手工操作为主,由人工清点立案卡片统计收结案件情况的各项指标。从199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司法的指标体系不断进行改革,《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开始开发使用,十五年来从1.0版本已升级到现在的1.89版本,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渗透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司法统计工作由单纯收集统计资料、上报统计报表变为全面参与案件审判质效管理。就笔者在基层法院的亲身经历而言,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统计方面的工作主要表现为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及年度报表等,主要涉及的是案件分类、结案率、再审改判率、执行情况、罪犯情况等等,但从事此项工作的并非专业人士。

刑事报表的格式从以往的有限封闭式改为现在的无限开放式。刑事司法统计中除审理、执行,判决生效情况的统计之外,还有罪犯情况统计、未成年犯罪统计等,因而使得刑事司法统计的信息量逐步扩大。

  (二)刑事司法统计存在的问题

  J省为我国中部省区,法院信息化发展程度、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趋于中等水平,具有普遍代表性。该省为方便司法统计工作联系建立了一个腾讯QQ联系群,群组成员为该省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专门负责司法统计的人员。笔者在群里随机挑选了四十家基层法院的40名统计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刑事司法数据统计程序、数据真实性、数据研究分析、数据发布的有关情况。各部分内容所提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所占比例分别为(提出的问题和原因可以重复选择):

  纵观全国刑事司法统计的发展历程,笔者结合调查问卷所反馈的信息,综合分析我国目前在刑事司法统计方面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成果的转化及利用率低。“要搞活数据,不搞死数据。司法统计的目的不是记流水账,不是存档案,而是要把这些数据所蕴含的案件质量效率信息、司法管理信息、社情民意信息、社会治安信息、经济发展信息以及对公共决策有用的各种信息发掘出来,及时释放开来。” 最初,刑事司法统计作为一个国家的犯罪存量表,其目的在于测量犯罪的数量,让国家管理层了解该国的犯罪数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刑事司法统计的外延不断扩展,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尤其在平衡刑事司法上起到重要作用。

  刑事司法数据能量的转化和利用关键在于对数据的分析研究。完整的司法统计,包含了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数据的分析、利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大部分法院现行的刑事司法统计,还较为普遍的停留在第一个阶段,即按照软件设计要求,搜集、整理、上报数据。至于数据的分析利用,则处于一个较为滞后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刑事统计数据发挥的应有作用。

  二是刑事司法统计项目落后于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目前法院系统采用的是1.89版本《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软件系统,统计项目大部分也是根据该系统所设项目而来。因为系统更新速度有限,所以统计数据往往不能及时反映最新情况,或全面掌握犯罪动向。

  例如,20112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第69条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执行总和刑期的年数已达到二十五年,而系统设计项目中刑罚最高有期徒刑刑期依然为二十年。又如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撤销缓刑执行原定刑罚的规定,报表统计项目中如果对这一规定有相关的统计数据,能有效帮助国家机关掌握“再犯罪”和“重犯罪”潜伏对象,做好预防措施,然而目前法院所采用的统计系统并没有将此项目列入。

  三是刑事司法统计信息公布有限。对于司法统计中的数据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保密的,除本系统相关内部人员掌握了解以外,并不会对外全部公布。当前除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所公布的有限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之外,由官方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结果很少。不论官方还是民间对刑事司法的统计均在进行,相应也有一些刑事司法统计的结果面世。可是由于官方信息的缺乏,民间调查又缺少全面的资料储备,因而也少有准确的统计结果。

  笔者在2012年《法制日报》中查找有关“网络犯罪”的报道,发现载有较为详实数据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出自各省市公安或法院的工作人员之手,这表明政策专家因其信息优势更容易进入实证层面。更关键的是其他研究者在不清楚报道中原始数据来源和全部信息内容的情况下,无法完全对数据加以甄别,零碎信息经过多次转用容易起误导作用。

  而从目前我国公布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来看,还存在如下特点:统计事项少,法院的统计事项主要涉及了受理案件数、判决数、刑罚种类及幅度的适用数、特定种类犯罪的判决等;统计结果概括,在我国法院所公布的统计结果一般是以数字加比例的方式呈现,由于统计的事项即为概括的事项,必然导致其统计结果也是概括式数字。

  四是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失真难以避免。当今很多国家的官方犯罪统计主要都是基于警方、检察院、法院的数据,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未被察觉,公民没有报案以及统计标准上的差异等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暗数” 问题仍然存在。

  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与发展,人们对各种信息包括刑事犯罪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刑事犯罪统计资料也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参考资料。然而,刑事司法统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时有发生,一方面,不能满足人们对犯罪统计信息的要求;另一方面,给国家进行刑事政策宏观决策和有关研究人员对犯罪统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不良影响。“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是对政府公信力最大的影响,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 由于受到法律、政治、管理、技术等多种社会环境的影响,刑事统计数据失真现象难以避免。

  (三)妨碍刑事司法统计因素的分析与评判

  一是普遍不重视刑事司法统计工作。这种“不重视”不仅体现在法院日常工作中领导对刑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不重视,也体现在统计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不重视。法院长期以来形成了“重业务、轻统计”的传统,领导重心工作是审判执行,兼顾审判以及行政管理、信息宣传工作,而统计工作除非是有问题,平常很少予以关注。部分领导甚至认为,司法统计只是一项基础的,简单的数据填报工作,司法统计的具体呈现,就是几张报表。因而在选择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时,任职随意性大,而并不考虑职业的专业性、合格性,潜移默化中使得统计人员对这一工作难得发挥应有的专注和认真。另一方面,填报数据人员在现实操作中也在尽量减少数据填报内容,除报表中的必填项目,很多有关刑事方面的数据项目都有漏填现象。这不仅造成了软件资源的浪费,更使得统计分析所需的基础数据简单匮乏。

  二是受“趋利避害”意识的影响。在一个靠事实说话的社会里,统计这类科学的语言,非常容易能够获得人们的信任,但是它也容易被人利用。 比如在西方社会,犯罪统计数据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筹码。不同立场的人会对同一组统计数据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阐释和宣传。在官方媒体上,我国对刑事方面的数据公布极其有限,这应该与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布会带来如下几个方面的不利影响有关:国际、国内负面评价、犯罪模仿的负面影响以及数据不准确导致的不利影响。就目前刑罚适用状况来看,我国是有明显重刑倾向的,这与当前的社会形势有着密切关系。公布刑事司法统计,固然可能对我国产生不利的国际、国内评价,尤其是死刑的适用状况方面,极易造成国际舆论对我国人权保护方面的攻击。但如果认为我国的刑罚适用完全符合国内实际情况,官方完全能将数据公布出来并理直气壮地维持现状;反之如果认为我国的刑罚适用状况是不完全必要的,是过度的刑罚,我们就没有必要坚持现有的刑罚适用状况。公布犯罪统计而导致模仿犯罪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不能因噎废食,毕竟犯罪模仿主要是对具体犯罪方法的模仿,由统计所导致的模仿是否有很大的作用是值得研究的。

  三是犯罪统计存在“漏斗效应”。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刑事发案数大于警方实际接报的案件数量,警方统计依次大于检察机关的起诉数、法院的判决数。这便是由于犯罪数量统计中,存在着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职能部门不同的统计数量,导致各统计之间存在着递减的"漏斗效应"。 “漏斗效应”的出现也是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第一是“犯罪暗数”,即由于犯罪行为未被察觉,公民未报案以及统计标准的差异等客观原因导致大量隐性案件的存在,因此使得最后法院统计的犯罪数量大打折扣;第二是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统计方法不当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统计的质量,法院统计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非统计专业,犯罪统计工作还停留在传统的统计方法上,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整理大量的数据之上,缺乏犯罪统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法学知识及计算机应用综合能力,较少采用如静态分析、动态分析、总量分析、结构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全面深入剖析统计事项,往往只是就事论事,因而无法揭示问题的实质,提出高质量的统计报告。

四是缺乏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平台。法院刑事司法统计,侧重于法院审判案件数据的收集利用,但是司法统计,尤其是刑事司法统计,想要通过表面数据看到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只有法院审判上的数据,显然是不够全面和充分的。刑事案件从发生、立案、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到执行中的一些信息,法院或许能够从案件卷宗中了解到,但是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查阅卷宗获取刑事案件信息那显然不现实。司法统计应该是各项司法活动数据集合的有机整体,因而加强各司法统计机构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既可以节约成本,又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司法统计体系。

  三、构建数据发声平台:法院以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为依托参与社会管理的对策性设想

  刑事司法统计是我国刑事司法现实状况的重要体现,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更是立法、司法和犯罪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参考指标。就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刑事司法统计工作来看还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数据记载信息不完全,发布平台欠缺,数据理论调研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于全国各地基层法院之中。

  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来看,统计工作分为周期性统计和临时性统计两类,其中:周期性统计形式为月报,分别由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承担;临时性统计多为上级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数字,由院领导按上级通知内容、统计项目等,指定由各部门承担。虽然刑事司法统计工作整体运行顺畅,数据也能按时完成记录,但因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统计口径不一致、缺乏横向平台对比等原因,刑事司法统计数据一直不能被很好的转化和利用。除了上级要求的汇报总结、活动开展中需要的宣传稿件以及部分调研报告需要运用到刑事案件方面的数据,平常工作中这些刑事数据只能静静的躺在数据库里。首先要让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发出声音,其次是要成为权威的声音,这是让其参与到社会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有一些初步的构想。

  (一)疏通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发声渠道的前提条件

  一是深刻认识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对法院科学管理的重要性。“一些调研成果往往局限于在报刊上发表,更有一些成果刚刚完成,便被束之高阁,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使我们的统计工作没有真正起到对各项工作的推动作用。” 当前,法院在诸多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运用统计数据去把握发展规律。事实上,科学发展观也明确要求我们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科学决策、合理规划,而科学决策、合理规划则是以准确、客观、及时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资料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状态、趋势,以及法院内部的整体状况,都决定并制约着司法审判事业的发展。这要求我们法院的各层领导必须了解法院内外部的总体现状及发展趋势,这样才可能作出正确的宏观决策——既善于通过制定良好的司法政策指导法律适用来切实解决纠纷,维持秩序、保障人权、维护公平,又善于通过法院工作的统计分析及其宣传等转化运用来赢得社会广泛理解支持。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刑事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增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的、完备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构建法院以刑事司法统计服务性作用为依托参与社会管理的反馈机制。刑事司法统计的服务作用是一个双向互利的过程。刑事司法统计职能部门在做好搜集整理数据工作后,应当及时有效地形成反馈机制,让刑事司法统计的服务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首先对于上报和统计的刑事司法统计数据,能了解其在犯罪分析,刑事治理、犯罪预防、治安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而发现自身在刑事司法统计、刑事审判、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刑事司法统计工作,提高法院能动司法的水平;其次法院构建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反馈机制,不仅可以深入了解人大、政协等部门对法院外部监督的情况,也可以争取社会公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与认同,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是形成科学规范完备的刑事司法统计报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一个完备的司法统计报表,犯罪动向、审判实况、潜在问题就无法科学地得以呈现。尽管目前我国法院系统采用的刑事司法统计报表涵盖到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个过程,但刑事司法统计的标准化肯定不只是制定几个标准数据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包括统计制度的标准化,还应有数据处理的标准化。统计数据在全面考虑到刑事决策、研究需求、立法变化和公众知情需要等基础上,应当对目前我国法院现行的刑事司法统计工作进行梳理、整合和必要的修正、补充,设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刑事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致力形成一套类型完备、内容规范的刑事司法统计报表。

  (二)构建刑事司法统计数据权威发声渠道的具体要求

  一是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刑事司法统计分析队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司法统计人员应该专人专职,但由于诸多现实原因,很多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人员还是身兼数职,司法统计只是其众多工作中的一项。就笔者所在X市来看,基层法院统计人员都是由研究室抽调一个人兼职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势必会遏制刑事司法统计的纵深发展,造成很多数据资源的浪费。首先,兼职统计不利于刑事司法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司法统计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科穿插性。它既要求统计人员同时具有一定的统计学知识、计算机知识,也需具备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这需要法院的培训以及统计人员自我学习,才能得以不断提高。培训、自我学习、轮岗等都是需要大量时间做支撑的,这种时间提供,只有专职能做到。这一点,在统计人员急需知识补充的过渡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兼职统计不利于统计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数据成果的转化关键表现在调研上,目前法院刑事方面的调研主要基于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基础之上。调研并不是工作简报,仅作简单陈述即可,它需要分析者透过数据表面,观察到发展趋势与过滤。这个过程耗时非常长,有时成果也不理想,是一项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的工作。往往因为没有专职时间的支持,调查研究就无法深入,统计分析的文章也只能流于堆砌,隔靴搔痒。

  二是在刑事司法统计中增加“被害统计”项目。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法院刑事司法统计中只有关于犯罪与司法方面的统计项目,在加上“犯罪暗数”的影响,以致容易产生偏激犯罪学的产生。 由此在一些国家犯罪统计的思维角度和方式也发生了转化,出现了一种新方法,即被害调查统计。被害调查统计是指“以犯罪被害人为调查对象的一种刑事司法统计方式,通过被害调查与统计,能确定公众感受到的刑事犯罪和其他官方统计的刑事数据有何差别,了解容易受到犯罪攻击的人群,从而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措施,减少刑事犯罪后人、物损失”。 被害调查统计与刑事司法统计中关于犯罪方面的统计在目的上具有互补与一致性,都是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犯罪情况,完善刑事政策。虽然它们在关注的对象有所不同:刑事犯罪统计关注的是犯罪案件和犯罪人,被害调查则更多关注被忽略的犯罪被害人。但正是由于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二者才能相互补充,相互配合,才有可能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呈现犯罪真实状况,为犯罪治理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

  三是加强刑事司法统计中专题统计分析工作。专题统计既是统计工作中的“高端产品”,也是统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它对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发挥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所呈现出来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各类矛盾纠纷的爆发,法院不仅需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也要增进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这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因此法院应运用“点”、“面”结合的方式,加强刑事司法统计中的专题分析工作。 “点”即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数据比较分析,“面”即建立定期的审判运行态势及各类审判案件质效分析制度,通过“点面”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入到有针对性的微观点上,而不仅仅停留在宏观和中观的原则性建议上面。目前很多地区的法院通过发布“未成年审判白皮书”,“涉黑审判白皮书”等,有效发挥了法院审判示范的辐射效应,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积极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建立积极开放有效的刑事司法统计资料发布于出版制度。在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司法资料出版与发行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美国刑事司法统计工作的司法部司法统计局每年大约有50种以上主题和内容十分广泛的出版物。除了年度资料,司法统计局还出版定期数据资料,涉及到执法部门和矫正部门、检察实践和政策、州法院案件诉讼、定罪、矫正人口特征、刑事司法支出和雇佣等内容。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统计资料的发布出版问题目前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具备刑事司法统计职能的部门,还应当通过各种数据库、制作电子文档及网上发布数据等形式专门提供刑事司法统计方面的数据资料,进一步拓宽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的发声渠道。

  四、结语

  纵观刑事司法统计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可以看到这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对我国刑事司法统计工作的巨大推动力。不管是从经济文化建设还是社会建设上看,不管是从历史实践还是现实运作上看,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司法统计体系、发布权威刑事司法统计数据、运用刑事司法统计手段参与社会管理的条件与能力。让“无声”数据成为“有声”数据,用数据来说话,用事实来证明,是刑事司法统计数据参与社会管理的显著体现。建立相应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不仅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现代管理理念,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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