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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强卖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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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8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9日23:51: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高于市场价格进行强卖行为的定性

作者:帅和水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无业人员汤某、高某因打麻将输了三万余元无法还清,便产生了做买卖的想法。汤某等三人从市场上贩运来一批活鸡,瞄准了来自河南的个体户汪某开办的不饭馆,强迫汪某以每公斤150元的价格购买他们的活鸡,并称他们是当地的土霸王,如果不买在,让汪某在此地经营不下去。在汤某等的威胁下,汪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鸡,后报案。

  【分歧】

  对汤某、高某高价“强卖”活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汤某、高某以胁迫手段,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数倍,强行向他人出售活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要挟的手段,其实质是借卖活鸡为名,实施敲诈行为,其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标准,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汤某、高某以威胁手段强行将活鸡出售给他人,他们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强迫交易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汤某、高某以威胁手段强卖活鸡,当场取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对他们应该以抢劫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即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第一、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这三种罪名虽然存在一定的共同点,即都使用了暴力或威胁的手段,在客观后果上非法占有了他人的钱财物,但认真比较,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二、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易事实,且主观上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来获取或推销商品、接受或提供服务。而本案中,汤某与高某主观上并不想贩卖活鸡,只是将出卖活鸡作为诈取钱财的手段,这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可能都当场使用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立即交付财物。但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只能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非法取得利益的时间有时是当场,更多的是在罪犯指定或同意的时间。二是威胁的效果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当场交出财物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在本案中,汤某、高某要求汪某以每公斤150元的价格买下活鸡,否则汪某的生意就无法在当地做下去。可见被害人虽然受到威胁,并交出财物,但是尚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自由,即不以高价买下也行,但要做好以后生意上有麻烦的准备,而且汤某、高某并未实施劫取行为,因而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构成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汤某、高某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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