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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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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5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9日20:07:0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成因及预防

作者:吴加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者的收入得到显著增加,但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尤其是农民工)被拖欠的情况却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恶意欠薪的情形,由此引发的群体性暴力事件或上访时有发生。201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原来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调整的恶意欠薪这一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由刑事手段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和威慑此类犯罪,法律工作者探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成因并探寻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此类犯罪发生,更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恶意欠薪突出表现为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及中小型私营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经对苏北某基层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几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剖析,笔者认为此类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的主观原因

  犯罪的主观原因是指犯罪人的人格,包括动机、思维、自我认知等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个人因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而这种犯罪故意又存在两种不同情形:

  (一)“可为而不为”情形下的故意。犯罪主体完全具备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经济能力,但出于中饱私禳的不良动机而恶意欠薪。如某驾校负责人贾某,在经营驾驶员培训学校期间赚取了一大笔,却在拖欠了该驾校20余名员工20多万元的劳动报酬后携款逃匿外地,经劳动主管部门以公告方式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仍未履行义务,最终被处刑罚。

  (二)“想为而不能为”情形下的故意。犯罪主体最初无欠薪的恶意,但后来迫于其他因素致“心有余而力不足”,考虑再三后选择将弱势群体利益搁置一边,属于一种“迫于无奈”的恶意欠薪。如某工程承包人张某,由于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欠下巨额民间高利贷,在放高利贷者逼债和劳动者同时索要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张某思量到弱势群体不能将其怎样但放高利贷者却不能惹的结果,最终携款逃匿,经劳动主管部门公告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仍未履行义务,公安机关追赃时,其携带的钱款几尽用于偿还高利贷。

  二、犯罪的客观原因

  犯罪的客观原因是与犯罪人自身无关的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变迁、文化、家庭与社区等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发生,存在一些外在的因素: 

  (一)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不能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把握不好商机,经营管理不善,必然失去市场竞争力而导致严重亏损。某油脂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不了解市场行情、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几近破产,无力支付40余名劳动者50余万元的劳动报酬。

  (二)非法融资导致债台高筑。中小企业本身利润小,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由于从银行获取贷款困难,或因银行贷款周期过长,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或个体高利贷违法经营者融资,而这些企业在借贷时,不得不承受高额利息的风险。实践中,大多数靠借高利贷经营的中小企业辛辛苦苦获得的利润都化为利息给了高利贷非法经营者,许多计划不周全的则严重亏损,被高利贷拖得遍体鳞伤,在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不得不关门逃债。

  (三)管理失控导致资金流失。目前,政府部门针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导致建设工程涉及的巨额资金处于无序混乱的处置局面。一些大型建筑工程,经过发包、承包、转包、再转包等环节,导致巨额资金进账又外流,实际施工人垫付了大量的资金,而工程款又迟迟不得到位,使工程陷于“欲罢不能”的艰难境地,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农民工报酬得不到保障。

  (四)打击不力导致“东施效鼙”。经营者亏损后逃匿躲债已经形成一股歪风邪气,而打击不力正是这股歪风邪气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近2年来,部分犯罪分子收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处于不痛不痒的程度,力度尚不够。《刑法修正案()》已于201151日施行,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颁布施行后,正因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才导致潜在的犯罪分子乐于以身试法。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劳动监察、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刑法修正案()》的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重点宣传,使广大劳动者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促使用工单位(个人)守法经营、主动履行给付报酬义务。

  (二)健全职能监管机制。劳动监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强化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用工单位(个人)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做到早发现问题、早整治问题。

  对于大型、重点建设工程,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管机制,设立建设工程资金专用账户,防止资金流失,保留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备用资金。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应尽快完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项目担保、信用担保、知识产权担保等措施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四)重拳打击非法融资。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借贷业务公司的日常行政管理,严把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核定关,加强源头治理。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民间高利借贷的现状和走向,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做到对非法融资犯罪活动及时发现、及时侦查、重拳打击。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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