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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司机运输中偷换货物以次充好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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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10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4日03:19: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司机运输中偷换货物以次充好如何定性

作者:晏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州频道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燃煤,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指派员工王某运输该批燃煤。王某在运输过程中见财起意,半路上将部分燃煤运到一隐蔽处卸下,再以煤渣充数。

  【分歧】

  关于本案中司机王某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输过程中采用秘密的行为将燃煤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不同。从犯罪对象来看,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从犯罪手段来看,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的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在本案中,首先从犯罪手段来看,司机王某在运输过程中对该批燃煤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其显然利用了运输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从犯罪对象来看,王某所非法占有的燃煤虽然不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对该批燃煤属于合法占有,王某通过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换燃煤的行为,是利用骗取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

  综上所述,司机王某在运输其所在的丙公司代为运输的燃煤的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骗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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