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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审前羁押表现宜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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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87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3日19:07: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审前羁押表现宜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作者:周方宝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确保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自2010101日在全国试行至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意见将法定量刑情节及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纳入了规范化衡量体系,笔者认为该意见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宜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纳入量刑规范化体系。

  建议增加规定“对于在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规,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在羁押期间表现恶劣,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在审前羁押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管理或者有阻止其他人自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串供、脱逃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评定为表现突出;如果在羁押期间有随意欺压其他在押人员等牢头狱霸行为,或有串供,传授犯罪方法,脱逃,组织、煽动哄闹羁押场所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的,可评定为表现恶劣。

  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纳入量刑规范化衡量体系,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利于减轻监管压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监管秩序。警力不足是羁押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将审前羁押表现与量刑轻重挂钩,能有效调动在押人员遵守监管规定的自觉性,进而认真接受教育管理,能大大减少在押人员恃强凌弱、串供、打架斗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防止“牢头狱霸”的出现,从根本上减少羁押场所内“躲猫猫死”、“噩梦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二,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罪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人身危险性等相适应。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根据卷宗、提审、庭审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态度,容易造成部分犯罪嫌疑人有牢头狱霸、串供等恶劣行为的,却在法官面前装出十分老实的样子。审前羁押期间的表现是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态度最客观、真实的体现。犯罪嫌疑人从被羁押到判决生效,通常会在看守所停留几个月的时间,长者甚至会停留1年以上,在这么长期间的表现远比在法庭上短短几个小时的表现更客观更真实。明确将审前羁押表现规定为量刑情节,有利于法官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和再犯可能性,实现准确量刑。

  第三,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能有效避免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犯罪嫌疑人过于聚集,极易带来在押人员之间“交叉感染”,一些初犯、偶犯被羁押后内心非常孤独,渴望与人交流,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学会无良分子的思维模式、行事方式,导致掌握更多的犯罪方法和犯罪技巧,具备更强的反侦查能力。将审前羁押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就能有效地规范在押人员的言行,营造出积极健康的监管氛围,根除交叉感染的土壤,避免初犯、偶犯在羁押过程中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

  (作者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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