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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新情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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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6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9日00:49:3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新情况探析

作者:陈昕 来源:正义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范畴也不断拓展,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以经济适用房领域为视角,探析此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职务犯罪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也方兴未艾,由于一系列原因造成房价高企,国家和政府为关注民生,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甚至降低房价,采取了一些措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巨大,建设周期长,审批和建设的环节多众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不透明,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不到位,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同时加上工程建设利润空间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而又无序,有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行贿受贿,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本文拟结合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的相关数据和案例,从案件办理的实际出发,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进行简要探析,以期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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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以来,多地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查办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引起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单一,主体身份集中。在查办的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多为贿赂案件,犯罪主体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国家管理职能人员。

  二是涉及部门范围广。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涉案人员涉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物价、乡镇政府、村组干部以及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人员。

  三是案件人数众多,多为窝案串案。查办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与户口迁入有关:一方面,行贿人与郊县(市)、市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串通一气,大量迁入外地户口;另一方面,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内部分工、共谋收受贿赂,违规迁入户口,发生窝串案。

  四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 也使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不利于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诱发了诸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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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环节和原因

  (一)在经济适用房土地征用环节,开发商暗箱操作,采取土地开发成本“一低一高”(补偿低、报价高)的手段,虚报、瞒报开发成本,变相抬高利润空间。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是由政府划拨取得, 但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就土地前期征用补偿与有关土地部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私下协商,压低地价和有关补偿价格。同时,向物价部门报价时抬高成本价格。正是这“一低一高”的背后,产生了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滋生了腐败犯罪。

  (二)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环节权力集中,易发职务犯罪。政府组织开发经济适用房过程中,具体负责工程招标的部门领导拥有实质决定权,往往成为建筑商行贿的对象,如某地查办的某市房管局原局长,在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标工作过程中,收受建筑商刘某等人100 万元的贿赂,之后暗示招标组成员给行贿单位打高分,使其顺利中标。

  (三)经济适用房销售环节存在潜规则,部分房源被开发商用于行贿。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本应全部上交房管局予以公开销售,但开发商在有关部门默许下,或留下部分房源自行销售,或将房源的购买指标送与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以协调关系。

  (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环节存在漏洞,使不具备条件人员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户籍条件。外地户籍直接迁入城镇市区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而有关城市郊县的审批条件相对宽松,有的地方规定从郊县迁入市区不需要再行审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户籍管理漏洞,贿赂公安人员,先将户籍违规迁入到相关郊县,再从郊县迁入市区,最终达到落户市区的不法目的。如某地查办的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李某等4人受贿近200 万元案,4名公安人员在半年时间内,为他人从外地市迁入本地市区户籍千余份。

  (五)房管部门资格审查环节,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部分不具备资格人员得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房管局对申请人的户籍仅进行形式审查, 无法核实其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际迁入时间,导致一些人员利用虚假迁入时间的户口本通过资格审查。

  三、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主要思路

  结合相关单位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查办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其整体办案思路应该是: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处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惠及民生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经济适用房指标非法买卖这一主线, 沿着权力行使的方向,深入调研,深挖“系”查。

  首先,要找准案件切入点,依线索寻找“谁在倒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如何进行非法倒卖。各地检察机关在收到群众举报或其他线索证明有人大量倒卖经济适用房后,要确定将房产中介做为案件突破口。当前房屋中介处的基本行情是,只要交纳5 万元到10 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由他们进行操作, 就可以将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员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并保证拿到经济适用房指标。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中, 户口是制约很多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先决条件。据相关案件中的房产中介人员透露,通过向公安人员行贿,可以将外地人的户籍迁入到本地市区。针对此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了某些房产中介人员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记录本等相关资料, 掌握其行贿事实,然后将其以行贿罪立案侦查。顺藤摸瓜,深挖“系”查,扩大战果。

  其次,要进一步拓展办案视角,扩大战果,查找有关人员“如何拿到”经济适用房指标。在抓住房产中介人员的相关犯罪线索后,要顺藤摸瓜,根据经济适用房指标办理的流程,不断扩大战果,沿着办理流程,彻查土地、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向其提供经济适用房指标,并收受贿赂的相关犯罪线索。

  第三,侦破开发商保留一部分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真相,彻查其背后诸多非法交易。经济适用房建成以后,正常情况下,开发商要将全部房源上交各地市房管局公开进行摇号销售。但实际操作中,据了解开发商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会在房管部门的默许下, 自己保留一部分,用于打点各种关系,向有关主管职能部门行贿。针对这一情况,在必要情况下,要以几个开发商作为重点调查对象,查获了开发商向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行贿的职务犯罪线索,深挖细查,以案挖案。

  四、预防和控制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住房是民生的重大需求,每一个人都需要住房,因此房地产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干群关系,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根治。在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预防工作,认真完善规范相关制度。

  (一)加强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筑牢经济适用房领域各部门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第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职业道德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要结合创建“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的工程,人民满意的建设者”、“创文明行业”等活动,在建设人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的精神,使建设人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廉洁诚信。第三,加强廉政教育。利用廉政教育课、报告会、以案说法等形式,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警示宣传,做到警钟长鸣。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发挥教育示范引导作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和典型案例剖析、旁听庭审、服刑人员以身说法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其他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不仅知法懂法,而且对触犯法律产生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增强守法意识。

  (二)积极开展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

  加大查处力度, 积极构筑威慑防线, 建立社会化预防体系。要想使预防工作深入人心, 取得理想的效果, 必须构建预防网络, 建立起社会化大预防体系。着力建立纪委、检察院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横向预防体系, 实现职能部门与具体责任单位的主要参与功能。纪委和检察院要按各自的职能, 分别发挥党政纪和法律的特殊功效, 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姑息迁就, 放任职务违法犯罪的发生。

  在职务犯罪的预防方面,一是进行个案预防。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发现漏洞、建章立制,完善有关制度。二是开展行业预防。与经济适用房领域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制度, 共同分析和研究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环节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动态和趋势,制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户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完善户籍审核制度,实行双重审查制度等措施,完善各地市市局与各郊县(市)的户籍管理及迁入制度。实行户籍内勤由市局统一管理,户籍内勤定期轮岗制度等,在户籍环节堵塞经济适用房分配领域的户籍漏洞。

  (四)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和诚信制度,完善信用体系

  在工程招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并将查询结果纳入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对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抑制建筑市场猖獗的行贿犯罪具有一定的作用。首先是完善行贿犯罪数据库的录入内容,对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要将个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录入数据库,进行查询时,将身份证号码作为重要的识别内容,防止个别个人或者单位利用漏洞规避市场准入限制。其次要将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要尽快全国联网。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已具备全国联网的条件,实现各省、各市和各地区之间的联通,信息共享,在任何一个省、市,任何一个地方均能查询到行贿犯罪者信息,编织覆盖全国的“法网”。再次是建议建设部在建筑市场全行业强制推行行贿犯罪查询制度,制定具体的办法,建立强制查询效力、程序和处置标准,把查询行贿犯罪录记作为企业参与投标的必经程序,把查询结果作为投标前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在一定时期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排除在工程交易市场之外,限制其进入工程交易市场。与此同时,健全诚信评级制度。对建设单位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虚假招标,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和签订“阴阳合同”;施工企业采取串标、围标、借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中标后不依法履行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垄断市场;与业主勾结作弊,欺骗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勾结,欺骗业主和其他投标人等失信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从业人员和企业诚信评级的重要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对失信的人员和企业,进行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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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柳唏春著:《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月版。

  2、蔡伟明著:《转型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出版社199812月版。

  3、榻品胜:“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易发环节的分析及对策”,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5期。

  4、陈国君:“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理论探讨》2009年第4期。

  5、张海贵:“掌握腐败动向推进源头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发生的动向与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院反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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