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立案与审理对接的反思与形构

分享到:
点击次数:999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8日14:10: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立案与审理对接的反思与形构

——兼论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更新

作者:陈宝军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本文来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是取得工作成效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管理也不例外,而审判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审判管理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使然。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1]而“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很大程度上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 [2]因此,探讨审判管理,重点应当放在审判流程管理上。本文试图通过从立案与审理对接的视角,探讨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更新。从而提高审判质效,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事务所,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法院当前的审判流程基本上都是先有立案庭人员审查是否同意立案,然后交由立案庭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将案件移送至审判业务庭,最后由审判业务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种审判流程模式可以说在设立立案庭专司立案工作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方便群众诉求、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方面。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审判流程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

  (一)针对简易程序、速裁案件,诉讼周期拉长

  简易程序、速裁案件主要是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案件,本来就可以当庭或者当天解决的。但是在当前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下,不得不和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样,先有立案庭人员审查是否同意立案,然后交由立案庭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将案件移送至审判业务庭,最后由审判业务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从立案受理到移送审判庭就耽误了几天的时间,审判庭收到案件后再排期开庭,至少要等一个月,这个案件才能开庭审理。特别是派出法庭的案件,同样由基层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受理,不仅没有起到方便群众诉求的目的,反而延长了将案件移送到派出法庭的时间和增加了群众的诉累。因此,这样就大大削弱了设立简易程序和速裁审理的目的。

  (二)审前准备与庭审程序隔离,导致庭审效率较低

  当前的立案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承办法官接触一方当事人,造就先入为主,导致审理不公的效果。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承办法官缺乏了解案件事实的弊端,从而导致立案人员知道案情不能处理,承办法官不知道案情的尴尬的局面。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时,承办法官还要重新查明案件事实,甚至重复开庭,造成司法效率不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法谚告诉我们,庭审效率不高同样不是一个公正的审判。

  (三)程序繁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由于立案庭负责立案、移送案件、司法统计等工作,再加上应对一些突发事件,还要审查、审批立案的条件并且移送案件,这些复杂的程序致使案件滞留在立案庭的时间过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比如,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要先由排期人员排期,再交由送达人员送达,如果不能如期送达,就要重新排期,再次送达;庭前准备工作完毕,再将案件移交给审判业务庭开庭审理;如果审理期间发现需要补充进行准备工作,则案件又返回到立案庭,繁琐的案件流程程式,加大了司法资源的消耗。”[3]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事务所,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二、实践审视:立案与审理糅合与分离的现状反思

  从我国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立案与审理的关系大约经历了两个阶段,以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为界,从建国初期到1996年这一段时间我们称之为“糅合模式”,从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至今我们称之为“分离模式”。

  (一)糅合模式

  糅合模式是指没有相应的立案庭负责立案工作,每个业务庭都有自己的立案登记薄,立案工作有审判业务庭负责完成。在糅合模式下“每个审判业务庭简直就是一个小法院,都有法官、书记员、法警和司机等组成的‘大审判’队伍。一个案件从开始立案,到开庭审判,一直到最后的执行,基本由审判业务庭统包统揽,一竿子到底。”[4]

  (二)分离模式

  从1996年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开始,全国法院陆续设立了立案庭,专司立案工作。“截至200210月,全国成立立案庭的法院已超过85%,其中,北京、山东等5个省、市已达100%。”[5]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把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制度建立起来。从此之后,审判业务庭不再负责立案工作,只是在收到案件后是负责审理,这种立案、审理分离的模式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的克服了糅合模式下的弊端。

  (三)对糅合模式与分离模式的评价和反思

  糅合模式形成于建国后,各项司法制度相对不成熟的时期,在当时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对审判流程的监管,立案与审理的分工并不明确,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审判不公正的后果,引起了民众对法院工作的质疑。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上升,民众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对公正与效率的期望越来越高,原来的糅合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于是就诞生了负责立案与审监工作的申诉庭,接着全国法院又陆续设立了立案庭。在这种分离模式下,司法公正的价值得到了加强,“由于实行了程序的合理分工,庭审法官不再介入审前准备事务和其他辅助工作,一方面可以隔断庭审法官和当事人庭前的密切联系,维护审判的中立性,同时又可以使庭审法官从繁冗的辅助性工作中脱开身,专注于提高办案质量。”[6]

  但是,立案与审理的分离模式仍然有其弊端,正如上面提到的针对简易程序、速裁案件,诉讼周期拉长;审前准备与庭审程序隔离,导致庭审效率较低;程序繁琐,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等。在和谐社会、能动司法以及大调解的时代背景下分离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事务所,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三、理性审视:融合模式替代分离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按照马克思哲学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一分为二的。固然,糅合模式和分离模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同时也存在弊端。同时,经典作家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立案与审理对接的融合模式就是分离模式发展的必然结果。所谓融合模式就是,立案庭在立案时适当处理一些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审判业务庭适当处理一些立案庭的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立案与审理对接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当然,这种职能的交叉是有条件的,笔者在下面作详细论述。

  融合模式替代分离模式有其历史必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融合模式契合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融合模式就是要求立案庭能够及时解决的,就由立案庭解决,审判业务庭能够及时解决的,就由审判业务庭解决,没有必要将案件做无谓的流转,这也是方便群众诉求的一个重要举措。其次,融合模式契合了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一要调整理念,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二要调查研究,增强能动司法的前瞻性,三要健全机制,增强能动司法的有序性,四要有效服务,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五要提高能力,增强能动司法的规范性。融合模式要求,立案庭在立案时适当处理一些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审判业务庭适当处理一些立案庭的工作,这些就是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表现。其实,何谓能动司法,大不了就是在工作中多做一点,在管理上主动一点,在对待群众的诉求上主动并多做一点,而融合模式就是在对待群众的诉求上的能动表现。再次,融合模式是贯彻“三调联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司法政策的一现重要举措。我们法官既要为了一定目的而进行工具性的思考,同时还要认识到,我们法官要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而进行语境性的思考,即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社会背景下,寻求最适合现实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融合模式并不是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回归,融合模式与糅合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字面含义上看,“糅合”是指掺和、混合(多指不适宜合在一起的)[7]而“融合”同“融和”是指几种不同的事物合为一体。[8]由此可见,糅合模式是不加考虑的将不应当在一起的事物混合在一起,而融合模式是有选择的将一定的事物混合在一起。2、从内容上来看,糅合模式是指没有相应的立案庭负责立案工作,每个业务庭都有自己的立案登记薄,立案工作有审判业务庭负责完成。而融合模式是指,立案庭在立案时适当处理一些审判业务庭的工作,审判业务庭适当处理一些立案庭的工作,使立案与审理实现优化与对接,是审判流程管理模式的更新。

  四、路径选择:立案与审理对接的模式形构

  融合模式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即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派出法庭负责自行立案及审管办负责统筹协调。

  (一)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立案庭并不是急于立案,而是由立案庭人员和审判业务庭的助理审判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诉前调解具有以下现实意义:1、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诉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2、从法院角度来看,诉前调解优化了法院的纠纷化解功能。3、从社会角度来看,诉前调解促进了纠纷的案结事了。4、从制度层面来看,诉前调解践行了司法的民主公开。[9]

  首先,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例如,家庭关系、相邻关系、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等。由立案庭人员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不同意,则诉前调解程序终止,如果原告同意,则尽快联系被告,征求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不同意,就要立案,如果被告同意,就确定双方诉前调解的时间地点,一般是在原告起诉之后的两三天内,在立案庭的调解室进行。其次,立案庭人员邀请相关审判业务庭的助理审判院员一起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跟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及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融洽的氛围中进行诉前调解,尽量使纠纷消除在诉前阶段。最后,在诉前调解成功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签订诉前调解协议,从而使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

  (二)派出法庭负责自行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基层法院的一些派出法庭一度陷于无办公状态,随着基层法院人员队伍的充实及环境条件的改变,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陆续开始重做,恢复办公状态。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辖区内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法院审判案件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法庭主要是为百姓提供诉讼便利,减轻群众讼累而设的。其身处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承担着化解纷争、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

  基于派出法庭的设立目的,由派出法庭对自己辖区的案件进行立案更符合派出法庭为群众提供诉求便利的职能。一般派出法庭设立在人口比较集中又离县城比较远的乡镇,如果当事人将纠纷起诉到派出法庭,派出法庭又让当事人到县城立案,不但没有起到为群众提供便利的作用,反而增加了群众的时间、金钱负担。所以,派出法庭有必要行使立案庭的部分工作,由派出法庭对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自己立案。

  (三)审管办负责统筹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年年度报告中指出,2010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案件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各审判部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承担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职能。截至201012月,全国已有25个高级人民法院、900个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部分基层法院的审监庭承担了审判管理的职责,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0]从该报告可以看出,大部分法院已经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部分基层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由审监庭负责,笔者建议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建立自己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理由如下:1、可以和最高院保持一致,有利于做到审判管理的职责统一行使。2、审监庭的主要工作应当是对案件的审查,审判流程的管理属于法院内部行政工作,不宜由法院的审查部门完成。

  融合模式中审管办的职责主要是协调立案与审理的关系,从而使立案与审理得以优化和对接。首先,建立审判业务庭助理审判员在立案庭值班机制。融合模式要求,审判业务庭人员在做好自身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协助立案庭处理调解工作。使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及时得以解决。其次,协调受理期限与诉前调解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管办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查立案的期限,不得因为诉前调解而无故延长立案的期限,一旦发现当事人双方调解不成,要终止诉前调剂及时立案,在法定的期限内移送到审判业务庭。

  注释:

[1]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法院报》2010824日,第1版。

[2]
葛治华、邓兴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反思与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第147页。

[3]
葛治华、邓兴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反思与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第149页。

[4]
葛治华、邓兴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反思与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第147页。

[5]
徐来:《改革规范发展——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六年追溯》,载《法制日报》2003224日,第2版。

[6]
葛治华、邓兴广:《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反思与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第148页。

[7]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57页。

[8]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56页。

[9]
孙晓燕、陈静:《法院诉前调解机制构建之探析》,载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4/22/405668.shtml。于2011525日访问。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11525日第1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上一条: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非法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及新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