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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2013-2018)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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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0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19日18:46:4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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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 (2013-2018)白皮书

 

前言:本文来源广东法院网,广州刑事律师团队编辑整理,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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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态势

2013年至2018年,广东省三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3058人,约占全省同期全部罪犯的4.4%,未成年罪犯人数及其占比均呈逐年下降的态势。其中,2018年的未成年罪犯人数较2013年减少3344人,降幅达44.5%,未成年罪犯在同期全部罪犯中的占比从2013年的6.2%下降至2018年的3.0%,下降了3.2个百分点。

图表一:

1.png 

2013年至2018年,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人数约占同期全国未成年罪犯人数的13.1%,占比较高。六年间,该占比大致呈曲折下降趋势,已扭转2008年至2012年期间占比逐年上升的局面。

图表二:

2.png 

总体来看,广东未成年罪犯人数及其在全省罪犯中的占比均大幅下降,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渐见成效密切相关,也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对部分涉案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关。

二、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类型以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广东法院判处的33058名未成年罪犯中,以涉及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涉及的罪名也较为集中。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四类犯罪的人数合计占比高达72.9%,其中犯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人数合计达52.6%

图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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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间,犯抢劫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及其占全省未成年罪犯人数的比例明显下降。其中,2018年犯抢劫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较2013年减少64%以上,占比下降近13个百分点。

图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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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亦明显减少,但下降幅度均低于全省未成年罪犯总人数的下降幅度,相应地犯该两类罪所占比重分别略有所上升。

另外,需警惕的是,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及占比均呈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犯寻衅滋事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较2013年增加92%,占比上升近8个百分点;犯聚众斗殴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增加近61%,占比上升逾3个百分点;犯诈骗罪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增加68%,占比上升近3个百分点。

图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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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1618周岁年龄段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20132018年该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共29468人,占全省未成年罪犯的89.1%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下降明显,其占未成年罪犯的比重亦呈曲折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势头基本得到遏制。

图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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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罪犯以初中生及失学青少年为主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广东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仍占绝大多数,占比达94%。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72.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1.1%。与前几年相比,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比有所上升。

图表七:

7.png 

(四)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及其占比呈下降趋势

20132017年期间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及其占同期全省未成年罪犯人数的比例均较前一个五年明显下降,且人数及占比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2018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及其占比虽略有反弹,但与2013年相比,人数和占比下降幅度依然相当明显。其中,人数下降逾75%,占比减少2.6个百分点。

图表八:

8.png 

综上,广东未成年人犯罪仍以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类型为主。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及占比明显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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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为司法机关开展庭前庭后延伸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

2013年至2018年,广东法院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精神,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注重结合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同时还大力主动开展庭前庭后延伸工作,在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法庭教育、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判后复学、判后就业等帮教工作,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六年来,广东法院在创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贡献了广东经验,推动形成植根广东省情、适应人民需要、具有广东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一、立足审判,充分发挥教育感化挽救职能

(一)坚持审判专业化发展

广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区域差异较大,珠三角地区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在犯罪人数、审判力量、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倡导各地法院以需要和可能为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35个、未成年人审判合议庭56个。在全省21家中级法院(不含铁路、海事、知产法院)中,有4家中级法院设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占比19.04%,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独立建制少年家事审判庭,佛山、汕头、阳江3家中级法院设有独立建制少年刑事审判庭;在全省129家基层法院中,有31家基层法院设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占比24.03%,其中7家基层法院设有独立建制少年家事(或家事少年)审判庭,5家基层法院设有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另有19家基层法院设有独立建制少年刑事审判庭,主要分布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等九个地级市辖内县区。

2013年至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等11个部门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数量位居全国法院前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作为全国第一批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中级法院之一,多年来审判工作成果斐然,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广东法院高度重视少年法庭队伍建设,注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全省法院已经初步建立起一支500余人的专业审判队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海仪数十年如一日,以满腔热情投入未成年人审判事业,以浓浓爱心倾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先后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我最喜爱的好法官”、全国岗位学雷锋标兵、南粤楷模、广东省道德模范等。

(二)加强特色审判机制建设

广东各级法院积极改革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模式,并不断总结审判规律,推动特色审判模式制度化、规范化。2013年至2018,全省法院单独出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相关规范性文件33份,联合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28份,内容涵盖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和疏导、法庭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等多个方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共享阳光—失足少年帮教项目”荣获全国第二届公益慈善项目大赛决赛金奖、社会影响力奖及最受媒体关注奖,成为2013年全国唯一囊括全部三项大奖的公益项目。

1.社会调查。广东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监护教育、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信息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六年来,全省法院共对10797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其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将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社会危险性评估纳入社会调查报告,就社区矫正可行性、适用非监禁刑及拟禁止事项等提出评估建议。广州两级法院对居住在广州一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向其居住地司法机关、基层组织询问、调查相关情况,还委托看守所对其在押期间的表现做出评定。深圳市两级法院以未成年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地域为坐标,将调查范围辐射到其长期生活、工作及学习的地域,将调查对象拓展至其直系亲属、亲密朋友、同事、同学等。

2.心理测评和疏导。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聘请心理专家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和心理状态进行测评,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为法院裁判和判后帮教提供科学参考,是广东法院首创的一项特色审判机制。六年来,全省法院累计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3812人次。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合作,于2009年率先成立心理测评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珠海市优势心理分析研究所合作,在全国首家引入优势心理分析,通过心理咨询、MBTI心理类型量表、SCL-90症状自评量表、父母教养方式评价表等量表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父母教养方式等方面作出科学的分析及评价。

3.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广东法院设立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法庭代理人缺位的情形下,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代替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和审判,一定程度上弥补广东省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所占比例较大、法定代理人出庭率过低的不足,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增强诉讼能力和维护合法权益。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潮州等地法院与当地社工、义工组织合作,采取多种模式,先后引入社工、义工参与未成年人案件6700余件。其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其他司法机关共同聘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到全市未成年刑事诉讼工作中,在全省率先实现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矫治各个阶段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全覆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管理中心”,建成广州市合适成年人人才库,并组织统一培训,提升合适成年人的法律素养和履职能力。深圳依托发达的社工、义工组织,成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社工帮教站”,开展志愿者与缓刑未成年人“一对一”结对帮教的“共享阳光行动”,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工指导下参与形式多样的小组活动和社区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被告人重塑健康人格。

(三)充分运用非监禁处罚措施

对未成年被告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倡导依法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广东部分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在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设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审查具备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在合议前召集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庭前社会调查机构、心理咨询专家、相关司法社工等人员,就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合适用非监禁刑听取意见,在案件合议前了解并预先落实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为适用非监禁刑奠定良好基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针对外地籍未成年罪犯较多、异地矫治困难的问题,成立了专门的社工帮教工作站,聘请专业社工为非深圳户籍的缓刑罪犯进行判后帮教。工作站成立以来,先后为一千多名缓刑未成年罪犯进行全程跟踪帮教,有效缓解了因矫治困难带来的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不均衡问题。

(四)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近年来,广东法院注重双向保护,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特殊保护范畴。从201811日起,全省法院统一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受理范围,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在实体方面,严厉打击强奸、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加大力度惩处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通过调解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争取经济赔偿。在程序方面,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集中由少年法庭审理,在审判中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向教育行政部门发出关于严格具有性侵前科的教师进入教师队伍的司法建议,并形成立法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被告人禁用免于刑事处罚、严格慎用缓刑,即使宣告缓刑,也同时宣告适用禁止令,严禁罪犯接近未成年被害人或从事某种特殊行为,通过从严惩处罪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继续侵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作证特殊保护机制,创设远程作证、视频连线等作证方式,减少未成年被害人直接面对被告人的负面压力。创设陪伴人制度,询问被害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心理咨询师、合适成年人到场陪伴,稳定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加大经济救助力度

涉诉未成年人是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之一,长期以来,广东法院除依法为涉诉未成年人申请司法救助以外,还主动筹措救助资金,努力拓展救助范围,不断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救助体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公益组织,先后发起成立了“共享阳光公益基金”和“法润少年关爱基金”,为有救助需求的涉诉未成年人提供物质支撑,初步构建起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专门机制。其中,“共享阳光公益基金”为全国首个专门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提供帮教服务的专项公募公益基金。

二、庭前延伸,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加强犯罪预防理论研究

广东法院依托设立在潮州的“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和设立在广州的“全国青少年法律与权益保护研究基地”,深入开展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理论研究,形成了《城镇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的原因及对策》《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与预防机制构建》《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涉毒犯罪防控体系的调研报告》《广州市青少年缓刑人员再犯罪风险因素分析》《关于当前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困境与解决途径的调研》等一批理论研究成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基础。潮州基地创设的“协同开展少年司法应用研究新机制”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

(二)加强普法教育工作

广东法院坚持将普法工作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过程中进行实时普法、精准普法,让普法教育真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针”和“灭火器”。六年来,全省法院共印制未成年人普法读物40多万册,拍摄普法视频、微电影80多个,内容涵盖法律常识、校园欺凌、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毒品危害等方方面面。广东法院创新普法形式,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以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法院开放日、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为载体,组织法官开展经常性以案释法活动,并输送745名法官兼职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共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5008次,组织模拟法庭510次,邀请学生参观法院、旁听庭审1247次。中山两级法院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广泛开展“法律进校园”系列活动,成立由79名法官组成的宣讲团,配置移送普法车,在全市设立十个标准化模拟法庭,将新生军训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先后面向中山市27所普通高中的军训新生举办95余场模拟法庭,参加演出和旁听观摩的学生达7.8万多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组织拍摄了《重生》《模拟法庭》《桔梗花开》三部法治公益微电影,以看得见、听得到、记得住的方式,让学生感受法治精神。《重生》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第三届十佳微电影。

(三)加强特殊群体犯罪预防

针对在校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广东法院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帮扶工作。针对校园欺凌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教育厅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共同构建全省校园欺凌防治机制。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犯罪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印制《务工人员子女法律知识读本》《给务工家长们的一封信》,强化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问题,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发出《司法预警书》,并向教育部门发出《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应对犯罪侵害应急教育工作的司法建议书》,号召在中小学普及应对不法侵害的应急教育知识,提高未成年学生处置不法侵害的应急能力,实现变被动防范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促进司法、行政、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

(四)净化网络和社会文化环境

近年来,未成年人因受网上暴力文化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受网上色情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犯罪屡见不鲜。为净化网络和社会文化环境,广东法院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依法严惩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犯罪活动,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极端恶性案件,积极参与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监管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和干预,加强文化设施及配套建设,丰富外来务工未成年人文化娱乐生活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移动公司合作,在“广东和教育”平台推出公益法制宣传栏目《成长新净界》,将与未成年人成长有关的热点案例、最新资讯定期推送给老师、学生、家长,并在“佛山和教育”微信公众号同步推送,其中涉及孩子玩“王者荣耀”游戏、预防留守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等热点话题的文章得到了家长们热烈回应。

三、庭后延伸,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构建判后复学机制

为解决适龄未成年人被判处刑罚后复学困难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广东省教育厅等单位出台了《关于推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的意见》,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要求全省政法机关和教育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搭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机制,构建原学校——条件相当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或专门学校的复学路径,分别不同情形解决复学难题。该意见是全国第一份由省级政法机关、教育机关和人民团体联合下发的未成年人复学规范性文件。意见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共帮助757名未成年罪犯顺利复学,部分法院和学校还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复学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思想情况,帮助其改进缺点,顺利回归校园。例如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某盗窃案,被告人朱某某自幼母亲离家,父亲重罪入狱,从小“浪迹江湖”,沦为惯偷。得知朱某某希望重返校园的心愿后,该案合适成年人主动表示愿资助其复学,承办法官经多方联络,帮助朱某某在服刑完毕后入读某职业学校。潮州法院审理的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在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教育局、共青团潮州市委的共同关爱下,判后顺利复学并在三年后考上大学。

(二)搭建判后就业平台

缺乏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如何让低学历的未成年罪犯拥有谋生本领,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中之重。六年来,全省法院累计进行判后回访5306人次,帮助3270人顺利就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探索与爱心企业合作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就业帮教基地——“金不换中途之家”,在企业内部设立集技能培训、法制教育、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等多种功能的就业基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建立了多家青少年企业教育基地,为有就业需求的未成年罪犯提供就业机会,教育基地实行同工同酬,定期向法院提供缓刑未成年罪犯的矫正表现情况,配合法官和社工进行判后帮教工作。宝安区人民法院还与职业能力培训机构合作,建立了青少年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免费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开展专项工作检查,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判处的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律封存,对于修订以前判处的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创造条件予以封存,督促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目前全省法院已全部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采取专门封存措施,严格查阅要求,部分法院还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库”,集中单独库房封存管理。法院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尽可能减少犯罪记录对轻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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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

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朱某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63月至20172月期间,未成年人朱某某(未满17周岁)到浈江区某公司工程部、某农市场路边等地,实施盗窃二十次,共盗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5.3万余元。被盗财物销赃所得款项均已被朱某某挥霍。

【裁判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朱某某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社会原因等主客观因素以及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特色做法】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朱某某成长环境非常特殊,自幼母亲离家,父亲重罪入狱,其被送入孤儿院,三年后因叛逆难管而遣返。小小少年“浪迹江湖”,沦为惯偷。庭审时因其监护人未能到庭,法院指定市人大代表陈小雄担任朱某某的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朱某某小心翼翼问“法官,出去后我还能读书吗”。合适成年人当场表示愿意资助其复学。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与合适成年人根据朱某某的特点和兴趣,联系某全封闭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并组织由法院、检察院、学校、合适成年人、心理专家、朱某某的爷爷等组成的帮教团到少管所,在管教和所领导参与见证下,签订三方助学协议,安排专人跟踪帮教。朱某某刑满出狱即到职业学校读书。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家庭、亲情缺失,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有关规定,建立维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缺位的情况下,引入合适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加诉讼,而且在判后积极帮助未成年罪犯复学,实现全程助学无缝对接,这些都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的特殊保护理念。

 

案例2

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1388日凌晨4时许,蔡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打电话约唐某甲就运载沙土“面谈”。唐某甲拿了一把菜刀及一把水果刀准备前往现场,其儿子唐某乙(未满18周岁)劝阻唐某甲未果,遂抢过唐某甲手中的菜刀藏在身上,与邱某某(同案人)跟随唐某甲前往现场。被害人蔡某乙持砍刀砍断唐某甲的左手拇指,唐某甲遂持水果刀将蔡某乙刺伤致其倒地。唐某乙将藏在身上的菜刀拿在手中,吓阻对方其他人员。唐某甲捡起蔡某乙掉在地上的水管和砍刀、邱某某捡起丢弃在现场的水管一起砍、打蔡某乙。随后,唐某甲、唐某乙和邱某某在返回途中,又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发生打斗。被害人蔡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唐某甲的伤势均属重伤。案发后,唐某甲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要求其亲属代为报警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双方互相谅解。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乙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拦阻父亲唐某甲未果的情况下,跟随唐某甲到作案现场,主观恶性不大;在作案时持菜刀吓阻对方其他人员不能靠近,手段并不恶劣,其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归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综合考虑唐某乙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归案后的表现等情况,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特色做法】

本案中,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唐某乙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关心唐某乙身心成长。在唐某乙被羁押期间,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到潮安区看守所跟其促膝谈心,叮嘱其遵守监规,努力自学高中的学习,不要放弃自己,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而对未知的未来。

二是积极为唐某乙复学奔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联系当地教育部门和唐某乙原被录取的学校,得知唐某乙已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而没有办手续停学一年,难以复学继续学业,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复学事宜,相关单位表示愿意为唐某乙收集相关的学籍材料并报告上一级教育部门,为唐某乙争取重读高一的机会。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联系了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由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多次到市教育局找相关负责同志,提交唐某乙的无罪判决书并说明唐某乙的具体情况,得到教育局的支持,在最快的时间内为唐某乙的复学创造条件,让唐某乙顺利复学。

三是跟进对唐某乙的帮扶工作。在唐某乙高中生涯中,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始终关注他的成长,在其面临家境困难、心理调适、学业难进的情况下,多次对其进行鼓励帮助,联系了共青团潮州市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帮扶,联系心理辅导教师、英语教师为其疏导心理问题和辅导学业。最终,唐某乙不负众望,顺利考上大学。在唐某乙因家境贫寒而无法筹齐上大学的学费,面临大学梦破碎的窘境时,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及时和唐某乙取得了联系并多方奔走,在共青团潮州市委的大力支持下,帮助唐某乙解决了上大学的费用,助其圆了大学梦。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条款,这在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属首例,本案改变了这一条款在刑事审判实务中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的情形,成为潮州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里程碑式的典型案例。另外,本案是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力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能,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联手潮州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潮州市委员会、教育局等部门,切实将解民忧、纾民困贯彻到实践中,通过积极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扶助弱势群体,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案例3

冯某某强奸案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冯某某(未满17周岁)与未成年被害人伍某某(未满14周岁)均为在校学生,2013年两人结识后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开始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46月一天,冯某某与伍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被突然回家的伍某某父亲发现,随即报警。案发后,冯某某的家长向伍某某家长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一万元,伍某某的家长考虑到冯某某尚在读书,遂对其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由于冯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还是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且取得了伍某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伍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接触伍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特色做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以及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作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实施与所犯罪行相关的某种行为。禁止令内容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和操作性。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某和伍某某都是在校学生,两人的情感因素在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家长对子女性教育不到位等因素,对冯某某宣告缓刑;同时,为了避免冯某某继续与伍某某的单独接触,而导致伍某某在懵懂之中再次受到伤害、冯某某再次步入歧途,法院决定对冯某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伍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单独接触伍某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适用禁止令的典型案例。宣告禁止令能够从时间、空间上有效隔绝两名未成年人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接触,既能让被告人充分反思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与后果,亦能让被害人有时间和空间成长,从思想和情感上成熟起来,更能让双方家长有时间教导两人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谨慎对待情与爱,正确处理青春期的感情问题。禁止令为被告人提供正确行为指引,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罪犯再次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4

叶某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初,未成年人叶某(未满18周岁)为盗刷他人信用卡,通过自编批量登录程序登录“智联招聘网”,从中窃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再根据窃取得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手工或批量登录程序以碰撞的方式登录中信银行等网上银行,从中窃取他人的银行卡号、密码、余额等信用卡信息。随后叶某伙同谭某、韦某等多名同案人,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采用在网上购买有价卡币、机票、手机充值、代缴水电费、信用卡还款等手段套现,还将他人信用卡信息提供给同案人“大海”等人盗刷并从中获利。至案发时止,叶某和同案人先后盗刷银行信用卡208张,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叶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年龄、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至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对叶某减轻处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特色做法】

法院通过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叶某父母离异,父亲与叶某没有来往,母亲改嫁他乡,平时并无对其监护、管教,叶某与外祖父母相依为命,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初中毕业后一边读书一边在网吧工作,从2009年开始钻研计算机技术。结合其特殊成长背景,法院安排对其进行心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叶某能承认某些缺点行为,有良好自我印象,承认自身的偏离行为,关心社会问题和争端,对心理治疗的干预反应良好,警惕性和敏感性处于常人水平。该案宣判后,法院还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机构组成联合帮教组,从缓刑适用、工作安置、生活关怀等各方面对叶某进行跟踪帮教。

【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庭前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等特色机制的作用,寓教于审,庭后及时封存犯罪记录和跟踪帮教,根据叶某的特点制定帮教措施,促其新生。目前,原本只有初中文化、家境贫寒的叶某,拥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通过接受计算机网络专业教育,在判后帮教一年之内就做出了引起国家安全部门重视的成绩,帮教效果突出。

 

案例5

张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未成年张某(未满18周岁)原系贵阳市某中专学生,曾与男友发生过性关系并怀孕。20159月,张某根据学校安排到某一工厂内实习,实习期间张某在工厂女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由于害怕婴儿的叫声被别人听见,张某用卫生纸塞进婴儿的嘴巴并把婴儿放进一个黑色塑料袋里后离开现场。次日,工厂保洁人员在厕所内发现该女婴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女婴符合因异物堵塞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正确处理婴儿降生的现实,故意杀害亲生婴儿,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作案时未成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考虑到张某案发时缺乏生育认知,独自一人在外地意外分娩,精神高度紧张、惶恐而临时起意杀害新生儿,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行,且被张某仍处于就学阶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张某的姐姐、哥哥亦表示愿意配合对张某的监管,社会调查结果未反映张某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特色做法】

法院安排两名女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用女性的亲和、细腻的情感优势拉近与张某之间的距离。在案件审理中,启用圆桌法庭开庭,拉近诉讼参与人的空间距离,让审判在“教育感化”“关爱温馨”的气氛中进行,消除张某恐惧心理、抵触情绪。庭前安排社工开展庭前调查,掌握张某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帮教和量刑提供参考依据。该案宣判后,驻庭社工以重点个案的形式对其进行跟踪帮教。现张某已顺利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意外怀孕未能正确面对处理而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启示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陈某某等人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66月初,陈某某伙同他人通过“钓鱼网站”、群发虚假中奖信息等方式,诱导被害人填写个人信息认领奖品。然后拨打或者接听“中奖者”的电话,以兑奖需要交纳保证金或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取“中奖者”的财物。还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以“中奖者”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或领取奖品构成违约,要对“中奖者”起诉或已起诉进行恐吓,进而又以交纳手续费可以撤诉并获得奖品再次实施诈骗。从20166月至同年8月底,陈某某等人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合计104万余元。

其中,2016719日,未成年被害人蔡某某接到陈某某犯罪团伙话务人员打来的电话,对方谎称已接到“奔跑吧兄弟”对蔡某某的起诉,如果不交3000元就要赔偿违约金510万元,迫使其先后3次向指定账户汇款合计9800元。事后,蔡某某得知受骗,于同年829日跳海自杀身亡。

【裁判结果】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人财物并造成一人自杀,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以犯诈骗罪对陈某某等人判处无期徒刑及十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因导致准备就读大学的未成年被害人蔡某某因失去学费和生活费跳海自杀而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被称为“广东徐玉玉”案,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时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本案依法严惩了犯罪分子,同时对于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关联性的审查、犯罪数额的认定提供了严谨、周密的审查、认定方式和思路,充分发挥了积极的法律指引、评价作用,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悲观厌世,两次自杀未遂。201614日,张某某途经某街道时遇到未成年被害人苏某某(女,殁年11岁,小学六年级学生)独自上学,即产生将其杀害以让自己伏法的歹念,遂上前与苏某某搭讪将她骗至自己暂住的出租屋。张某某强行将苏某某拉进屋内后,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令苏某某脱下衣服躺到床上拍摄裸照,并一直将苏某某禁锢在房内。次日,张某某用网线将苏某某勒死,随后在出租屋洗手间内用菜刀等工具对苏某某尸体进行肢解。经法医鉴定,苏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颈部(如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张某某因悲观厌世、为使自己伏法而杀害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意图极为恶劣;其采用网线勒颈的手段致苏某某窒息死亡,事后又肢解苏某某尸体,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已执行。

【典型意义】

2016年佛山顺德大良11岁的小学生被骗惨遭杀害并残忍碎尸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回应了社会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市民的震惊和恐慌。本案主要从两个角度上对社会大众进行预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不能偏废道德教育,不能忽视心理健康。张某某是某理工大学的毕业生,学业成绩不错,因感情受挫等个人原因悲观厌世,两次自杀未成。为求伏法而作案。剖析其心理,家庭关系的疏离可能是造成张某某心理畸形、做出恶劣行径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警醒家长要关注子女内心,加强情感沟通,避免子女走上歧路。另一方面,本案也敲响了儿童安全教育的警钟。父母、老师应对未成年人进行防范犯罪的安全教育,告诉未成年人怎么识别可疑的人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礼貌拒绝陌生人的赠与与要求,避免被有特别用心的人利用,以确保生命安全。

 

案例3

廖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1192018时许,廖某某在其住房门口用铁锤锤打铁钉时,居住在隔壁的被害人林某某带其女儿刘某某(案发时2周岁)途经该处。林某某责骂廖某某,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廖某某用铁锤砸打林某某、刘某某头部,致二人摔倒在楼梯上。接着,廖某某又上前再用铁锤砸打林某某头部,并将林某某母女拖至楼梯拐角平台墙边,继续用铁锤朝林某某母女头部、颈部、身体等部位乱砸乱打,致林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致刘某某多发性颅骨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重伤)。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某因小故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廖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该案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经电视台曝光后,社会群众强烈遣责廖某某残害妇女儿童的暴行,纷纷要求严惩。本案中,廖某某与林某某系邻居,因小事发生争执,廖某某为泄愤持铁锤砸打林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同时,还砸打林某某仅2周岁的女儿刘某某的头部并致其重伤。刘某某出院时处于睁眼昏迷状态,特重型颅脑损伤。办案法官在认真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积极调查了解被害人家属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现状,并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为被害人家属争取救助。在了解到被告人家属无力赔偿后,积极引导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被害人家属高度称赞法院不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帮助其度过难关,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社会群众对法院也好评如潮。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廖某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212月,廖某某(某小学体育教师)将其未成年学生邬某叫到学生体质测试室,后将其强奸。事后邬某因为害怕没有将该事情告诉别人,但邬某被强奸后怀孕。直至20136月初,邬某怀孕26周,并将情况告诉廖某某。廖某某便帮邬某伪造了假身份证,并谎称自己是其叔叔,带邬某到某医院进行人工引产手术。邬某母亲发现后报警。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廖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认定其犯强奸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廖某某身为教师,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学生并造成其怀孕,情节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原审对廖某某犯强奸罪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依法改判廖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重犯罪。廖某某的强奸行为具有以下多个应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1)廖某某身为教师,是对本案未成年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廖某某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犯罪;(3)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并引产的后果。廖某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加重处罚,再审予以改判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案例5

郭某甲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郭某甲因其家族与同村郭某乙家族发生冲突、打架,心生怨恨,为泄愤窜到郭某乙胞弟郭某丙家欲找郭某丙讨公道,在家门口遇见郭某丙5岁的儿子郭某丁及郭某丙的母亲陈某某时便对其进行殴打,致郭某丁、陈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郭某丁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为五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并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一幼儿重伤,造成该幼儿右眼失明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经济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重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例。郭某甲为泄愤报复,用拳头两次击打郭某丙5岁儿子的眼睛,反复将其摔倒并用脚踩踢,给其身体带来巨大疼痛,给其心理带来极大恐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残忍手段”,法院认定郭某甲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一幼儿重伤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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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广东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坚持审判工作职能定位,坚持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方向,坚持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坚持预防和矫治并举,努力推动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现新突破,为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为广东省实现“四个走在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和“三个表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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