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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刑事司法中的并案管辖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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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36 更新时间:2020年11月25日18:52: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刑事司法中的并案管辖及其适用

作者:任远  来源:检察日报

 

前言:本文来源检察日报,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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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地域管辖一般是指由犯罪地和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但是,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以及物流网络为特征的现代交易模式兴起,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间的时空距离已经大大增加,犯罪行为从现实走向网络和现实相结合。传统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之间加入了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等链接点。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这一点表现尤为明显。根据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将犯罪地扩展为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规定保证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会因为地域管辖问题而出现管辖真空,却也带来了积极管辖的冲突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均采取了最初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辅以指定管辖为补充,试图调和多点链接的管辖争议,但管辖冲突仍旧存在。在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助力下,依托市场化的分工合作机制日趋完善。某个损害法益的犯罪过程已经由熟悉行为人向陌生行为人过渡。数个陌生行为人通过高度格式化行为拼接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此时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打链条的侦查策略,也称为打条线。通过一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将整条线上的刑事犯罪纳入刑事视野,并整体移交刑事审判。那么,如果按照并案管辖,对属于一个犯罪链条的行为归入某地司法机关管辖,在这个链条某个犯罪行为片段,比如侵权产品仓储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还能否管辖呢?

并案管辖应运而生。并案管辖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信息交流、分析判断、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初步侦查等方法和措施,认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发生的一系列案件,有许多共同之处,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于是把这些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侦查,进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并案管辖的法律依据见于201311日实施的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机关可以在其职责内并案管辖。《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在这里,司法解释已将注意力从行为人转移到了侵权物,只要涉及同一批侵权物,涉及多个流转地的司法机关就可以实施并案管辖。

诚然,并案管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将侦查力量从传统的地域限制中解放出来,可以顺藤摸瓜,将日益依托市场化的分工—合作链条一并纳入囊中,同时也易于查明当事人之间行为架构,从而准确甄别是共同犯罪还是上下游犯罪。从考核角度来说,也催生了侦查机关积极管辖的内在动力。

但是,并案管辖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举例说明,某省H市的行为人甲通过建立网站复制并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H市公安机关对甲的行为进行了侦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该网站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影一共1000部。  1000部盗版电影并非来源于正版影片,而是来源于分布在全国13个省市的盗版网站。据此,H市公安机关能否依据并案侦查的原则,对这1000部影片的源头实施管辖,甚至将遍布13个省市的嫌疑人均在H市审查起诉。试想,在这种情况下,由H市公安局将13个外省嫌疑人纳入管辖,从司法管辖来说似乎有些不合理。

2011年《意见》的解释从字面看并没有支持无限追索的并案管辖权,而是采取了两个限定条件:同一批侵权产品;符合并案条件。什么是“同一批”侵权产品。批,即用于大宗的货物或者数量众多,这里可以至少理解为某一时间段内的数量众多。比如,位于某地的造假工厂,三个月一共生产了2万双假鞋。通过销售终端产品,其中5月份就有5000双进入JH市,故可以将这5000双假鞋理解为同一批。也就是说这里对侵权产品加上了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我们同样以上述侵权电影为例,如果其中有2部盗版电影来源于SC市,那么就无法确定数量上的批次,自然不符合同一批的要求。而且,这类盗版电影网站为了吸引用户点击观看,会不间断地更换热门影片,在时间上也无法间隔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段,故此难以用同一批这个概念解决。自然难以符合并案管辖的条件。

就符合并案条件而言,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对并案给出详细标准,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并案侦查的限定条件。(1)一人数罪。比如一个行为人在A地假冒某商标,并由A地侦查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发现行为人在B地还销售假冒LV包,自然B地的犯罪事实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一并侦查。(2)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若仅在共同故意犯罪的范围内理解则有过窄的嫌疑,司法实践往往对共同过失也会并案管辖(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此适例)。(3)与主罪存在相牵连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盗窃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可以并案管辖。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罪,可以纳入并案侦查管辖的范围。这样的实践案例日益增多。(4)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犯罪。比如笔者所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郑某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6名嫌疑人两两互为共同犯罪,而彼此又为销售的上下线关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上下游关系,在地域管辖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了并案侦查,并移交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5)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最为常见的就是行受贿犯罪。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对合关系往往体现不明显。有的犯罪完全可以采用上下游犯罪或者主罪的牵连犯罪而予以化解。

2014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等三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可以直接并案处理;对于“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存在对合、牵连或上下游关系等关联情形,如管辖权争议,可以并案处理。司法实践中,可以此作为解决并案管辖可能无限追索问题的方法。

据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并案管辖都是作为一种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侦查手段,可以采取“实质联系”原则,从时间段和数量上确立公安机关并案管辖的依据,从源头解决侦查合法性问题,避免带来后续的管辖权困惑。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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